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民法典
绪论
中国统一的君主专制制度确立于秦朝,并在此后的两千多年中,为历代封建王朝的统治者所沿用。而法制作为古代封建王朝的统治工具,无时无刻不在受着这种专制主义政治的影响与控制。特务统治的产生与发展作为中国古代政治的一道独特的景观,正是专制君权不断强化的结果,与中国法制也有着密切的关系。中国历代君主无不利用一切亲信去控制各种监察机构,刺探官民之隐私。到了明代,这种特务活动达到了顶峰,从朱元璋废宰相、亲统六部开始,建立起绝对的君主专制统治,一切均由皇帝自操威柄。洪武十四年,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负责监察),与刑部(负责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构成明代中央三大司法机关,统称“三法司”。为协助皇帝处理公文奏章,洪武十五年设“内阁”。但是,明中叶以后,皇帝对其官僚制度产生了不信赖心理,因而既不去内阁,也不召见大臣,从宪宗到熹宗前后有160余年没有召见过大臣。皇帝与内阁之间的接触完全依靠太监,托权于具有很大依赖性的宦官与侍卫,这样便形成了明代中后期司法的一大特点:厂卫、太监干预司法,侦察机构代行司法权,通过侵夺三法司的权力以确保皇帝在司法中的绝对权威。这样,特务组织就成为明代皇帝行使绝对专制权力的支柱,在司法审判方面代其行事,具有审判监督权和重案的最终裁决权。厂卫的出现,严重干扰了明朝正常的司法制度,这对一个国家来说是极大的危害。庞大的特务组织公然以合法的形式存在于明代政权近三百年里,这在中国历史上是极为罕见的,因此研究明代的特务统治对明代司法的影响便具有普遍意义及学术价值。
关于明代的特务统治及其对明代社会的影响,我国学者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丁易著有《明代特务统治》一书,对明代的中央集权、特务统治、统治阶级内部斗争作了相当深入的研究,特别是从各个角度详细介绍和评述了特务统治,包括特务机关的设置以及他们对政治的控制、对经济的搜刮、对军事的监督、对官员的侦缉与残杀等等,直至特务的内部矛盾以致朱明王朝的灭亡。他认为明朝的特务系统对皇帝并不忠诚,以致让皇帝觉得有必要一再设立新的特务机构来维护自己的统治[1]。此外,明代宦官干预政事,以宦官组成的特务组织——“厂卫”干预司法、执掌刑杀,为明代法律制度一大特点。张晋藩、曾宪义、张希坡编著《中国法制史》(第一卷)中指出,在宪宗以后的一百多年中,无论宪宗、武宗、世宗和神宗,视朝的次数都屈指可数,在这种情况下皇帝的独裁权力自然要委诸别人代为行使,突出地便表现为宦官权势的日益增长。宦官成了皇帝的代理人,掌握了实际政权。宦官专政是明朝政治腐朽最明显的标志。宦官本来是皇权的寄生虫,他们之所以拥有对广大臣民生死予夺的大权,正是君主专制制度高度发展的表现和结果[2]。怀效锋在《明代中叶的宦官与司法》一文中,比较系统地对明代
宦官干预司法的原因、宦官司法的组织与活动、宦官的犯罪与处罚、宦官干预司法的后果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文章认为,历史上以东汉、唐、明三朝宦官气焰最盛,但却各有特色,明代宦官的活动基本上没有超出维护皇权的界限。宦官干政是专制政体的派生物,是皇权膨胀的结果。皇帝要不断巩固并扩大皇权,实行绝对专制,不仅对臣僚深怀疑惧,而且与他们常有磨擦,明代的绝对君主专制已经发展到对传统官僚制度不信赖的地步。明代宦官干预司法,主要凭借其特别司法组织东厂、西厂、内行厂等。其中,东厂是常设机构,兼有审判、复核、监察诸方面的司法职能。受东厂控制的锦衣卫是东厂的扩大和延伸。在明代,宦官在司法中享有重案的侦查管辖、审判监督的权力,还有弹劾权和重案最终裁决权,并享有对大臣施用廷杖时的监杖权。一般说来,明代宦官的犯罪与处罚并不受成文法的限制。上层宦官的重大案件由皇帝指令组织专案法庭讯治,中下层宦官犯罪则由皇帝内批之后交司礼监管辖,只是司礼监裁决后仍须奏请皇帝裁定。作者认为宦官干政,尤其是干预司法,对明代中后期的政治产生了深刻影响,造成了恶劣的后果。明代中叶以后,皇帝要求享有不受法律约束的最大特权,官宦适应这一需要而干预司法,变乱成法,任情生杀,致使刑狱更加冤滥,严重破坏了封建法制,激化了阶级矛盾,成为农民起义的“催化剂”,促使明王朝更快地覆灭[3]。
