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办法
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止在“受限空间”内作业由于操作不当造成火灾、爆炸、中毒、窒息、职业病等事故的发生,加强作业风险管理控制,正确识别、评估和分析与作业相关的危险因素,以采取有效的预防和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作业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受限空间”内的所有作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受限空间”是指在容器、煤(矸)仓、缓冲(定量)仓、罐、大口径管道、地下设施内或通风不良的厂房、狭小的场地、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暗道等密闭、半密闭的设施及场所。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中心职能部室职责:
机电技术部负责受限空间作业项目专项许可制度的制定。
安全管理部负责依据制定的专项许可制度,对许可作业具体措施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进行督察,对违反规定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作业行为进行处理。
第五条 基层单位职责: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心制定的受限空间专项作业许可制度。按照“谁作业,谁负责”的原则,各施工作业单位负责制定具体安全措施。承包商和内部专业化服务单位所承包工程施工需进行许可作业活动时,必须按照被服务单位有关制度,制定详细的安全措施,并按规定流程进行审批。
第六条 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①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②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③ 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④ 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⑤ 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第七条 监护人员的职责:
①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②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③ 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④ 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第八条 作业人员的职责:
①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及受限空间内部状况,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②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③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④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⑤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 ⑥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第九条 审批人员的职责:
①审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②到现场了解核实受限空间内外情况。
③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章 作业许可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 作业单位在作业前,要按照现场的作业条件制定施工技术方案,落实各项风险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提前按许可作业制度向作业许可审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作业许可证的格式由中心机电技术部根据管辖业务性质确定,许可证内容必须说明作业内容、时间、地点、工具、每次作业人数以及作业中潜在的危险、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
第九条 作业许可证要由作业负责人填写,并逐级审批。
第十条 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处理险情等)下,可由作业负责人或其他领导在采取安全措施、指派专人监护的前提下,口头批准进行,如需连续作业,必须补办作业许可证。
第四章 作业许可管理
第十一条 各类作业许可证要单独编号。
第十二条 作业许可证中的签字栏、意见栏不得空白。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将本单位所有“受限空间”进行统计,建立台账管理,进入受限制空间作业,必须采取以下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四条 安全技术措施要求:
(一)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施工单位必须明确作业负责人、作业人员和外部监护人员的职责;不得将进入井下、沟池、管道等有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场所的施工作业项目,发包给不具备有关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技术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无“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和监护人,禁止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三)各单位应对受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员、作业者和监护者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受限空间存在的危险特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进入受限空间的程序、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品等设备的正确使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等。
(四)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将受限空间与其他空间进行安全隔离(如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线),并清洗、置换干净。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盲板处应挂牌标识。
(五)在进入受限空间前30分钟必须取样分析,严格控制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浓度及氧含量在安全指标范围内(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为合格;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为合格;CO浓度不大于24PPM,氧含量不低于19.5%为合格);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允许浓度”的指标),分析合格后才允许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如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时间较长,至少每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六)采取适当的通风措施,确保受限空间内空气良好流通。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但严禁向内充氧气。进入受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七)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受限空间内照明电压应不大于36V。在潮湿或狭小空间内作业应小于12V,所有灯具及电动工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要求。
(八)进入有腐蚀、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受限空间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佩戴适用的个体防护用品、器具。
(九)在受限空间内动火,必须按规定同时办理动火工作票和履行规定的手续。
(十)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必须安排专人监护,并与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系。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器具进入受限空间,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禁止不具备条件的盲目施救,避免伤亡扩大。
(十一)在受限空间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有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若需要继续作业,待作业条件具备后必须重新办理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许可审批手续。
(十二)作业完工后,经施工人员、监护人与使用单位负责人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部,确认受
限空间内无人员和工具及杂物后,方可离开。
第十五条 作业许可证审批单位(部门)负责人要组织检查、确认现场的作业条件和相关的预防和应急措施。需确认的现场条件包括:
(一)确定现场作业监护人,明确其监护职责,监护人经过专业培训、了解作业风险和预防措施。
(二)个人防护用品和工器具齐备。
(三)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
(四)通知可能对其造成影响的各相关方。
(五)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六)电气焊作业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七)受限空间作业时进行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含氧量取样分析。
(八)确保不对其它正在进行中的作业构成威胁。
第十六条 作业结束后,由作业现场负责人向批准部门汇报,由批准人或授权人在现场验收合格后,与作业方共同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确认本次作业结束。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作业单位有责任立即终止作业,取消相关作业许可证,并告知批准人许可证被取消的原因,若需继续作业要重新办理许可证:
(一)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
(二)作业内容发生变化。
(三)实际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
(四)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五)发现有可能发生造成伤害和危及生命的违章行为。
(六)在事故状态下。
第五章 作业许可证的使用
第十八条 作业过程中更换监护人时,新的监护人要重新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并在监护人签字栏签字。
第十九条 作业许可证只在其限定的时间和地点有效,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完成作业或作业推迟,重新办理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条 作业许可证一旦被取消即宣告作废,如继续开始工作,需要重新申请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作业许可证生效后,不得再做任何修改。作业许可证使用完毕后,作业单位和批准部门要存档1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行业及集团公司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神东煤炭集团洗选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