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战争前美国宪法联邦主义原则的确立与表现
南北战争前美国宪法联邦主义原则的确立与表现
本文主要论述了美国宪法联邦主义原则确立的历史背景、历史过程以及在南北战争前的二元联邦主义阶段中联邦主义与州权主义两种思想的斗争过程。
关键词:美国宪法二元联邦主义州权主义
美国宪法联邦主义原则确立的历史背景
独立战争之前,北美土地尚未形成统一的民族传统,将英属13个殖民地联合在一起的真正动因在于共同的利害关系,即希望获得更多的土地、消灭反抗的印地安人部落,以及反对共同的敌人英国殖民者。第一次的联合始于与法国的七年战争中共同参战,使得英国成为北美的霸主。然而战后13个殖民地并没有获得预想的好处,反而要承受来自英国的征税与缉私政策,这不仅极大地阻碍了北方工商业商人和南方种植园主的利益发展,也让殖民地人民看穿了英国政府的真面目,于是有了第二次的联合反抗。反英战争虽然取胜了,但是这种利益的联合体显然不能够解决殖民地之间固有的各自为政的矛盾。原因是在独立战争之前,英国对隶属于它的北美13个殖民地采用了三种不同的统治方式,使得这13个殖民地各自都有很悠久的自治历史。例如每个殖民地都有相当独立完备的殖民地机构;每个殖民地都有相当数量的享有与英国公民一样权利的有着深刻自治习惯的自由人;每个殖民地都有两个基本对立的机构—总督及参事会与殖民地民选议会。再加上受英国控制的程度不尽相同,13个殖民地在脱离英国后对建立新国家的态度上不尽相同,特别是一些殖民地的地方主义思想观念十分强烈,认为每个殖民地都是独立的和具有不可侵犯的主权,由此发展为后来的州权至上观念。
1776年《独立宣言》发表,各州纷纷宣布了独立,成立了州政府,并相继通过了州宪法。为了使各州正式结成同盟,保卫所取得的胜利果实,大陆会议经过长期争论,于1777年制定了《邦联条例》,尽管它宣告13个州相互缔结联邦和永久联合,但条例第2条又表明13个州实际上是各具主权、彼此独立的13个国家,成立的是一个基于《邦联条例》的联盟(邦联),而不是一个统一的国家,没有完整的中央政府。即使这样,《邦联条例》直到1781年用了长达四年时间才获得通过,从这不难看出各州根本没有要建立一个统一的国家的要求。而《邦联条例》这个宪法性文件使得后来在制定宪法时,立宪者仍需给予各州一定的权力,也是美国宪法确立联邦主义原则的重要原因。
美国宪法联邦主义原则确立的历史过程
联邦政府的软弱使得战后政权面临着随时覆灭的危险,立宪迫在眉睫。1787年大陆会议召开,参与立宪的利益集团是多元的,立宪的过程必然是一个协商和妥协的过程。以汉密尔顿、亚当斯等为首的联邦党派支持建立一个强大的联邦政府,遭到了以杰斐逊为代表的州权派的强烈反对。联邦党人重视并主张扩大政府的功能,倾向于建立严格的法治国家,认为在一个利益日渐复杂多元化的社会,没有一个有权威的政府,社会的整体利益将得不到保护,其结果必然是损害小的集团和个人的利益。反联邦党人则是希望建立一种以小政府、小国家、自食其力的小农经济为特征的共和政府,他们不相信联邦制是一个可行的方案,不相信两个政府可对同一人民同时拥有和行使主权。他们认为两个政府同时存在的结果必然是中央政府损坏州政府的自治权力,联邦宪法下的代议制政府不能有效地代表人民的意志。对于这个原则性的问题,谈判的底线最终采纳了联邦党派代表人物麦迪逊提出的观点:“既要使中央的权力处于适当的最高地位,也不排除地方的权力,只要这些权力有利于政府”。这是一个折衷的观点,制宪者们达成了妥协,新宪法中规定了一种灵活的联邦体制,这标志着联邦主义原则的确立。
与此相应,1787年美国宪法对联邦和各州权力的界定采取了列举式,将许多维系国家命脉的权力收归中央,从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各州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同时宪法还授权国会“为执行上述列举权力,制定所有必要与合适的法律”。这样笼统的措辞为以后联邦权力的扩张埋下了伏笔,成为后来联邦党人对宪法进行扩大解释的法律依据。但是宪法并未确定联邦与州之间的权利界限,此外,国会又于1791年通过十条宪法修正案强调人民的权利,其中第十条的规定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默认了州具有某些超越联邦权威的权利,为保障各州的自治权、限制联邦政府权力的扩张提供了宪法的保护。