本文试图在上述研究成果上,通过对明代特务统治产生的背景、职责、活动、特点等方面进行阐述,分析特务机构对明代司法造成的影响,探究特务统治侵害司法制度的原因及实质,进而使我们能够站在历史的高度来审视中国的民主和法制的现状,思考中国民主和法制的发展方向。
一、明代特务统治概述
(一)特务机构的设立及其职责
明代的开国皇帝朱元璋,为了巩固自己的独裁统治,防范臣民造反,除建立了严密的政治和军事机构之外,并建立了一整套的特务机构,豢养鹰犬,为其伺察、追踪、搏击。初期阶段,这些特务人员叫做检校,他们遍布于朝廷内外,其职责是专门察听大小衙门官吏“不分”、“不法”之事,随时向皇帝报告。不过,检校的品味极低,除伺察、告发人家的阴司勾当外,没有其他任何权利,因此,还不是一个完备的特务组织。
明代的特务组织合称为“厂卫”,除锦衣卫和东厂两大长期存在的机构外,还有设立短暂的西厂和内行厂,其职责主要为侦缉和刑狱,直接受皇帝指挥,侦查平民,监视官员,缉拿罪犯,有时奉旨参与案件审判。
1、锦衣卫
随着统治阶段内部矛盾的激化,洪武十五年(1382年),朱元璋决定改革禁
卫军,建立了十二个亲卫军,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锦衣卫”,这样一个完整的军事特务机构便成立了,不仅朝廷内外的文武官员受其监视,就是街坊道途的民间阴司,也在其侦查缉捕之列。锦衣卫由皇帝直接控制,与朝廷的府、部、院之间没有任何隶属关系,其最高长官为指挥使(或指挥同知),由皇帝委派亲信的勋戚或都督一级的官员充任。它的主要职责由起初的“掌直驾侍卫、巡查缉捕、执掌廷杖”[4],后扩大到“盗贼奸宄,街途沟洫,密缉而时省之。凡承制鞫狱录囚勘事,偕三法司”[5]。由此可见,锦衣卫也是明代的司法部门之一,拥有侦查、拘捕和奉旨参加案件审理的权力。但这种权力划分很不明确,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经常严重侵犯三法司的案件受理和审判权。总的来说,其职能主要还是为明朝的极端专制制度充当帮凶,这也是明朝虽然有200多年历史,但在政治、经济上却无所进展甚至还有所倒退的主要原因。
锦衣卫统辖十七个千户所,自成一军,分置官校,其中专司侦查的名为“缇骑”。除卫所外,锦衣卫还统有南北两个镇抚司:南镇抚司专理本卫刑名,监理军匠;北镇抚司专理诏狱,初时听命于指挥使,受其监督,只拥有对案件的审讯权,讯问明白后,就将犯人送往法司定罪。明宪宗成化年间(1465-1487)规定,北司在法司定罪后送交皇帝朱批的覆奏上可以附加本司的意见,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司的独立性;到成化十四年(1478年),北司权力更是得到极大的扩张,“增铸北司印信,一切刑狱毋关白本卫,即卫所行下者,亦径自上请可否,卫使毋得与闻。故镇抚职卑而其权日重”。至此,北镇抚司的独立性大大提高,本司审理案件时不用请示指挥使并受其监督,大有和指挥使分庭抗礼之势。通常缇骑侦缉到案件时,便将嫌疑人下到北镇抚司狱中,由其刑讯,狱成送达法司拟罪。
锦衣卫自成立以后,恃仗特权,非法凌虐,残酷用刑,干了大量的坏事。因此在洪武二十年(1387年),朱元璋曾一度将其撤销,并颁诏朝廷内外,今后一切案件统归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处理。但是,时隔不久,明成祖朱棣即位后,为了镇压反动派,又恢复了锦衣卫。以后的几代皇帝,代代相袭,这个军事特务机构也一直延续到明亡。
2、东厂
永乐十八年(1420年),明朝国都由南京正式迁到北京,为了巩固政权,朱棣迫切需要一个强有力的专制机构,于是在恢复锦衣卫的基础上,又设立了一个新的机构——东厂。这是一个由亲信太监掌管、皇帝直接指挥的侦缉机构,其职责为“访谋逆妖言大奸恶等,与锦衣卫均权势”[7]。起初,东厂只负责侦缉、抓人,并没有审讯犯人的权利,抓住的嫌疑犯要交给锦衣卫北镇抚司审理,但到明末,东厂也有了自己的监狱。东厂通常由司礼监掌印太监或秉笔太监一人掌控,[6]
称为“督主”或“厂公”;督主之下,设千户一名,百户一名,掌班、领班、司房若干;另有具体负责侦缉工作的役长和番役,其中役长约有百余人,每名役长统领番役若干,共计有一千多人,均挑选锦衣卫中轻狡之人加以充任。东厂直接受皇帝指挥,可以监视包括锦衣卫在内的所有官府和民间百姓,所以东厂与锦衣卫的关系,逐渐由平级变成了上下级关系。东厂办事人员都是从锦衣卫中挑选出来的,这是厂卫唇齿相依、朋比为奸的根本原因。
