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制度病例讨论制度
03-26
病例讨论制度
1、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
(1)医院应选择适当的在院或已出院(或死亡)的病例举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
(2)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可以一科举行,也可以几科联合举行。医院与病理科联合举行时,称“临床病理讨论会”。
(3)每次医院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时,必须事先做好准备,负责主治的科应将有关材料加以整理,尽可能作出书面摘要,事先发给参加讨论的人员,预先作发言准备。
(4)讨论时医务处派人参加,由主治科室主任主持,负责介绍及解答有关病诊断、治疗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分析意见(病历由住院医师报告)。会议结束时由主持人作总结。
(5)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应有记录,可以全部或摘要归入病历内。
2、出院病例讨论
(1)医院定期(每月1~2次)举行出院病例讨论会,作为出院病历归档的最后审查。
(2)出院病例讨论会由各科举行,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主持,或分治疗组举行,由(副)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主持,经管的住院医师和实习医师参加。
(3)出院病例讨论会对该期间出院的病历依次进行审查。
a. 记录内容有无错误或遗漏。
b. 是否按规定顺序排列。
c. 确定出院诊断和治疗结果。
d. 是否存在问题,取得哪些经验教训。
3、术前病例讨论会
(1)对重大、疑难及新开展的手术,必须进行术前讨论。
(2)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主持,手术医师、麻醉医师、护士长、护士及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医疗管理部门人员参加。
(3)制订手术方案、明确术后观察事项、护理要求等。
(4)讨论情况记入病历。二级以上手术,也要进行相应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