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红塔区财政统发工资管理办法
玉溪市红塔区财政统发工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资金管理,规范财政支
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实施条例》,按照零基预算管理要求及我区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红塔区所属与区财政直接发生经费
领报关系,实行全额拨款的党政机关、公检法司、人民团体、事
业单位的在编、在职人员。
上述单位的临时工工资不在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范围内,而在
单位公用经费户列支。
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经费纳入社保统一管理,由社保部门在
统筹专户中列支。
第三条 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单位工资
资金,统一由财政部门委托代发工资的银行直接将工资款拨付到
个人工资帐户上。
第四条 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实行“财政统一管理、银行代发、
及时足额到位”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财政统一发放的工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
工资制度执行,主要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
龄工资、补助工资、国家规定的其他工资和工资性补贴,以及按
照规定在职工福利费和社会保障费中发给个人的支出项目。
第二章 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六条 区编制部门主要负责审核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的同
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编制人员数。
第七条 区人事部门主要负责审核同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编制内的实有职工人数、个人职务、职别及工资标准。
第八条 代发工资银行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工资发放清单,
负责将工资款按时、准确发放到职工个人工资账户,并为各单位
和财政部门出具工资发放的原始凭证及个人工资卡。
第九条 区财政部门对统一发放工作实行全面动态管理,负
责制定统一发放工资管理制度,协调与编制部门、人事部门及代
发工资银行间的关系,审核工资预算,建立个人工资台账,组织
调度工资资金。
第三章 工资发放程序
第十条 各单位在当月1日前将本单位的《红塔区行政、事
业单位统一发放工资清册》(以下简称《统发工资清册》),包括
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工资标准及代扣款项等数据报编制部门审
核。
第十一条 编制部门对单位报来的人员编制数进行审核后
送人事部门。
第十二条 人事部门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和国家统
一规定的工资制度,核定单位所报人员数及各项工资标准,并于
当月5日前送财政部门核定。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对经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核定的《统发
工资清册》进行审核,并在年初核定的工资预算指标内,将统发
单位按照预算列支科目分类,制成发放工资汇总表,计算出各单
位的应发工资、各种代扣款项,并附《统发工资清册》送代发工
资银行,于每月10日前将应发工资总额拨代发工资银行。
财政部门专设工资录入员及监督员,负责工资发放具体事项。
第十四条 代发工资银行由财政部门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
定,并签定代发工资合同。
第十五条 代发工资银行按照财政部门提供的发放工资汇
总表和各单位《统发工资清册》,在收到财政部门拨来工资款项
的当天或次日保证将职工实发工资发放到个人账户上,并将社会
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个人所得税等扣项
分别划入有关账户,同时为单位出具具有原始凭证及工资发放明
细表。
各单位原来实行代扣的水电费、房租费等不纳入统发工资代
扣,由单位向职工收取。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收到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后,按照有关
会计规定登记入账。
第十七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各单位发生增人增资、减人
减资、正常工资变动及津贴变化等情况,要在次月1日前将调整
后的《统发工资清册》报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后再送财政部
门。财政部门及时向代发银行提供变动后的《统发工资清册》,代发银行据此调整代发工资。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为加强组织领导,保证财政统发工资工资顺利进行,区政府成立红塔区财政统发工资领导小组,下设财政统发工资办公室,由财政、人事、编制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财政局预算科,具体负责财政统发工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为保证工资发放的准确性,每季度终了,各单位、代发银行、财政部门要对工资发放情况进行财务核对,确保工资发放准确无误。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按要求如实提供人员工资资料及变动情况,接受财政、编制、人事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单位上报人员只包括在编、在职人员、借调人员在原单位发放。对单位上报人员数字及标准不实,对于离退休、在职、开除、死亡等人员变动情况不及时上报,财政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纠正,并对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第二十二条 财政、编制、人事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统一发放工资工作的监督,健全考核、监督、制约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统一发放工资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代发银行要按照财政部门提供的工资发放标准及数额,及时、准确地将工资发放到个人账户上,并提供工资明细表。如银行未履行合同,财政部门按合同规定终止其代发工资
业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0年8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红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