3、西厂与内行厂
西厂在明朝历史上只是短期存在过,宪宗成化十三年(1477年)成立,首领为太监汪直。西厂的成立,本来只是为了替皇帝刺探消息,但汪直为了升官发财,拼命地构置大案、要案,其办案数量之多、速度之快、牵扯人员之众都远远超过了东厂和锦衣卫,因而弄得朝野上下人心惶惶,最终于成化十八年被撤销。到了武宗即位元年(1506年),大太监刘瑾掌权,宦官势力再度兴起,西厂复开,五年后再度废除。东、西厂特务倚仗权势,罗织罪名、诬陷好人,无辜被害者不计其数。
为了改变东、西两厂争权夺利、互相拆台的情况,刘瑾又于武宗正德元年(1506年)自建了一个内行厂,由其本人直接统领,其职能与东、西厂一样,但侦缉范围更大,甚至包括东、西厂和锦衣卫。五年后,随着刘瑾的伏诛而被撤销。
4、厂、卫互相勾结
东厂和锦衣卫都是由皇帝统一管理、向皇帝负责的特务侦缉机构,通常情况下,东厂负责侦伺,锦衣卫负责刑狱。东厂缉获的嫌疑人要送到北镇抚司进行审讯,最后再送交刑部拟罪,东厂的掌刑千户和理刑百户都是从锦衣卫中调拨而来,二者势必深相倚结,史称:“厂卫未有不相结者。狱情轻重,厂能得于内,而外廷有扞格者,卫则东西两司房访缉之,北司拷问之,锻炼周纳,始送法司。而东厂所获,亦必移镇抚再鞫,而后刑部得拟其罪”[8]。但厂卫之间也并非像上述所说的那样精诚合作,两者之间也时常互相争夺权力,当皇帝倚重东厂时,则锦衣卫倾心附之,皇帝大用锦衣卫时,则东厂反之为下。但自明代中期以后,东厂的势力就未曾低落过,提督东厂的司礼监太监得势是其主要原因,所以锦衣卫“无不竟趋厂门,甘为役隶矣”,成了东厂的扩大和延伸。
(二)特务统治的特点
1、组织严密,遍布范围广
明代的特务组织,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分驻各地的,二是临时派遣的,三是驻守京师的。在这些组织中,除驻守京师的锦衣卫外,其余全部由宦官主持,并由宦官的领导机关——司礼监领导任免,皇帝做最后的决定。这些特务组织,
以分驻在全国各地的最多,就是所谓的镇守太监,他们的任务表面上是镇守地方,实际上则是替皇帝侦查地方的官吏、百姓等;其次是临时派遣,人数最为广泛,且派出去的多半为宦官,他们或充当监军监督军队,或为税监征收赋税,还有提督京营,监督仓场,督理工程,采办货物等等,遍布于全国各地,他们也全部负有侦查的责任;最后以驻守在京师的最为著名,也最为重要,一共有四个:锦衣卫、东厂、西厂和内行厂。
2、特务统治与宦官专权合一
皇帝虽然集立法、行政、司法、军事大权于一身,但无法运用所有的权力,又不愿意分权于臣僚,于是便托权于依附性很强的宦官。明代是一个君主集权高度发展的朝代,司礼监是明代宦官二十四衙门中的首席衙门,是一切宦官机关的领导机关。在特务系统上,除皇帝外,司礼监的秉笔太监是最高的指挥者,不仅统领东厂、西厂、内行厂等,后来还控制锦衣卫。由于权重,到了明代中后期,逐渐出现了宦官干预朝政的局面,如明武宗时的刘瑾、明熹宗时的魏忠贤等。
3、特务人数众多,分布广,无所不察
明代的统治者为了强化政治,无论大事小事都要求知道,因此,明代的特务组织就比较多,特务的人数也相应比较多。东厂是明代最大的负责侦缉和刑狱的特务组织,负责侦查缉访的役长有一百多人,下有番役共一千余人。由于番役们本身的活动范围有限,于是,便自然而然与无赖流氓结合起来,让无赖们作他们的外围,替他们打听事件,向他们收买情报。
二、明代特务统治对司法的侵害
明代的特务机构作为一个庞大的刑讯机构,设有独立的监狱,拥有为数众多的特务人员,他们可以随意缉拿嫌疑人,对其下狱刑讯,狱成之后报法司拟罪,厂卫直接向皇帝负责,诸事可径自向皇帝汇报,而皇帝有时也授权于厂卫机构,让他们同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会审案件。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厂卫经常公然地侵犯三法司的权力,为所欲为,对明代的法制造成了极大的破坏。终明一代,大臣们都对这些特务机构的擅权滥刑痛心疾首,“朝廷专任一镇抚,三法司可以空曹,刑官为冗官矣”[9]。
(一)厂卫从事监视、侦缉活动
