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自主创业经营场所补助申请(改)
长沙市鼓励和扶持大学生
自主创业享受经营场所租金补助的操作规程
(修订稿)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简化操作流程,根据前一段时间的实际操作以及长发[2009]6号文件和长政办发[2009]21号文件精神,结合长房政办发[2009]37号文件要求,现对大学生自主创业享受经营场所租金补助的操作规程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象条件
1、本规程所鼓励和支持的大学生自主创业者,指具有全日制高等专科院校学历及以上的大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留学生,在读期间或毕业(毕业证发放之日起计算)二年以内在长初始创办各类企业,并担任所创办企业的法人代表,且租赁市级创业基地以外经营场所创业的。
二、补助标准、期限和资金来源
1、大学生自主创业者的享受经营场所租金补助发放期限最长为二年。
2、经营场所租金补助标准为第一年800元每月,第二年600元每月。
3、补助资金在市创业富民专项扶持资金中解决。 三、审批程序 (一)申请
大学生自主创业者向企业注册经营场所所在地创业办提出
申请,填写《长沙市大学生自主创业享受经营场所租金补助审批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在读的提供学生证及学校证明)、经营场所的房屋租金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名大学生自主创业者有多处注册经营场所的,只能向一个经营场所所在地创业办提出申请,不得重复多头申请。对已入驻创业基地并已由政府给予企业租金补助的,不得重复享受个人租金补助。
(二)初审
所在地创业办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核实和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合格的,由各创业办将申报资料汇总后报市创业办。
(三)核准
市创业办收到各创业办的申报资料后,每季度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申报情况进行一次汇总审核,并将审核符合条件者报市推进创业富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补助发放
经市推进创业富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审批后,由市财政将资金拨付至所在地财政,申请人到所在地财部门政签字确认并提供本人银行储蓄账户,所在地财政部门向申请人的银行储蓄账户划拨补助资金。
四、年审复核
已享受补助的自主创业者,应于每年12月向发放补助的区创业办申请年度复核。经年审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下年度补
助资金。
五、退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补助资金: 1、创业者不再在本市创业的; 2、创业者不再担任企业法人代表的; 3、创业者已达到规定补助期限的;
4、创业者领取补助跨年但未进行年度复核的; 5、其他不符合补助发放政策相关条件的。 六、附则
凡弄虚作假,骗取经营场所租金补助资金的,取消其资格,并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补助,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四县(市)参照执行。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长沙市大学生自主创业者享受
经营场所租金补助审批表
申 请 人: 单位地址: 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