可见,一方面立宪的目的是为了加强联邦政府的权力,经历了斗争与妥协,联邦党人实现了这个目标;另一方面,美利坚合众国的正式建立也是在联邦宪法被各州批准之后,可见各州依然掌握有相当大的政治权利。这不仅是因为州权主义由来已久,有着深厚的历史根源,更是因为立宪者们将州权主义作为一种权力制衡的工具。
南北战争前联邦主义原则的表现形式:二元联邦主义阶段
从1789年美国联邦政府正式成立到南北战争爆发之前,联邦派与州权派在谁拥有主权亦或分享主权的问题上各不相让,尤其是在争取商业以及贸易的领导权问题上各执己见,甚至妥协与折衷的老办法都无法化解矛盾,二元势力分离对立的趋势十分明显,因此这段时期被称为二元联邦主义阶段或分离联邦主义阶段。
此时在加强联邦权力的过程中联邦最高法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美国宪法虽然将联邦权限明文列举于宪法,将未列举的权力归属于各州,但同时也规定联邦国会可以通过“所有必要和适当的法律”来完成宪法对联邦政府的授权。由于这部宪法简练且解释的弹性很大,因此,谁拥有对宪法的解释权,谁就可以在政治斗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建国初期一些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最终确立了它在解释宪法方面的权威地位,为早期联邦权力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联邦权力与州权力的第一次交锋
第一次交锋发生于1819年的麦克楼诉马里兰州案,矛盾的焦点是有关合众国银行的设置。联邦权力的坚定拥护者、财政部长汉密尔顿决定建立联邦银行,遭到了州权派、国务卿杰弗逊和国会领袖麦迪逊的反对,理由是宪法中没有授权国会建立中央银行。对此,汉密尔顿提出在宪法中既有明示的权力,也有默许的权力,由于政府所管理的事务错综复杂千头万绪,因此宪法所授予政府的权力应该从宽解释,根据宪法必要和适当条款,总统为履行宪法赋予的责任,必须有极大的行动自由。汉密尔顿对宪法进行了从宽解释,最终华盛顿被说服了,签署了设立中央银行的法案,联邦的信用也得到了加强。
然而这并没有使州权派放弃加强州权力的抗争。1818年马里兰州议会颁布法律,要对该州境内联邦银行的分行征税。当时联邦银行在该州巴尔的摩市分行的经理麦克楼不服,将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马里兰州的辩护律师马丁是州权主义的热烈拥护者,他提出必须遵从“宪法制定者当时的解释”,而这个解释就是制定者反对“默示的权力”,因此国会无权建立宪法没有授权的合众国银行。
问题的解决只得寄托于联邦最高法院,马歇尔大法官将为加强联邦政府的权力锻造法理上的依据。首先,制宪会议的代表虽为各州议会所选出,但议会是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联邦政府的权力直接渊源于人民而不是渊源于各州。联邦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它至高无上,当州权与联邦权力相冲突时前者必须服从于后者,因此马里兰州议会制定的对联邦银行征税的法律是无效的。这一主权在民的思想有力地支持了联邦权力,从根本上动摇了州权至上理论的全部依据。其次,马歇尔认为宪法的第一条第8款授权联邦政府可以采取“所有必要和适当的一切法律”说明宪法是一部需要进行解释的宪法,其标准就是看联邦政府的权力是否符合国家的根本利益。设立合众国银行是一个执行国家财政政策的基本工具,它和联邦政府享有的征税、调节商业等一样是合宪的,同时肯定了解释宪法的默许权力理论。最后,马歇尔根据宪法第6条“宪法和联邦法律都是全国的最高法律”指出,国会有关建立合众国银行的法律高于各州的法律,各州无权用征税或其他方法侵害或以任何方式控制国会为行使合乎宪法的法律的实施。马里兰州向它的主权管辖不及的合众国银行征税的法律因为违宪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