厂卫组织所派出的密探“番子”、“缇骑”等遍布全国,无孔不入,无论官民、公私的大小事务都在特务的监视范围之内。他们得到情报后,即可“片纸朝入”,直接送入宫中,而且有权“入执讯之”,丝毫不受法律约束。在这种极端恐怖之下,官员百姓人人自危,不敢多言。而厂卫组织的侦缉完全是恣意妄为,无法无天,“京师亡命 ,诓财挟仇 ,视干事者为窟穴。得一阴事,由之以密白于档头,
档头视其事大小,先予之金。事曰起数,金曰买起数。既得事,帅番子至所犯家,左右坐曰打桩。番子即突入执讯之。无有佐证符牒,贿如数,径去”[10]。厂卫随意抓人,而且任意拷打,锻炼成狱,然后再交法司办理,即使法司知道是冤枉的,也不敢改动原案,“东厂锦衣卫所获盗,先严刑具成案,然后送法司,法司不敢平反,请自今径送法司,毋先刑讯”[11]。
《大明会典》规定:厂卫奉旨缉拿人犯,应先从刑科领取驾贴,并从都察院领取批交,方可行之;如果是前往京师以外的地方拿人,还要持有司礼监发给的精微批交。但在实际执行中,厂卫却常常逾法为之,不持驾贴和批文便随意拿人。万历元年(1573年),提督东厂的太监冯保派遣几个番役去拘拿当时赋闲家居的高拱,并胁迫高拱,要他自尽,高拱熟谙法律,要求番役出示驾贴,番役拿不出驾贴,只好改口,说是“厂卫遣来奉慰耳”。厂卫桀骜非法,由此可见一斑。
(二)特务机构诬告陷害
明代曾发生过这样的事件:天启五年(1625年),左副都御史杨涟劾魏忠贤二十四大罪;左佥都御史左光斗劾魏忠贤三十二斩罪;御史魏大中等七十余人上书参奏魏忠贤祸乱朝纲,贪赃枉法。但昏庸的熹宗不纳忠言,杨涟等为首的六人终被魏忠贤所陷害,投入东厂狱中,受尽酷刑,最后惨死狱中。由杨涟之死说起,天启四年六月,都察院左副都御史杨涟疏参司礼监掌东厂太监魏忠贤二十四大罪,攻讦其擅权乱政、剪除异己,一时间朝野为之震动。魏忠贤惊惧,泣诉于熹宗御前,熹宗对魏忠贤温谕之,反而切责杨涟。群臣闻而激愤,继杨涟之后参魏忠贤之疏不下百余,但熹宗俱不听。天启五年秋七月,魏忠贤指使其党羽锦衣卫指挥掌北镇抚司许显纯通过汪文言案倾陷杨涟、左光斗等人,下北镇抚司狱。许显纯在鞫问汪文言时,连用大刑,令汪文言指正杨涟收受前兵部上书熊廷弼的贿赂两万两,汪文言始终不肯诬告他人,于是许显纯“乃手做文言供状”,凭着这份伪造的供词,杨涟诸人走上了一条不归路。毫无疑文,这是一场精心设计的陷阱,是许显纯在魏忠贤的授意下,颠倒黑白、无中生有,企图罗织政敌陷之于法的骗局。
厂卫在本案中滥用皇帝给予的侦缉、审讯权来诬告攀附无辜之人,无视事实真相,伪造了犯人的供词,以便达到自己的政治目的。类似这种诬告行为在厂卫的历史中自是屡见不鲜。英宗天顺年间(1457-1464),锦衣卫指挥逯杲即诬告指挥使李斌谋反,因该案牵连而被处死的人有二十八个,当时“帝两命廷臣会讯,畏杲不敢平反”[12]。世宗嘉靖年间(1522-1566),吏科给事中安磐上疏中谈及厂卫机构的诬告陷害行为:“其捕奸盗也,或以一人而牵十余人,或以一家而连数十家,锻炼狱词,付之司寇,谓之铸铜板。其缉妖言也,或用番役四出搜愚民诡异之书,或购奸僧潜行诱愚民弥勒之教,然后从而掩之,无有解脱,谓之种妖言。
数十年内,死者填狱,生者冤号”[13]。厂卫大开告密之门,罗织诬告陷害无辜之人,或是为了邀功以图升赏,或是为了打击政敌,或是为了敲诈勒索财物,甚至纯粹是在报个人的私仇,厂卫的特权被他们肆意滥用,全国上至达官下至平民,无不对厂卫的这种行为感到恐惧和愤怒,严重影响到明朝统治的稳定性。
(三)特务机构法外用刑
杨涟等人被下诏狱,许显纯以追赃为名,对其非法拷掠,每隔几天就对他们施一次全刑。所谓全刑,就是将械、僚、棍、拶、夹棍这几种刑具轮番用在犯人身上,令受刑之人惨不堪言。史称:“许显纯密承铛意,异刑酷拷,肉绽骨裂,坐赃二万,五日一比,髓血飞溅,死而复苏。”[14]据《明季北略》记载,拷讯期间,用刑人员竟将钢针作刷,遍扫杨涟的身体,又用铜锥击胸,导致杨涟肋骨折断,最后用铁钉钉入杨涟头颅之内,立刻致死。而依《大明律》之规定,拷讯犯人,对死罪和窃盗抢夺重犯用严刑,其余只能使用鞭扑等常刑,并且官吏拷人致死的,要被杖一百;拷讯时还要明立文案,依法行之。但许显纯受东厂头目魏忠贤的指示,无视国家法律,毒刑迭加,定要致杨涟等人于死地。
