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题集锦
案例分析题。
第一章。
1.个人独资企业的管理既可以由投资人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或聘任他人进行管理,投资人与受聘人签定书面合同协议,明确合同的权限内容和条件。投资人与受聘者约定不得善意对抗第三人。
2.《合伙企业法》规定:
(1)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并对外行使合伙企业的权力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未规定的,由合伙企业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式。
(3)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同意的出质无效,善意对抗第三人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普通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章。
《公司法》规定:
1、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2、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向公司缴纳出资外,还应向缴纳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4、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由职工代表和非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是由民主选举产生,非职工代表的董事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5、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提前20日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15日内通知各股东。
6、股东大会就修改公司的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的形式采用特别决议的方式。
7、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是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注册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为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总股份的35%。
第四章。
《合同法》规定:
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缔约的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背了其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所尽得义务。致使另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一种行为。
2、若合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符合合同的约定;若合同一方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若合同一方延迟主要债务的,经催告后仍不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3、要约是应向特定的要约人发出的;要约的内容应明确具体;要约还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受要约人受约束。
4、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的;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或合理的期限到达要约人;承诺的内容要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一致,是指受要约人接受要约,并不对要约做出实质性变更的意思表示。
5、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
6、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客观事实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条件的合同;附期限合同是当时人在合同中约定特定的期限,并以
该期限作为合同生效或失效的界限。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是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五章。
1、只要消费者认可、接受的产品应当认定为知名品牌;若甲公司销售某产品,已公司销售的产品与甲公司同属一个行业具有竞争性且产品具有相互替代性,那么甲公司就违反了《工业产权法》的规定;只要产品的名称具有显著识别性不是通用的名称就可以是特有名称;仿冒的标准一是因仿冒而误导的主体必须是一般消费者,二是仿冒商品与知名商品具有相似性。
2、《专利法》第24条规定:申请专利 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不丧失新颖性。
3、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的损失可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的行为情况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六章。
1、不正当竞争行为。假冒混同行为中的仿冒知名品牌的行为;虚假宣传功能中的虚假广告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行政性垄断行为。
第七章。
1、《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责任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2、《产品质量法》第44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侵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的生活自助费用、生活补助费用、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必须的生活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需的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八章。
1、按有关规定:三包的有限期是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件修理的时间;实行三包的产品在保修期内连续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2、消费者与经营厂商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提请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
3、消费者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第九章 。
1、《商业银行法》规定: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除此之外,不能将拆入资金用于其他方面。
2、若某人同时向甲乙保险公司投保,此行为属于复保险合同。甲乙保险公司应平均承担赔偿保险金的
业务。
3、当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引起的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既可要求第三人赔偿损失,也可以要求保险人赔偿损失。如果被保险人主张保险请求权,根据补偿原则的要求,保险人在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后,就应取得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求偿权。
第十一章。
1、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平等协商的方式;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方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
2、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当事人对仲裁裁决自收到裁决之日起15日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裁决书即发生效力,此时可以结案。
3、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