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重点罪名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4)
107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帮助犯单独成罪) (境内外组织或个人) 109 叛逃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与军人叛逃罪(法条竞合)
110 间谍罪(行为犯)(包括:参加间谍组织 接受组织及代理人任务 为指示轰击目标)
111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不知对方是间谍, 如果知道按110处罚 )与398条对比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26) 本章客观方面:故意犯罪均为危险犯
过失犯罪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114 放火罪(采独立燃烧说)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兜底条款)
115(1)以上罪的结果加重犯 (2)失火罪
116 破坏交通工具罪 117 破坏交通设施罪 118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燃气、易燃易爆设备罪 119(1)以上4罪的实害犯加重 (2)以上4罪的过失犯罪
120(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2)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数罪并罚
120之一(1)资助恐怖活动罪(帮助犯单独成罪)
(2)单位犯罪双罚
121 劫持航空器罪 122 劫持船只、汽车罪
125(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3)单位可犯前2罪
127(1)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品罪
(2)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品罪
既遂后如利用这些东西在实施其他犯罪属于牵连犯,但用数罪并罚
128(1)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不符合配备、配置人员)
(2)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枪公务人员)
(3)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枪人员造成严重后果) (4)单位犯前(2)(3)款罪双罚
129 丢失枪支不报罪(公务人员且造成严重后果,故意的不作为犯,但对于结果无故意,即为超过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 133 交通肇事罪(实害犯,消极逃逸致人重伤、死亡为结果加重,积极逃逸致人重伤死亡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亦可成立共犯。)
新增:之一条:危险驾驶罪(追逐竟驶,情结恶劣或醉酒驾驶)
134 (1)重大责任事故罪 (2)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136 危险物品肇事罪
139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72)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7) 140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数额犯,销售额未达5万元。货值达到15万以上定未遂。有帮助行为的构成共犯,同时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犯罪的,按法条竞合择一重。)
141 生产、销售假药罪(行为犯,实害结果加重)
142 生产、销售劣药罪(实害犯) 143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危险犯)
144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行为犯,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依照141条处罚)
145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危险犯)
146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实害犯)
149(1)不构成141-148各条罪达到140条依照处罚
(2)141-148与140法条竞合的从一重。 150 单位犯本节罪实行双罚
犯140-148条之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第二节 走私罪(6)
151(1)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假币罪 (2)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
(以上为行为犯,结果加重,单位双罚)
152(1)走私淫秽物品罪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法定目的犯
153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其中隐藏151、152、347之物的,以实际定罪,构成数罪的并罚。可与妨碍公务罪并罚。) 154 变相走私按153条定罪处罚(不是发生在出入境的过程中)
(1)未经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
(2)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减免税物品在境内销售。
155 间接走私(按走私罪定罪处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购买
156 为走私提供条件的,构成共犯
157(1)武装掩护走私按151条第一款从重处罚
(2)暴力抗拒缉私 (走私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第三节 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12) 158 虚报注册资本罪(骗登记机关) 159 虚假出资罪(骗其他股东) 抽逃出资罪 161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知情权)
162 妨害清算罪
162之二 虚假破产罪
163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法定的目的犯,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数额犯5000以上)
164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额犯个人1万以上,单位20万以上,法定的目的犯)
新增:之一条:对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 165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
166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单位工作人员)
167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过失致损50万以上)
169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12
170 伪造货币罪(国内流通或兑换的本币及外币2000元或200张以上)
171(1)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数额犯)
(3)伪造并出售或运输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172 持有、使用假币罪(数额犯4000元以上)
出售、运输假币又使用的,数罪并罚。购买假币又使用其中一部分的,以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
173 变造货币罪(数额犯2000元以上) 175(1)高利转贷罪 (2)单位双罚
175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罪
(单位双罚)
176(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以占有为目的,数量要素个人20万单位100万以上)
177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面额1万或10张以上)
177之一 (1)妨害信用卡管理罪(4种情形)
(2)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3)金融工作人员犯前款罪从重处罚
180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191 洗钱罪(有七种上游犯罪)毒品 ,黑社会性质 ,恐怖活动 ,
走私 ,贪污渎职 ,破坏经融管理秩序 ,经融诈骗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7) 192 集资诈骗罪(目的犯,个人10万,单位50万)
193 贷款诈骗罪(目的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194(1)票据诈骗罪 (2)金融凭证诈骗 195 信用证诈骗罪
196 信用卡诈骗罪(冒用或拾得的信用卡不区分对人和对机器,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数额5000以上, 抢劫并使用定抢劫罪)
198 保险诈骗罪(故意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数罪并罚,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提供条件的构成共犯。未遂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7)
201 逃税罪(占应纳税额10%以上)(行政处罚情形) 202 抗税罪 203 逃避追缴欠税罪
204 骗取出口退税罪(缴纳后骗取的定逃税罪,超过缴纳的部分定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发票牵连犯择一重)
205 虛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又骗税的,择一重)
