5.山东某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矿业(集团)公司
差旅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制度,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参照《山东省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出差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各分子公司、各部室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具体规定如下:
1.交通费
(1)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2)企业高管人员出差可乘坐飞机经济舱、火车软席、高铁(动车)一等座、轮船二等舱,高管以下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陪同上级领导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企业总经理批准方可乘坐和领导同等交通工具。
(3)其他出差人员限乘坐火车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二等舱。
(4)出差人员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行李托运和打包费等可以凭据报销。
(5)出差人员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
(6)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7)出差人员自带车辆出差、由接待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或报销市内出租车等发票的,不予报销交通补助。 (8)出差人员未带车辆出差,市内交通费补贴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定额补助,包干使用。在自治区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在自治区内出差,山东省(含所辖县、区)每人每天50元,其他四市每人每天80元。
2.住宿费
(1)出差人员外出原则上两个人住一个标准间,企业高管人员出差可以住单间或标准间,出差人员住宿开支标准为直辖市每人每天380元,省会城市每人每天350元,其他城市每人每天320元。
(2)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当天往返的,原则上不报销住宿费。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最高按全天房价的一半报销。
(3)出差人员参加企业指派统一安排住宿的学习和非学历培训,住宿费单位按照票据实报实销。
(4)陪同上级领导出差,出差任务紧急的,经企业总经理批准方可入住和领导同等标准的房间。
3.伙食补助费
(1)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在自治区外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在自治区内出差,县、区每人每天60元,其他四市每人每天80元,除此不再报销就餐费。
(2)出差人员参加企业指派统一安排伙食的学习和非学历培训,伙食费单位按照票据实报实销。
(3)出差期间因公务接待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情况,高管和集团公司部门负责人应向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提出申请,子分公司也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确定审批权限,严格执行,接待他人当日当餐的伙食补助不再重复发放。
第三条 出差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企业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道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第四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条 各部室、分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差旅费管理办法,在财务检查中如发现超标准开支的,追缴报领人员超标准部
分,并对企业分管领导、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从绩效工作或奖金中共处以同等额度处罚。
第六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七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原则上所有公务支出必须用消费卡结算,遇特殊情况须及时报批,否则一切现金支出一律不予报销。
第八条 财务审计部负责对各部室、分子公司差旅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虚报冒领差旅费、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转嫁差旅费等行为,由集团公司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