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录填写要求
记录填写要求
1. 记录必须字迹清晰工整、及时、详细、完整,内容真实、准确;岗位操作人员须按操作顺序填写,不得提前或拖后。
2. 文字、数字书写要标准,要求不出格,一般占表格1/2到2/3的范围,并略偏于格子下方。
3. 记录除需复写者用圆珠笔填写外,其它一律用钢笔、签字笔、碳素笔填写,且一律用碳素墨水填写,笔画应粗细均匀。
4. 记录填写应完整,不得有空缺,如无内容填写,须用“/”表示(“备注”除外)。
5. 内容与上项相同时,应重复抄写,不得用“ ·· ”或“同上”表示。
6. 记录不得任意涂改,如确定需要更改时应用“\\”划去原内容,在旁边填写正确内容并签名或加盖个人印章,并使原数据仍可辨认,切不可用刀刮、修改液涂改、橡皮擦或有重笔描写。
7. 单页记录不允许更改超过三次,若需要更改第四次时应重新填写。重新填写时,应在原填写记录醒目位置标注“作废”字样。
8. 记录编码及使用的起止日期由使用单位手写于封首右上角位置,起止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填写,起始日期与终止日期之间用“至”连接。如2009.03.01至2009.05.31。
9. 记录内部用三位阿拉伯数字在编号处填写,如001、002、003等。更换新记录填写时,记录编号应接上之前记录的编号。记录编号应每年12月31日截止一次,次年01月01日重新从001开始编号。
10. 日期一律按年、月、日顺序横写,年份必须按四位数填写,不能简写,如:2001年5月7日,“2001年”不得写成“01”,“5月7日”不能写成“5/7”或“7/5”,应写成2001.05.07;按规定除年按四位数填写外,月、日应按两位数填写,一位数月、日前应加“0”,如5月7日应写成“05月07日”,免除将1月、2月改为11月、12月和将1~9日改为11~19日和31日的可能。
11. 时间的小时、分一律用两位数字填写,并以“:”分开。三班连续操作时间应按照00:00~24:00填写。如:“20:00”不能写成“08:00”;03月08日的00:12不能写成03月07日的24:12。
12. 散页记录应检查是否完整,然后将完整无缺的记录附以封面,按月装订,在封面注明名称、起止日期,交主管审阅后妥善保管。
13. 记录在收到资料室保管前,记录保管员应检查其是否完整,将完整无缺的记录收回资料室保管,对缺项漏页等记录出现的问题,报相关领导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