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地板基材厂21亩)
09-22
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耿马泰兴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姓名:罗权万,性别:男,年龄:47岁,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县人,现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县耿马镇甘东社区城区四组。。
你单位在耿马自治县耿马镇甘东社区法贺一组(县城孟定路三公里油库旁)的用地,面积为21亩(14000.07平方米)的耕地上建设地板基材厂项目,未申请办理农用地征转用及用地审批手续,就擅自开工建设,其性质属未批新建的土地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占用的耕地21亩(14000.07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进行处罚,合计罚金140000.70元。
2、你单位应尽快申请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待批准后,项目方可实施。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依法向县人民政 府或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你单位应当在60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
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2012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