其实,早在洪武年间,明太祖即利用锦衣卫诛除大臣,前后杀害了数万人之多,其中相当一部分是死于锦衣卫的酷刑之下。洪武二十年(1388年),明太祖因锦衣卫典诏狱多非法凌虐,于是将刑具悉数焚毁,罢锦衣卫狱。但是到了明成祖夺位后,他又重用锦衣卫指挥纪纲,恢复锦衣卫狱,并设立东厂加强专制独裁统治。此后,从永乐到崇祯年间,厂卫滥刑的现象便一直存在,镇抚司的用刑手段也是越发残酷非法。据说镇抚司的刑具有十八种之多,最常用的就是械、僚、棍、拶、夹棍五种,其中以拶最为厉害,能令人十指尽数折断;另有一种酷刑叫“昼夜用刑”,此刑于木笼内四面装钉子,令犯人坐于笼中,稍一动弹,钉子就会扎入身体,“囚之膺此刑者,十二时中但危坐如偶人”[15]。正德年间刘瑾创设了立枷之刑,镇抚司狱常常使用,立枷重达三百斤,受刑之人更为痛苦,更易死亡。天启四年正月,御使李应升上疏弹劾魏忠贤的滥刑:“忠贤领东厂,好用立枷,有重三百斤者,不数日即死,先后死者六七十人”。魏忠贤在天启三年冬才以秉笔太监掌管东厂,一个多月后就因刑求致死数十人被言官弹劾,可见厂卫用刑之酷烈。镇抚司狱中其他有文可载的酷刑还包括断脊、坠指、刺心、挺棍、夹棍、脑箍、烙铁及一封书、鼠弹筝、拦马腿、燕儿飞、灌鼻、钉指等等。镇抚司中刑求致死的情况非常普遍,其手段虽然明显违法,但法司却不敢诘问,这是因为厂卫机构得到了司礼太监和皇帝的大力支持,当权者要利用厂卫机构攫取权力、巩固统治,至于法律是否得到切实的遵守则在所不计了。
(四)特务机构侵夺三法司的司法审判权和最终裁决权[16]
起初,杨涟等人在狱中不肯承认受贿的罪名,但许显纯不断对他们用刑,无奈之下,左光斗提议先承认罪名,这样镇抚司即完成了审讯,依法应当送交法司拟罪判,如是便可不受酷刑的折磨。于是众人纷纷表示服罪。但让人大为意外的是,众人服罪之后,许显纯并不将他们移交给法司,而是更为严苛地拷讯他们,要他们退还“赃款”,以致众人“后讯时皆不能跪起,荷桎梏平卧躺下,见者无不切齿流涕”。
明代法定的中央司法审判机关是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称为“三法司”;地方上还有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可受理管辖内的案件,并直接审判徒、流以下的案件,徒、流以上的案件全部都要移交刑部和都察院审判,并由大理寺负责监督复核,对冤疑之狱则予以驳正平反。流刑以上案件定案之后还要奏请皇帝最后裁决批准,死刑必须覆奏数次,以示矜刑之意。依明律,厂卫只有问讯权,没有裁判权,厂卫所获人犯“必移镇抚再鞠”;镇抚司也只有审讯权,无裁决权,判决权归法司独有,即“大狱经讯,即送法司拟罪”[17]。但因厂卫得宠于皇帝,在司法方面代皇帝行事,法司摄于其淫威,对其所办案件,不敢过问,更不敢改判,相反三法司审案则需接受厂卫的监督,在审判中唯厂卫意志是从,严重地干预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三法司的权力当然受到极大的侵害。
特务机构监督三法司的审判,形式有二:其一为“听记”。即对未直接参与的审判,“厂公”可派人前往监督,并随时报告皇帝。这种形式常常表现为嫌疑人服罪后并不移交法司审判,而是在狱中将其拷讯致死,如杨涟案。其二是会同三法司审录囚犯。其表现形式为出具狱词后移交法司,但对法司施加压力,法司摄于厂卫的淫威,不敢为冤屈者平反,完全按厂卫的意思将嫌疑人审判定罪,如逯杲诬李斌谋反案。明世宗嘉靖六年(1527年),张璁曾疏言:“祖宗设三法司以纠官邪,平狱讼,设东厂、锦衣卫以得盗贼,诘奸宄。自今贪官冤狱仍责法司,其有徇情曲法,乃听厂卫觉察。盗贼奸宄,仍责厂卫,亦必送法司拟罪”[18]。张璁指明了厂卫侵夺法司权力的情况,明世宗虽然表示采纳张璁的意见,但终究没能贯彻执行。刑事案件的审判被置于厂卫的操控下,法司几乎闲置,其权力被架空,法律成为一纸空文。
锦衣卫之北镇抚司专理诏狱。起初,大狱经其询问后,便送法司拟罪,不具狱词;至成化十四年“增铸北司印信,一切刑狱毋关白本卫。即卫所行下者,亦径自上请可否,卫使毋得与闻。故镇抚职卑而其权日重”,仅凭驾贴,便可逮人诏狱,刑罚残酷,人往往有去无回,实际上未径审判便直接行使了最终裁判权。
太监则主要通过“批红”、“矫诏”、“留中”等形式来代替皇帝行使重案最终
裁判权。所谓“批红”,也叫“朱批”。明初罢相以后,凡大事均由内阁预先批答进呈,然后由皇帝用朱笔批红。明中叶以后,基本上由太监“秉笔随堂掌章奏文书,照阁票批朱”[19],代皇帝批红。太监的批红一出,则代表皇帝旨意,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批红实际上就是司法审判上的最终裁决。“矫诏”,即假传圣旨。圣旨一般都是由皇帝口授,司礼监秉笔太监从旁记录,再交付内阁缮拟,这样太监就可以参入自己的意见;而口传圣旨就更不用说,常常出现“旨从天降”。明代史籍所载太监矫诏比比皆是。事实上,太监的这些行为是皇帝认可或皇帝授权的,确切地说是太监在代行皇帝的司法权,特别是最终裁判权。所谓“留中”,是指明代死刑案件必须复奏皇帝,皇帝不同意执行,但又不予答复。明初主要是皇帝行使此权,后渐由宦官代替,宦官通过压下三法司的奏章不报或“留中”,予以间接否决。