206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7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10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依盗窃罪定罪处罚
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其他发票的依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6)
213 假冒注册商标罪(经营数额5万或所得3万以上)
214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16 假冒专利罪
217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所得3万或经营5万以上的下列情形之一: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218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219 侵犯商业秘密罪(用盗窃,抢劫,敲诈勒索等方式并把人打轻伤以上后取的,按数罪并罚) 拾得的一般不定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8) 221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222 虚假广告罪 223 串通投票罪
224 合同诈骗罪(目的犯,个人诈骗
5000-2万,单位5-20万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的方法,诈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后逃匿;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财物的。
此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主要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且不以书面合同为要件 225 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
226 强迫交易罪(法益:自愿平等交易的市场秩序)
229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索取财物或非法收受财物的为加重犯) 新增:组织、领导传销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30)
232 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保险诈骗、黑社会、恐怖活动,组织偷越国边境;转化的故意杀人: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虐待被监管人、打砸抢、聚众斗殴)
受托自杀、逼迫自杀按故意杀人处理。 233 过失致人死亡罪 234 故意伤害罪 235 过失致人重伤罪
236 强奸罪(含奸淫14岁以下的幼女) 下列情形加重: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主观有意思联络,客观轮流奸淫)
(五)致使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包括未遂结果加重)
237(1)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含14岁以上的少女)
(3)强制猥亵儿童罪
238 非法拘禁罪(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234、232条定罪处罚)必须到期之债(包括非法的到期之债)
239 绑架罪(勒索财物的目的是超过的主观要素。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定绑架罪从重处罚。绑架过程中使用暴力当场劫取财物构成抢劫罪)侵犯:人身和财产权
240 拐卖妇女、儿童罪 加重情形: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诈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其亲属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241(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2)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强奸罪数罪并罚
(3)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伤害、侮辱等犯罪的,以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侮辱罪数罪并罚。
(4)收买又出卖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
不阻碍返家、解救的免责(收买行为免责,其他行为不免)
243 诬告陷害罪(法定的目的犯,实施行为就既遂)
244 强迫职工劳动罪
244之一(1)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2)造成事故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245 非法搜查罪(一般主体,司法人员从重处罚)
非法侵入住宅罪(一般主体,司法人员从重)
246(1)侮辱罪
诽谤罪(存在编造虚假事实) (2)告诉才处理,但严重危害国家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
247 刑讯逼供罪 暴力取证罪(主体为司法人员,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248 虐待被监管人罪(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252 侵犯通信自由罪(一般主体,延伸至网络通信)
253(1)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邮政员)(2)犯前款罪窃取财物的定盗窃罪从重处罚。
257(1)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2)过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为结果加重。 (3)第一款罪,告诉才处理。 258 重婚罪(持续犯) 259(1)破坏军婚罪
(2)利用职权从属关系协迫手段奸淫的,定强奸罪。
260(1)虐待罪
(2)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为结果加重。 (3)第一款罪告诉才处理。 261 遗弃罪
262 拐骗儿童罪(拐骗14以下脱离家庭或监护人)
262之一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三人以上,使用暴力、胁迫手段)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10) 夺取罪:如盗窃 ,抢劫 ,抢夺等 交付罪:如诈骗 ,敲诈勒索 毁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263 抢劫罪既遂标准: 致人轻伤以上或抢劫到财物
加重情形(情节加重存在未遂): (一)入户抢劫的;(暴力在户内)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暴力作用核心在交通工具上)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客户资金等或运钞车的钱, 但不包括银行的普通财物)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000-2万)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主客观一致) 264 盗窃罪(数额较大500-2000; 多次盗窃指1年内3次)
(入户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 扒窃为行为犯)
265 盗用他人通信的定盗窃罪
266 诈骗罪(数额较大2000;巨大3万;特别20万) 267 抢夺罪(500-2000;5000-2万;3-10万)
致人重伤、死亡的择一重。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抢劫。
269 盗、骗、抢的,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的转化为抢劫,(14-16岁不转化按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
270 侵占罪(亲告罪)(告诉才处理) 271 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贪污) 272 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
273 挪用特定款物罪(挪作公用) (挪作私用: 按挪用公款罪或挪用资金罪) 274 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1000-3000,多次敲诈)
275 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
276 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罪(新增)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7)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23) 277 妨害公务罪
279 招摇撞骗罪(冒充机关工作人员骗取非法利益,冒充警察的从重处罚)(数额巨大按诈骗罪处罚)
280(1)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1)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2)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3)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282(1)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285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 286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黑客攻击、植入病毒、干扰、破坏计算机系统,影响正常运行,后果严重。) 289 聚众“打砸抢”,致人重伤、死亡的,以234、232定罪处罚;毁坏或抢走公私财物的以263定罪处罚。
