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电梯事故责任
浅析电梯事故责任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高层建筑日益增多,电梯作为高层建筑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运行中总会发生各种事故,鉴于上述情况,本文特浅析电梯事故责任的承担。
一、电梯致人伤害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是存在损害事实;二是电梯存在设置或管理上的瑕疵。即电梯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三是有损害的发生且有电梯在设置或管理上的瑕疵与损害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电梯致人损害的责任由谁承担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了物件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他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由此看来,电梯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应该是对电梯进行直接控制、管理,并负责妥善维护义务的人。我国法律之所以规定由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是因为他们对该物体拥有最充分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和防止损害发生的机会,由他们充当责任主体,有利于促使他们加强对该物体的维修保养和采取保障他人安全的措施。电梯所有人即对电梯拥有所有权的人,电梯管理人一般指物业公司,特定情况下责任主体还包括其他占有人。一般而言,电梯的所有人是直接对该物体进行管理支配的人,是该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但当电梯的所有人与实际占有、管理电梯的人不一致时,就要具体分析责任人。
三、电梯致害责任的免责条件: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免责事由是由所有人或管理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除此之外,以下事由也可能成为免责条件。
1、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的不可抗力,原则上是可以作为免责条件适用于此类侵权行为的,但也有例外。
2、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害。如果损害是受害人的过错引起的,或损害主要是受害人引起的,被告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只有当受害人的过错或第三方过错是损害发生的原因时,而电梯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没有过错,才能免除责任。事实上,电梯致使未成年人损害发生的案件,监护人的责任往往占相当大的一部分,通常监护人的责任要分担到30%-40%。
3、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害。如果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或者损害主要是由第三人的原因引起的,被告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民事责任。
四、电梯事故的防范建议
电梯事故的原因归结起来有两方面,一是电梯本身的质量问题,二是操作使用上的人为因素。
首先,确保使用合格的、质量良好的电梯设备。其次,主管部门加强对电梯准运的管理与监督,以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再次,电梯使用及管理单位应增加强制性的电梯安全防范的措施和设施、加强电梯日常维修保养的监督管理。最后,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向特种设备检测机构申报,对电梯进行检测,以确定是否由于电梯自身质量存在问题等原因导致了电梯损害事故。
申有平 行政办公室
(本文是结合莒南新天地案例自己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