综上所述,明代厂卫、太监通过听记、会同三法司审录罪囚、诏狱及批红、留中等形式,在司法审判的监督与重案的最终裁决等方面,侵夺三法司的司法权,严重干预了明代司法,从而造成明中后期封建法制严重破坏,司法审判主观随意,贿赂盛行,刑讯逼供与刑事处罚酷虐残暴等诸多弊端。
(五)监杖恃权
明代皇帝为扩大皇权,经常在朝廷上对大臣施以杖刑,称为“廷杖”。廷杖始于太祖朱元璋时期,他经常于大殿上,由太监监刑、锦衣卫行刑,对冒犯皇帝的大臣施加杖刑。自此以后,廷杖便成为了明代的法外常设刑。“正德十四年,以谏止南巡,廷杖舒芬、黄巩等百四十六人、死者十一人。嘉靖三年,群臣争大礼,廷杖丰熙等百三十四人、死者十六人。”[20]这两次大规模使用廷杖的做法,成为明代廷杖之刑的典型。而太监监刑时,和锦衣卫联合掌握着用刑的轻重,廷杖时“司礼监、锦衣卫使分坐左右,列校刑杖之轻重,非独察二人之言语、辨其颜色也。黠者每视其足,足如箕张,则囚可生,革化尖一敛,则囚无生理也”[21]。廷杖本非死罪,但被杖者往往杖毙,轻者也会留下残疾。成化之前廷杖不去衣,正德时刘瑾当权,始去衣,以后便有大臣经常被杖毙的事情发生。
由此可见,厂卫干预司法之烈。特务组织行使特别司法权实际上是侵夺了明代政府的法定职权,这种情况在明朝之前的中国其他封建王朝是绝少出现的。只有从明代政府本身的运行状况去考察,从其角色缺位的原因去分析,才能更加深刻地认识厂卫干预司法的实质。
三、特务机构干预司法的原因及后果
(一)特务机构干预司法的原因
1、皇帝对厂卫机构的授权
明代皇帝认为仅靠法律不足以维护帝国统治的安全稳定,需要更加快捷直接的手段对威胁到皇权的因素进行处置,厂卫机构因而设立。厂卫被赋予侦缉、逮捕、刑狱的权力,依靠秘密侦缉和血腥诏狱来镇压异己、打击企图谋逆者。明代的政治体制有着不同于以往任何朝代的特点,那就是存在平行的两个统治机构:一是以内阁学士、六部尚书等为首的传统文官机构,帝国大量繁琐且重要的政务需要这些官员协助皇帝处理;二是以司礼监太监为首的宦官集团,皇帝对他们以心腹视之,主要负责监视外廷大臣们的日常工作。而厂卫机构正是宦官集团完成其使命的工具。皇帝设计了这种互相钳制、互相监督的政治体制,用来维护独裁统治的安全性。皇帝将厂卫视为自己的耳目,通过他们侦察镇压一切威胁到皇权安全的因素,给予了厂卫这些超脱于法律之外的特权。
2、宦官对厂卫机构的掌控
明代的宦官是一个极有势力的政治群体,在皇宫之内设有二十四衙门,其中以司礼监为最,主要设有提督太监一员,掌印太监一员,秉笔太监、随堂太监等八九员,其职责是协助皇帝批答奏章、传宣皇帝旨意;而皇帝也视司礼监太监为心腹,将很多机要之事交其处理,相比外廷大臣而言,明代的皇帝更为相信宦官。司礼监太监权势显赫,虽无宰相之名,却有宰相之实。东厂由司礼监中的掌印或秉笔太监直接掌控,锦衣卫指挥也多由司礼监的亲信为之,二者均为司礼监的爪牙。司礼监要依靠厂卫机构的监察镇压职能打击政敌,压制舆论,为自己揽权,自然鼓励和操纵厂卫机构大开告密之门,数兴大狱,包庇厂卫机构的违法行为。厂卫机构也投其所好,诬告陷害,无所不为。总言之,厂卫机构是宦官手中的一件工具,厂卫乱法是宦官专权的必然结果。
3、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极端强化
中国数千年来的封建专制制度,到了明代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峰。为了维护这种极端中央集权,达到揽天下之权于一身的目的,皇帝们精心设计了一套权力分配制度,其中,不受任何约束、至高无上的权力自然属于皇帝本人。但仅凭一人,是不可能管理这个庞大帝国的,于是皇帝不得已将自己的权力分配一部分给官僚们,这种权力主要是有限的行政和司法权。明代皇帝汲取历朝历代大臣篡权的教训,设立了以都察院和六科给事中为主的行政监察体制,对大臣们行使权力的过程进行监督。但仅靠这些科道官,皇帝还是感到不放心,于是设立厂、卫机构对这些外廷大臣以及民间百姓进行监察。皇帝认为唯有这样,自己的统治才能稳固安全。
皇帝们将权力分配给外廷大臣、宦官集团、厂卫机构,认为他们在互相监督
