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北京市****医院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性医学教育。 本办法根据《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结合我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状况,将原有文件修改补充,以不断完善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
1.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类别
继续医学教育按活动性质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1.1 Ⅰ类学分
1.1.1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1.2 北京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1.3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1.4 经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专项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1.5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1.6 省、部(北京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
1.2 Ⅱ类学分
1.2.1 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2.2 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1.2.3 自学等其他形式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1.2.4 区县级科技成果奖。
2.学分授予办法
护师和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
2.1 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2.1.1 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者,按3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学时授予2学分。
2.1.2 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或Ⅰ类学分中3、4、5项内容,经考核合格者,按3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学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2.1.3 获省、部(北京市)级及以上各类科技成果奖,按课题组成员排序递减授予学分: 国家级奖
一等奖 25—21学分 三等奖 15—11学分
二等奖 20—16学分 四等奖 10—6学分
省部级(北京市级)奖
一等奖 20—16学分 三等奖 10—6学分
二等奖 15—11学分
同一成果重复获奖按最高学分授予。
2.2 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2.2.1 参加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2小时授予1学分。
2.2.2 参加院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原则上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全年所获此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护师和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全年所获此类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2.2.3 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有学习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审阅同意后实施。完成学习计划后,写出综述或结合临床实践(典型病例、个案)的读书报告,在科内或院内进行交流。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年度自学学分不能超过5学分。
2.2.4 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国外刊物 10—8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
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6—4学分
省级(北京市级)刊物 5—3学分
地级以下刊物 4—2学分
内部刊物 2—1学分
2.2.5 科研项目
(1)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1 2 3 4 5
国家级课题 10 9 8 7 6
省、部、直辖市级课题 8 7 6 5 4
区县、局级课题 6 5 4 3 2
(2)获区县级科技成果奖,按课题组成员排序授予学分:
一等奖 5—3学分
二等奖 3—2学分
三等奖 2—1学分
2.2.6 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出版年度内)。
2.2.7 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2.2.8 发表医学译文,每1000汉字授予1学分。
2.2.9 出版国家、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试听教材,放映时间每10分钟长度授予1—3学分,幻灯片每10张授予1学分。
2.2.10 由中国继续医学教育杂志、中华医学电子音像出版社、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教材编委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视听教材等形式的有关“四新”(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规定的标准授予Ⅱ类学分不超过5学分。
2.3 有计划的外出进修(含出国培训),学习结束后经考核合格者,由进修单位每一个月授予4学分。进修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25学分,不做Ⅰ、Ⅱ类学分要求。
2.4 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是继续医学教育举办形式之一,按照项目所属等级授予相应学分。国家级、北京市市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个项目学分不超过5学分,怀柔区安佳医院卫生技术人员全年通过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获得的学分不超过10学分。
3.学分登记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制度。
3.1 我院采用继续医学教育IC卡管理系统,使用IC卡登记、统计学分。IC卡由本人保存,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凭证。
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由主办单位负责学员考勤、学分登记及发放学习班结业证明。
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应按规定登记记录学分。学习结束后,需由本人进行学分登记,加盖学分认可章。持IC卡者需由持卡本人进行刷卡。
3.2 在职高等医学学历教育(含大学专科、本科、研究生)全脱产学习期间可视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年度可授予25学分;半脱产学习及自学高考者,每完成一科考试合格可授予2学分。无Ⅰ、Ⅱ类学分要求。
3.3 参加援助西部、农村等医疗服务活动半年以上视为参加当年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授予25学分。
3.4 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记录,每年由医务科按照《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审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