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刑事被告人权利差异及原因探析
中美刑事被告人权利差异及原因探析
尹文娟
摘
要
蔡传文
在当代绝大多数的法治国家,人权保障都被视为是刑事诉讼的首要目的和灵魂。人权保障即国家设置相应的制度
和程序来保障被告人的权利。通过对中美刑事诉讼制度的初探,可以发现两国刑事被告人的权利存在诸多的差异。本文旨在分析两者差异的基础上,揭示差异存在的原因。关键词
刑事被告人
权利差异
法治国家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266-02
第安诉韦英怀特(Gideonv.Wainwright)案中判决:除非有指定律师的帮助,否则涉嫌重罪而无法聘请律师的穷人不能被法院审判;在缅帕诉雷案(Mempav.Rhay)案中,最高法院第一次认为,不管是轻微罪行、轻罪还是重罪,除非有律师的代理,否则法院不能对其审判;在斯哥特诉伊利诺斯(Scottv.Illinois)案中,最高法院再次确定,对轻微罪行的贫困被告人即使不被监禁也可获得指定律师。通过这些案例可见,在美国,被告人获得律师的帮助权是理所当然。在某些场合,联邦最高法院也解释说,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还意味着当被告人无力聘请律师时,政府必须为其指定免费的律师。而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在以下特殊情形下,人民法院才可以或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即指定律师的帮助),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可见我国刑事诉讼中为贫困的被告提供的律师帮助权不是应当的,且政府也不担负为刑事被告人提供免费律师帮助的义务。
(三)反对自我归罪的权利不同
对于被告人,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公民有权不自证其罪”,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对任何导致自己有罪的问题保持沉默。而且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没有义务和指控者合作,且可以享有拒绝证明自己有罪的权利。并且在庭审前的羁押期间,也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和拒绝警察讯问的权利。在任何讯问期间每个人也享有律师在场的权利。在我国被告人没有反对自我归罪的权利。相反地,在强大的国家公诉权面前,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无法得到很好的维护。常常在无力承受指控后,被迫承认自己的罪行。在庭前的讯问阶段更是无法保障自身的权利,因为他们不享有沉默的权利及拒绝警察讯问的权利。他们应该配合公检机关办案,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沉默,可能面对的是长期的刑讯逼供,遭受身体和精神上的折磨。
(四)享有正当程序的权利不同
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清楚和简明地规定了刑事被告人享有迅速及公开审判的权利。所有的刑事诉讼,被指控者享有由发生罪行的州和地区内的公正的陪审团迅速和公开的审判。规定这
中图分类号D920.4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上严格区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身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对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的不同称谓,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以前,是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正式的公诉后,是被告人。简单而言,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可以给刑事被告人下一个定义,即刑事被告人是指依法拥有起诉权的机关或个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正式控告,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在现今各国的刑事诉讼中,刑事被告人作为诉讼的一方主体,已成为刑事诉讼中的核心人物,具有十分重要的诉讼地位并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
一、中美刑事被告人权利差异之比较(一)在宪法中的地位不同
美国宪法修正案规定被告人享有最低限度权利的最高权力属于美国宪法。其实美国权利法案并没有从一开始就限制了州政府的行为或保证州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人的权利。这在后来的1868年修正案中得到改善。这主要体现在美国宪法14条修正案中,即:没有州能制定或实施删节美国公民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没有正当法律程序,任何州都不能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不能拒绝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人受法律平等的保护。而在我国的宪法中,并没有这一具体的规定,只是笼统地强调对保障人权的重视。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作为其他部门法律的基础,在宪法中规定刑事被告人的权利及如何加以保障是十分必要的。
(二)享有律师的帮助权不同
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第6条规定:“在一切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享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对这条修正案的理解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在20世纪初,由于死刑案件是剥夺人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制裁措施,贫困被告人享有律师的权利第一次在死刑案件中被承认。19世纪和20世纪初,除了死刑案件,许多州不愿意承认贫困的被告人享有律师的权利。在州诉讼中,被拒绝享有审判律师的贫困被告人后求助于美国最高法院,要求其作出所有的州为非死刑案件的贫困者提供辩护律师的规定。几十年来,最高法院都拒绝将第14条修正案解释为要求各州为贫困的被告人提供律师辩护。1942年,最高法院再次明确州案件中长期存在的享有律师权利的解释问题。认为享有律师的权利应该根据每个具体的案件加以确定。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联邦最高法院在吉