互相钳制当中能共同管理好这个帝国,为皇帝们千秋万代的统治服务。外廷大臣
们有科道官和厂卫机构的双重监视约束,而厂卫机构和宦官集团除了皇帝之外却
没有任何机构可对之进行切实的监督和约束。皇帝基于个人感情因素和政治上的
需要,总是不能公正地处理内、外廷之间的冲突,对宦官集团和厂卫机构的违法
行为经常加以包庇纵容。厂卫机构得到了皇帝在政治上的支持,拥有来自皇帝赋
予的缺少制约的权力,自然肆无忌惮地为所欲为,从而对明代法制造成了极大的
破坏。为维护帝国统治的安全稳定而设立的机构最后却破坏了帝国的安全稳定。
总而言之,特务机构乱法的根源在于不受制的封建皇权,其实质就是皇权乱
法。特务机构破坏法律的行为是在皇帝的授意下作出的,是极端中央集权的表现。
而特务机构的这种特务活动公然以合法的形式存在于明代政权近三百年,这在中
国历史上是极为罕见的。
4、解决皇权与相权矛盾的需要
自秦统一后正式建立丞相制度开始,皇权与相权之间的矛盾便是一个在中国
传统政治法律框架下无法调和与解决的难题。自汉武帝始,皇权开始膨胀,皇帝
通过另立机构挚肘相权。历经一千三百多年,到明太祖时中国专制皇权达到了自
秦始皇以来的顶峰,解决皇权和相权矛盾的时机“成熟”。公元1380年,明太祖
借口丞相胡惟庸“谋反”,废除了中书省,“罢丞相不设,析中书省之政归六部,
以尚书任天下事,侍郎贰之”[22];1395年,他又下令“嗣君并不许立丞相,臣
下敢以请者置重典,皇帝惟谋逆不赦”[23]。其后因政务繁重,皇帝又设立“内阁”
辅政,但并未给予实权。故而,明末清初思想家黄宗羲认为“有明之无善治,自
高皇帝罢丞相始也”[24]。为了更好地实现中国传统政治上惯用的“轻重相惟,内
外相制”的权力制衡原则,明太祖又分地方行省之权为三,以承宣布政使司掌民
权,提刑按察使司掌管刑狱,都指挥使司掌管军事。明代政府的组织结构因此与
隋唐宋元完全不同,中央政府的权力因“罢丞相,权归六部”而孱弱不堪,地方
政府的权力也因“一分为三”而相互挚肘。明初的一系列“变革”直接导致了其
后二百余年里政府的施政乏力、协调混乱而呈现出“不平衡治理”的状态,政府
之政绩乏善可陈,行政效能极其低下。
废除丞相以后,表面上看皇权与相权的矛盾得以彻底解决,因此不存在与皇
权相抗衡的第二权力中心。但是在君主专制政体下,它仍然会以另外一种形态表
现出来。只要皇帝制度存在,就会有皇权与权臣之间的矛盾,这是封建时代所无
力解决的问题[25]。明朝群臣的权力与地位降到了中国历史上的最低点,但是通过
科举考试选拔出来的官员们大都饱读诗书,深受儒家经义的熏陶。当皇权的行使
超出了他们内心深处的“共同标准”,官僚群体会凭借“圣人之道”以捍卫“天
理”正统,“靖难之役”后以名臣方孝儒为首的群臣便激烈地抨击朱棣的“篡逆”
行为。至此以后皇帝逐渐不信任何群臣,特别是官僚集团在景帝时发生的“夺门
之变”与立储问题上的消极不作为,更是让英宗在内心深处产生了防范群臣的心
理,至此以后明朝的君臣关系愈加不正常,皇帝经常不召见大臣,君臣分而政事
益堕。
在中国传统的政治法律框架下,皇帝通常需要通过政府机构来拱卫其权力,
秦汉、隋唐甚至宋元莫不如此。而明朝在群臣关系不正常的背景下,皇帝为拱卫
至高无上的皇权便不能再依靠固有的政府机构了。这样便形成了一个权力真空,
而在皇权集于皇帝一身的“一元”体制下,皇帝最先考虑到的填补力量便是其亲
信和奴仆了,这样便有了厂卫组织的设立。皇帝赋予厂卫“特别司法权”,其实
是透过自己最容易控制的势力去行使皇权,不“假手他人”是最安全的方式。
皇帝控制的特务组织行使“特别司法权”及政府呈现出的“不平衡治理”状
态,这两种独特情况同时存在于明朝,实际上昭示了传统中国社会此时已经进入
“衰世”。因为依据儒家先哲们的政治法律主张,维系传统中国社会持续繁荣和
谐发展的关键便是实现“君君臣臣”的“君臣共治”,“汉唐盛世”的产生便是证
明。华夏民族的传统政治文明历经三千多年的发展,至明朝已经到了一个需要“扬
弃”的发展阶段,而实现这一步革命性的飞跃则需要从传统中国社会解体那一刻
开始。
(二)特务机构干预司法的后果
明代厂卫组织是不受约束的特务司法机构,其所用罪名之重、用刑之广,都
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厂卫专权,干预司法,加深了统治阶级的内部矛盾,官
僚与厂卫之间的冲突也日益激烈,对当时的政治制度毒害极深。明史曾经这样评
