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知识点
经济法知识点
仅作参考(以书本知识点为主)
一、多选题
1.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p205)
(1)概念: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2)特点: 1、人工产品,而不包括天然产品。
2、有形的物质产品,而不包括精神产品。
3、商品,而不包括非商品
4、动产,而不包括不动产。
5、民用产品,而不包括军工产品。
2. 商业贿赂(p191)
(1)特征: 1、商业贿赂主体包括行贿人和受贿人(主体要件)
2、商业贿赂的目的是为了获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目的要件)
3、商业贿赂行为是给付财物或者提供其它利益(手段要件)
4、商业贿赂行为一定具有隐蔽性
(2)商业贿赂行为法律责任:
1. 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刑事责任《刑法》第163、164条规定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385至393条分别规定了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除了以上三种法律责任外,有关机关还可以对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3. 垄断协议(p198)
(1)、概念和特征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2)、类型(横向垄断协议—卡特尔;纵向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与知识产权独占使用权区别)
5、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3) 构成要件:
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
2、共谋的意思联络
(4)除外: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构成反垄断法中的垄断
协议:(第15条)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4. 消费者争议中的责任主体确立(p223)
5. 要约与反要约(p108)
(1)要约的概念及其成立要件: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另一方为受要约人,简称受约人。
(2)要约须具备下列条件:
1、要约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2、要约须是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3、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要约不同于要约邀请。
4、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3)要约的形式: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可以以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以口头形式作出
(4)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的生效时间因要约的形式不同而不同。口头形式的要约即时生效;书面形式的要约自要约到达受约人时生效。
(5)要约的法律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就要约人而言,自要约生效时就受要约的约束,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不得随意撤回、撤销或者变更要约;对于受约人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作出的承诺,要约人不得拒绝。如果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撤回、撤销或者变更要约内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就受约人而言,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此外,除非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受约人对要约人的要约不负答复的义务。受约人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不作答复的,只是丧失承诺的资格,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6)要约的失效:要约发出后,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约人不再受其约束
1、 要约被撤回。要约被撤回的,不发生法律效力。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先于要约到达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被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第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3、要约被拒绝。要约人一旦收到受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时,即视为要约被拒绝,要约被拒绝的,其效力终止。
4、要约的有效期限届满。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受约人在该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要约即失去效力。
5、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
6、其他情形。要约人死亡、要约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要约人作为法人已被撤销,均能引起其要约失去效力。
7、要约与要约邀请
第一、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第二、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8、要约生效的时间:1、了解主义。2、到达主义。3、发信主义。
我国合同法统一采用到达主义,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9、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0、要约的消灭:
6、公司中董事会的职工代表(p80)
(1)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7、不正当竞争行为(p188)
(1)、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
特征: 是一种商业行为; 是一种竞争行为 ; 是一种侵权行为;(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不同?) 是一种经营者违法行为;
(2)、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经营者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2、主观要件——过错 或过错推定?
3、 客观行为要件——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11)
4、客观损害结果——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公平竞争的市场关系
(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一)市场混淆行为:
(二)商业贿赂行为
(三)虚假宣传行为
(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五)有奖销售中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六)商业诋毁行为
(七)低价倾销的行为
(九) 附条件交易的行为
(九)串标行为
(十)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的行为
(十一)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简述题
1、产品责任(p213)
(1)民事责任:前提: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
(一)、归责原则
销售者——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严格责任原则:(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
1. 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的条件
A 、产品存在缺陷
B 、缺陷产品造成了损害
C 、产品存在的缺陷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2. 严格责任的免除举证责任问题
(二)、承担产品责任的主体和方式
1. 主体:生产者、销售者 (表面责任、实质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
2. 方式:人身损害 (第四十四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财产损害:恢复原状、折价赔偿、赔偿损失(第四十四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时效问题
(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3)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缺陷,2年(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2.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p211)
(一)产品质量担保义务
1、产品应当符合默示的质量保证
(1)产品不存在缺陷
(2)产品具备其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
产品缺陷: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产品瑕疵:产品不具备其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不存在危害人身、财产的危险。与合同保证条款不符。
2、
产品的质量状况必须符合产品标准、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产品质量要求。
(二)产品质量标识义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三)特殊产品的包装义务
1.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4.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四)其他禁止性义务(P263)
3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p212)
(一)作为性义务
1、进货检验义务(第33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
2、保 产品质量义务(第34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产品质量标识义务(第36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二)不作为性义务(第35、37-39条)
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三十八条: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4. 消费者的权利(P219)经营者的义务(p222)
一、安全权[重点]二、知情权[重点] 三、自主选择权 四、公平交易权[重点]五、依法求偿权[重点]六、依法结社权 七、维护尊严权[重点] 八、受教育权 九、监督批评权[重点] 5、行政性垄断的表现形式(p202)
A 、 行政性限制市场准入
行政性限制进入市场:招投标、设立公司及分支机构
行政性限制流通领域:
(一) 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二) 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
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三) 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四) 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五) 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B 、行政性强制交易:
C 、行政性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
6、无效合同的种类(p114)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一方故意)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故意)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以合法的联营形式掩盖非法的借贷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注意:违反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不包括在内。
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三 、案例分析
1、 要约(p108)(
(1)要约的概念及其成立要件: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另一方为受要约人,简称受约人。
(2)要约须具备下列条件:
1、要约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2、要约须是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3、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要约不同于要约邀请。
4、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3)要约的形式: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可以以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以口头形式作出
(4)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的生效时间因要约的形式不同而不同。口头形式的要约即时生效;书面形式的要约自要约到达受约人时生效。
(5)要约的法律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就要约人而言,自要约生效时就受要约的约束,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不得随意撤回、撤销或者变更要约;对于受约人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作出的承诺,要约人不得拒绝。如果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撤回、撤销或者变更要约内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就受约人而言,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此外,除非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受约人对要约人的要约不负答复的义务。受约人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不作答复的,只是丧失承诺的资格,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6)要约的失效:要约发出后,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约人不再受其约束
1、 要约被撤回。要约被撤回的,不发生法律效力。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先于要约到达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被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第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3、要约被拒绝。要约人一旦收到受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时,即视为要约被拒绝,要约被拒绝的,其效力终止。
4、要约的有效期限届满。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受约人在该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要约即失去效力。
5、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
6、其他情形。要约人死亡、要约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要约人作为法人已被撤销,均能引起其要约失去效力。
7、要约与要约邀请
第一、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第二、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8、要约生效的时间:1、了解主义。2、到达主义。3、发信主义。
我国合同法统一采用到达主义,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9、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0、要约的消灭:
2、 违约金(p134)
3、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p111)
(1) 合同的成立
1、合同的成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合同成立的时间:原则上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另有约定的除外。须签字的签字后成立
3、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但另有约定除外。
4、合同成立的特殊情况: (不具备法定条件,而合同成立)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二)、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合同的生效
1、合同的生效要件:
2、合同生效的时间
4、合同法
1.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2. 合同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