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档案工作基本原则与档案法制建设的关系
试论档案工作基本原则与 档案法制建设的关系
○张淑琴
众所周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是我国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这一基本原则是在档案工作长期实践中逐步确定的。而档案法制建设,是为了保障实现国家意志,防止和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作出危害档案事业的行为,以巩固有利于档案事业发展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保护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档案法制建设对档案工作基本原则的法律保障关系,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集中统一地管理国家全部档案,必须有法律法规的保障
档案集中统一管理,这是建国以来党和国家一直坚持和强调的一条基本原则,1987年9月,又以立法的形式把它固定下来,作为处理档案事务的一条行为准则。那么,怎样才能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呢?我国四十多年来的档案工作实践证明:只有充分运用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认真履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的职能,才能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早在1955年1月17日,中共中央制定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和省(市)级机关文书处理和档案工作暂行条例》,从此,省(市)级各机关的文书处理和档案工作开始走上了正规化的道路。1956年4月16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决定》,从此,档案工作从机关的范围发展到全国规模。1959年1月7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统一管理党政档案工作的通知》,从此,我国档案工作正式走上了集中统一管理的轨道。十年动乱期间,档案法规和国家的其它法律、法规一样遭受到了严重的践踏,因而档案管理工作处于混乱状态,给档案事业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损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在健全完善档案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同时,于1987年9月5日制定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档案工作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的颁布实施从根本上为维护集中统一管理国家全部档案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极大地促进了全
国档案事业的发展。
以焦作市的档案工作为例。《档案法》颁布实施以前,不少单位管理工作比较混乱,虽说我们也一再强调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但由于法制工作不健全,有些单位置之不理,我们也无良策。《档案法》颁布实施以后,我们充分运用法律赋予档案职能部门的权力,一方面大张旗鼓地宣传《档案法》,另一方面依法对市直机关的档案工作进行了指导、监督和检查。对没有建立综合档案室的,要求他们尽快建立;档案没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让他们限期纠正;拒不执行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从而使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得到了有效的落实。
二、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离不开法律法规的保障
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是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只有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才能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
我国是一个具有几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形成和积累了数量浩繁、内容丰富的珍贵档案资料。要有效地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需要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从数量上保证档案齐全;二是从质量上维护档案的有机联系和历史真迹;三是从物质上力求档案不遭受损失;四是从政治上保证档案机密不被盗窃、不丢失和不泄密。
要想做好这四方面的工作,就必须加强档案法制建设,做到依法治档。这样,才能增强社会的档案意识,提高公民保护档案的责任心,才能有效地保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在法制工作不健全的年代,由于社会的档案意识和人们的法制观念都比较淡薄,因此,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在实际工作中绝非一件容易的事。部分单位的领导对档案工作不够重视,不少文字材料丢失,或分散在科室和个人手中,出现了长期积压文件不立卷归档保存的现象,给机关工作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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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活动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我市市直机关中,有33个机关程度不同地存在这种问题,占机关总数的36%,其中积存时间最长者达28年之久。不少单位的积存文件乱扔乱放,杂乱无序,成捆成包者有之,成箱成柜者有之,霉烂变质者有之,鼠咬虫蛀者有之。不仅违犯了国家关于文件材料归档保存必须齐全完整的规定,而且直接影响了档案的利用,影响了档案接收进馆以及文书立卷工作的正常开展。
《档案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各级各类档案机构得到了国家法律的承认,从根本上为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障。档案部门处理档案事务有了准则和“尚方宝剑”,很快就打开了工作局面。我们依法在市直机关大打了一场清理积存文件的翻身仗。经过宣传发动,组织全局力量分九个小组深入各单位检查、指导、督促,甚至亲自动手帮助整理,仅用两个多月的时间就全部完成了积存文件的整理工作和当年的文书立卷任务,共立10082卷。我们依靠法律的力量维护了全市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使我市的档案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同时,我们对侵害档案安全的事件依法进行查处。1992年5月,济源市化肥厂发生一起涂改、伪造、损毁档案的案件。该厂党办主任伙同档案室副主任利用职务之便,在进行政工人员职称评定过程中,将文书档案中五个永久卷里的八份干部任免文件抽出销毁,运用已作废的旧公章和旧文件头伪造八份文件加进原卷中,严重破坏了该厂档案的历史原貌,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影响。我们得知情况后,及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此事进行了认真的查处,使当事人受到了撤销职务的处分,维护了该厂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三、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需要法律法规的保障
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现代化建设服务,为社会各方面服务,是档案工作的根本宗旨,是实现档案价值,发挥档案作用,把档案转化为资源和财富的根本途径。要全面坚持档案事业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还需要通过档案法制建设来保障。
新中国档案事业经过四十多年的建设和发展,使档案工作在便于社会利用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特别是《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颁布实施后,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依法向社会开放档案,我国的档案工作开始由“封闭型”、“半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变,由传统的“经验型”向“科学型”、“法制型”转变,档案馆工作有了法律来保障,走上了正规化的轨道。各级综合档案馆按照规定和要求,认真进行了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编目、鉴定等一系列基础工作,扩大了利用范围,满足了利用者的需求,
使档案利用工作所提供的服务,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档案法制建设,体现了依法促进和保障档案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使档案工作充分发挥了应用的作用。
以我市档案利用工作为例。《档案法》颁布实施以来,据全市八个综合档案馆的不完全统计,共接待利用者45738人次,提供档案资料923609卷次。全市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利用文书、科技、会计、设备、经营等各种档案资料,为解决经济纠纷、粮食增产、工程扩建、设备维修、技术改造等工作创造了先决条件,收到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其中创经济效益达3000多万元。
综上所述,档案法制建设是档案事业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档案事业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发展档案事业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加强了档案法制建设,档案事业就不断向前发展,贯彻执行档案工作基本原则就有了保证;不加强档案法制建设,必定阻碍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贯彻执行档案工作基本原则就缺乏力度。档案法制建设对坚持档案工作基本原则直接起着法律保障作用。□(作者单位:焦作市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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