作者简介:尹文娟、蔡传文,安徽大学法学院2008级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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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中)
样的权利的目的在于使被告人的权利在最大限度上得到保障。迅速的要求可以防止被告人没有审判而被超期羁押,也可以促使检察官快速提起诉讼,可以快速还被告人一个清白,或者使有罪的被告及时得到法律的制裁。长期的羁押可能造成“未定罪已受罚”的事实;并且在美国的诉讼制度中牢牢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未经审判将被“视为无罪”。公开的要求主要是防止私密审判被告人,这样无法实现程序的公正,也无法使裁判的结果公正和令人信服。私刑和私设庭审常常在人们确信被指控者该受惩罚的情形下发生。在我国规定了公开审判原则,但迅速的要求在实践中则难以实现。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经常被超期羁押,事实上他们在羁押期间,就被扣上了有罪的头衔。尽管在我国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诸如“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类似“无罪推定”的诉讼原则。但在现实中并未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很多被告人无法享有迅速审判的权利。
二、中美刑事被告人权利差异的原因
随着中国法治化进程的推进,中国的刑事诉讼在借鉴了包括当事人诉讼主义在内的许多国家的有关刑事诉讼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是,一些在其他国家运行良好的制度在我国却无法达到预期的目标。例如,美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的一些权利,我国刑事诉讼被告人却无法享有,或者虽然享有,却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我认为中美刑事被告人权利差异的原因有很多,通过上述的比较分析。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中美实行的诉讼模式不同。美国处理案件的基本方式采取的是抗辩式诉讼程序。抗辩式诉讼程序的主要思想是法院依靠纠纷当事人出示决定案件的证据。案件中的主体分工比较的明确。一方当事人是州,由检察官代理;另一方是被告人,通常也由辩护律师代理。主要通过控辩双方的作用与反作用,达到制约政府权力、揭示案件事实真相的目的。而我国实行的是职权式诉讼模式。这种模式注重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法官主动依职权调查和查明案件的真相才是重点。那么控辩双方的地位势必要有所下降。特别是被告人会受到公诉权和审判权的双重威慑,被告人往往并未被视为真正意义上的主体,通常都处于被动的地位。他们在庭审前往往已经被刑讯逼供过,而检察机关也通过这些非法的方式获得了所谓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所以在法庭上,被告人的辩论会在对方的证据下处于苍白无力的境地。
其次,对两种公正的侧重点不同。一般认为,诉讼中的公正有两种,即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考虑案件审理结果的准确性和正确性,重在查明案件的事实。如果被告确实有罪,那么有罪的裁决是公正的。如果被告确实无辜,那么无罪的裁决就是公正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实体公正主要考虑声称的真实性、裁决的准确性和刑罚的适当性。程序公正并不考虑案件的审理
结果。只要整个案件的审理遵循了合理正当的程序,那么不管结果怎么样,都算是达到了公正。美国的抗辩制理论认为公平的程序时保证绝大多数案件获得实体公正的最好途径。抗辩式诉讼模式通过给每个被告人一个公平的审判,寻求实体的公正。
最后,刑事诉讼程序的历史发展不同。美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发展深受英国的影响。抗辩式程序的最早起源是在英国,起源于依据他人证词宣誓审判,就像是一场双方都努力提供充分的誓言来证明案件的竞赛。陪审团制度和正当程序的发展在英国也经历了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后来也影响了美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从历史上看,英国的司法实践巨大地影响了北美殖民地的法院诉讼程序和司法实践。同时,注重个人权利的保障在美国殖民地时期就存在了。英国在迅速的社会变革和政治混乱期间建立了美国殖民地,当时很多人都是为了逃避英国的政治和宗教压迫。在这样的环境下,增进自由,限制政府权力和提倡平等的思想有了孕育的土壤。美国独立后,由美国宪法前十条修正案组成的权利法案证明了这个国家创建者对司法抗辩制度中公平程序的重视,在后来的1868年第14条修正案中更加明确了正当程序条款。从此,美国的刑事诉讼程序朝着更加完善和健全的方向发展。而中国古代的法制历史悠久,早已有刑事法典的记载,战国时期魏国的李悝编纂的《法经》,是我国古代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刑事法典。但中国古代的法典诸法合体,不区分实体法和程序法,不区分刑事法和民事法。从历史上看,中国从夏商至明清的刑事诉讼制度,都反映了专制集权制度的本质和特征,不仅程序和实体不分,而且实行纠问式诉讼,被告人的权利被践踏的体无完肤。深受传统法制思想的影响,现今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无法快速的朝着民主、文明和正当程序化的方向发展。这也直接导致了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权利不能像美国那样完善,即使完善的部分,也不能像美国那样有切实的保障。
总之,刑事诉讼法是一部程序法。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人们也逐渐意识到完善和正当的程序对于实现法治和保障人权是不可或缺的。现代法治的基本特征是国家权力受到约束,使公民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得到实现。那么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权利,自然是法治要求的题中之义,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发展的一个趋势。在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权利的过程中,可以适时关注美国刑事诉讼的规定及其他国家的规定,毕竟有比较才能鉴别。相信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权利,不仅会在法律规定得到完善,更会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践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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