价:“刑法有创之自明,不衷古制者,廷杖、东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是已。
是数者,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踵而行之,至末造而极。举朝野命,一听之武
夫、宦竖之手,良可叹也。”[26]
特务统治加深了人民的苦难,激化了阶级矛盾,成为明代农民起义的原因之
一。毫无节制的扩大司法镇压职能,严刑峻法威胁着百姓生存并使国家丧失大量
的劳动力,严重地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加之明代中叶以来,土地兼并严重,
各地民田大量被侵夺,国家田地数减少,但田减税不减,成千上万的农民因无力
缴租被迫弃土离乡,形成严重的流民问题,使得生产关系倒退,社会生产萎缩,
社会秩序混乱。
厂卫之制已经渗透到了司法的各个领域,正常的司法部门基本上陷于瘫痪,
严重破坏了明代中后期的正常法制,导致封建法制的紊乱,反映了司法制度的畸
形发展。司法审判主观随意,贿赂盛行,刑讯逼供与刑事处罚酷虐、残暴、泛滥。
宦官通过厂卫,对广大人民生杀予夺,实行残酷统治。嘉靖二年(1523年),尚
书林俊曾言:“祖宗朝以刑狱付法司,事无大小,皆听平鞠。自刘瑾、钱宁用事,
专任镇抚司,文致冤狱,法纪大坏”[27]。厂卫之制成为明朝迅速溃败灭亡的原因
之一。
中国是法制文明起源最早的国家,在很长时间内居于世界前列。到了《唐律
疏议》问世,标志着中华法系达到了空前的高峰。可自此之后,便少有新意,一
千多年之中并无突破性的进步。以明朝法制为例,《大明律》在某些方面甚至还
要落后于唐律。以刑制为例,明律除了传统的五刑外,增加了充军、枭首、灭族、
刺字、凌迟等刑,不仅复活了肉刑,而且使残酷绝伦的凌迟入律,这显然是一种
倒退。至于厂卫横行、滥施廷杖,以至“刑章大紊”、“杀人至惨”等,更是中国
古代法制彻底没落的表现。如果说从明代法制出发,纵向比较中国法制可以发现
相对的停滞,那么从横向的比较中便会感到绝对的落后。这个落后不能完全归罪
于清,因为清袭明制,只是明朝法制的延伸。这种落后应归罪于以明朝为代表的
没落、腐朽、残酷的君主专制主义制度[28]。
结论
综上所述,明代皇帝们依靠特务机构厂、卫的镇压和屠杀来维持自己的独裁
统治,这种通过暴力来压制暴力的手段并不能给自己的帝国带来长久治安,相反,
它严重破坏了法律的实施,加深了人民的苦难,给国家造成了混乱,严重阻碍了
国家经济的发展,使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激烈化和极端化。这并非是一个偶然的
现象,而是近两千年以来,中国封建社会中人治高于法治的表现。在封建法制消
亡的今天,我们不能忽视三百余年前血腥混乱的这一幕,它时刻警示着人们,法
律的独立和尊严是不可逾越和践踏的,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应当有所制约,人治必
须要让位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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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谢
本文是在杨翠兰老师的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完成的。杨老师严谨求实的治
学态度、高度的敬业精神、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将一直成为我学习、工作中的
榜样。她循循善诱的教导和敏锐的思维以及精心的点拔给予我无尽的启迪,使我
受益匪浅。这一切的一切,使我对杨老师的感激之情是无法用言语表达的。
在这里,我要特别感谢我的室友小曼和杨欣,她们为我完成这篇论文给予了
很多关心,并提供了很多帮助。
最后,我要深深感谢含辛茹苦养育我、为我的成长付出了无数心血,不断鼓
励、支持和理解我的父母,你们永远健康快乐是我最大的心愿。
在论文即将完成之际,我的心情无法平静,从开题到顺利完成论文,有多少
可敬的师长、同学、朋友给予我无言的帮助,在这里请接收我诚挚的谢意!
王 洁
2009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