290(1)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2)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291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只惩处首要分子) 291之一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292(1)聚众斗殴罪(只惩处首要分子及积极参加者) (2)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以232、234定罪处罚。 293 寻衅滋事罪
294(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3)又犯其他罪的数罪并罚
(4)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95 传授犯罪方法罪 301(1)聚众淫乱罪 302 盗窃、侮辱尸体罪
303(1)赌博罪(提供便利条件的构成共犯)(以营利为目的)
(2)开设赌场罪(含赌博网站或代理接受投注)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9)
305 伪证罪(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翻译人) 306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刑诉中)
307(1)妨害作证罪(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
(2)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新增:破坏监管秩序罪 310(1)窝藏、包庇罪 (2)事前通谋的以共犯论处
312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事前通谋的以共犯论处)
313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象为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被执行人、担保人为自然人?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按232、234定罪处罚)
314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316(1)脱逃罪(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5) 318(1)组织他人逾越国(边)境罪加重情形: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或人数众多的(3次或10人以上);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非人为故意)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19 骗取出境证件罪
320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321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322 偷越国(边)境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4) 324 故意损毁文物罪 326 倒卖文物罪
328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329 抢夺、窃取国家档案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5) 330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33非法组织卖血罪 强迫卖血罪
造成伤害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处罚
335 医疗事故罪(主观:过失. 客观:实害犯,只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伤害.主体:具有医务人员执业资格的人) 336(1)非法行医罪(主观:故意.客观:情结严重,但不要求致人伤害或死亡.主体;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7) 338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340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341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抗拒执法的数罪并罚) 非法狩猎罪
342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345 盗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8)
347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暴力抗拒执法为情节加重)
348 非法持有毒品罪(10克以上) 349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351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353(1)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2)强迫他人吸毒罪 354 容留他人吸毒罪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单位可以构成本罪)明知而帮助成立共犯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7)
358(1)组织卖淫罪(卖淫既包括异性也包括同性) 强迫卖淫罪 加重情形: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3)协助组织卖淫罪(招募 运送人员或其他方式)
359(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2)引诱幼女卖淫罪
360(1)传播性病罪(行为犯)
(2)嫖宿幼女罪(主观上要求明知是幼女)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3) 363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法定的目的犯)
364(1)传播淫秽物品罪(非目的犯) (2)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4) 368(1)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369(1)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372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375(1)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新增: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11)
382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对象是公共财物或国有财物,5000元)
384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将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5000-1万;挪用数额较大1万-3万进行营利活动;挪用1万-3万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归自己、他人等自然人使用;以个人名义给其他单位使用;为谋取个人利益,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挪给其他单位使用均认定归个人使用)(主观上不归还的,定贪污。挪用公款又犯其它罪的数罪并罚)(使用人与挪用人未共谋的,不以共犯论)(挪用救灾等紧急款物用于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385 受贿罪(法定目的犯,收受贿赂的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主观要件。5000) 387 单位受贿罪
389 行贿罪1万以上 392 介绍贿赂罪
395(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396(1)私分国有资产罪 新增:利用影响利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
第九章 渎职罪(14) 397 滥用职权罪(故意) 玩忽职守罪(过失)
398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构成)
399(1)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 (3)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4)司法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犯的与受贿罪择一重
400(1)私放在押人员罪
(2)失职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401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404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406 国家机关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408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渎职罪(新增) 411 放纵走私罪
416(1)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纯正不作为)
417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4) 423 投降罪
431(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434 战时自伤罪
438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449 关于战时缓刑 说明;
1:行为犯:只要有犯罪行为就既遂. 危险犯:造成危险状态就既遂
2:刑罚:法条规定5年以下有期徒刑,最低为6个月有期徒刑.
法条规定7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为15年有期徒刑.
3:罚金:成人1000起,未成年人500起 4:法条加重情结不存在重伤的情绪:
绑架致人死亡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