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生产综合管理制度及办法
二道林场木材生产综合管理制度及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木材生产的质量、效益管理,实现林业局限额内主财源效益最大化,本着有生产必有安全,必有规程,必有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的原则,结合黑牛背林场木材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林场从事外业生产各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本规定贯彻执行。
第二章 伐区踏查管理
第三条 在森调队入山之前,生产人员要按照林业局下达的森调树材种计划和时限,提前进山踏查,把优质材、高价材、畅销材伐区找准找全,落实落靠;
第四条 伐区踏查执行“四不准”不准盲目提供伐区,应付了事、不准只求数量、不求质量;不准谎报踏查伐区的进度和树材种数量、质量;不准因踏查伐区不及时不到位影响调林进度;
第三章 调查设计管理
第五条 森调队入山后,林场生产副主任、采运技术员、资源管理员要参与调查设计的全过程,并对设计结果签字盖章,避免一切不负责任的调查设计和不适合木材生产、影响销售的调查设计;
第四章 准备作业管理
第六条 要根据森调资料及山场立地条件和生产作业条件提前充分
做好各项准备作业工作;
第七条 要按照最短、最省、最有效、最安全的要求,搞好运材公路、冻板道、集材道的勘测设计;
第八条 准备作业工作,必须在常年或冬运生产前完成,不允许因准备作业不到位而影响木材生产;
第五章 伐区生产作业管理
第九条 伐区资料拨交后,要立即按月、季、年生产计划和调查设计组织木材生产,必须保质保量地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时限完成生产任务;
第十条 要在批拨的伐区内,严格按照经销部门下达的市场急需、畅销和货源不足的树材种数量、质量计划要求时间,高质量、高效率优先生产下运到位,确保生产始终与市场畅销价格高峰同步;
第十一条 必须按照批拨的伐区调查设计,持林木采伐许可证实施采伐作业,严格执行拨一号、采一号、清一号、净一号、合格一号、封一号制度;
第十二条 要严格按规程和“三总量”要求作业,不准擅自改变采伐方式、集材方式和越界采伐、号外无证采伐、超强度采伐,不准困山、丢丢件子,不准脱清,不准出现楞场遗弃材;
第六章 运材司机管理
第十三条 从事木材生产的运输车辆,必须按照林业局、林场的规定进行运输,必须参加本行业的各种保险;
第十四条 运材司机要听从指挥,服从分配,装车时不准上车操作;
第十五条 运材司机在工作期间不许饮酒;
第十六条 装车司机必须认真核对装车后的木材根数、数量、质量,核对后在验收单上签字,必须配上两根以上捆车腰绳,途中严格管理所承运的木材,途中做到勤检查,并要多紧几次捆车腰绳,提高安全系数防止木材途中脱落;
第十七条 运材司机要按照林场的统一指挥进行运输,因不服从分配、消极怠工等原因给运材工作造成影响,林场将对司机进行严肃处理,严重的取消运材资格;
第七章 装车工管理
第十八条 装车工必须听从指挥,服从分配,按照林场的统一安排到指定楞场装车;
第十九条 要根据楞场的实际情况进行清装,混装必须由验收员同意方可;
第二十条 装车时必须做好安全措施,必须佩戴安全帽;
第二十一条 装车时要长材带短材,必须装完、装净;
第八章 集材人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集材人员(包括拖拉机集材人员、畜力集材人员、油锯手)上岗前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
第二十三条 集材人员必须与林场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不能上岗; 第二十四条 集材人员必须在林场指定伐区内进行生产作业,严格执行采伐规程,出现号外采伐、超强度采伐、不按照调查设计采伐的,林场将视情节给予处理,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集材人员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按照安全规程作业,发现违章者,林场将进行严肃处理;
二道林场
2011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