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旅游法对旅游业的影响
中国新旅游法出台对中国旅游业产生巨大的影响,本文主要从五个方面分析了新旅游法的影响,特别是对旅行社,导游人员的巨大影响。指出了旅行社转变发展战略的必然性,同时也明确了解决导游人员生存状态的迫切性,力求在新旅游法的引导下中国旅游业实现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中国首部《旅游法》出台是中国旅游发展的里程碑,可谓是众望所归,当然也是所有旅游从业人员的翘首期盼,更是中国经济发展转型的大势所趋。自2013年10月1日新旅游法实施以来,很多旅游业内人士都持观望态度,可谓几多欢喜几多愁。本文主要就新旅游法对旅游业的影响做一个简要研究。
一、旅游监管部门有法可依,规范旅游行业秩序
中国旅游业起步比较晚,但是随着中国改革开发的迅速发展,我国旅游市场也取得极大发展,虽然早在1982年我国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始着手起草旅游法,在1988年也曾把旅游法列入中国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规划。但是当时我国旅游业尚处于起步阶段,有关方面对立法涉及的一系列问题尚不能达成共识,于是草案未能提请审议。
随着旅游业的迅速发展,我国的旅游市场尚不规范,市场恶性竞争、旅游资源屡遭破坏、旅游景区和活动管理混乱等问题较为突出,特别是“零负团费”、黑导回扣、强迫购物、景区门票大幅涨价、景区超载、旅游公共服务不足等已成为人民群众反映较多的社会热点问题,旅游市场可谓乱象丛生。我国一直亟需一部涉及旅游规划、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责任、旅游监管等综合内容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旅游法。2013年中国首部旅游法的出台可谓是“应运而生,恰逢其时。”
旅游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的监管,其中包括对旅游城市和旅游景区内涉及消费者吃、住、行、游、购等所有场所与服务的监管,通过监管保证设施的安全性、企业的服务质量和合理的价格水平。旅游法的出台使得旅游监管部门更加有效的加强对违法行为的严厉查处,更加重视消费者的投诉,更加有利于旅游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旅游者挺直腰板理性维权
旅游者在旅游业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也可以说是旅游业的生命线,更是推动旅游业迅速发展的源泉和动力。旅游法的出台就是从旅游者的利益和需求出发,在旅游者享受旅游服务的过程中保证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旅游法的出台可谓是让旅游者挺着腰板真正行使旅游者的权利。
新旅游法的实施对旅游者来说最大的好处就是对进购物店和自费项目做了明确规定。再也不用怕导游强推自费项目再也不用担心被强迫消费,保证旅游者享受高品质的旅游服务。任何企图通过欺诈、不公平交易等手段来赚取不义之财,损害旅游者利益的行为都无处遁形。针对旅游者在遇到各种欺诈行为,损害旅游者利益行为时投诉难、维权难等情况,旅游法更是从大局全局着手,更大限度的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一方面,保证旅游者在享受旅游服务的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满足旅游者的精神需要;另一方面,特别是针对旅游服务中存在的损害旅游者权利的行为,旅游者更有机会行使自己的权利,更好的维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也只有保证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向旅游者提供高效、优质的旅游服务,才能更好的激励和推动旅游业的发展。
三、旅行社面临高团费收客难等问题
根据《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低于成本价揽客,旅行社或被取消经营资格。新旅游法明确提出了无购物无自费,这必然使旅行社面临巨大压力。不允许进购物店不允许推自费项目,那旅行社如何赚钱?特别是在之前血拼价格,价格大战的激烈斗争下,旅行社的出路在何方?有些不正规的旅行社冒着违法的风险,继续推出低价团;当然更多遵纪守法的正规旅行社只好不进购物店、不推自费,这必然意味着高团费,团费价格的提高将不利于旅行社的收客。当然也有一类旅行社既没有冒险者的激进,也没有尊法守纪者的执着,在新旅游法出台后一直处于观望态度,甚至直接歇业。众所周知,旅行社在旅游业中扮演重要的角度,他们不仅仅是是聚集旅游服务供应部门的中心,更是连接旅游者和旅游服务供应部门的纽带。旅行社在旅游业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方面,旅行社通过旅游咨询向旅游者介绍旅游目的地的各种旅游服务供应部门或企业,促进旅游者对旅游产品的购买欲望;另外一方面,旅行社通过在旅游客源市场上的销售活动,增进旅游客源地与旅游目的地人们之间的了解,推动各国和各地区科学文化交流起到不可低估作用。新旅游法的出台可谓让旅行社举步维艰,面临巨大挑战,以往价格大战血拼的时代面临严重拷问,旅行社用低价揽客的手段一直都备受怀疑质问,旅游法的出台可谓是对旅行社这种低价揽客行为的当头棒喝,对那些通过欺骗等恶劣手段招揽游客的旅行社来说更是灭顶之灾,这些损害旅游者利益的旅行社将在狭缝中苟且求生,甚至于绝迹于旅游行业。如果这些卑劣的损害旅游者利益的旅行社可以绝迹,这无疑证明了旅游法的巨大作用,可谓功不可没,当然,这也是我们期望的。当然对于那些一直公正公平为旅游者服务,注重品质,为旅游行业规范发展出力的旅行社而言,旅游法就犹如春雨一样滋润着这些重品质的旅行社,更为旅行社的健康发展成长指明了道路。
四、导游收入锐减,谈购色变,生存堪忧
根据《旅游法》规定,导游、领队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新旅游法对于导游可谓是“重磅炸弹”。没有购物加点,就意味着没有提成,我们都知道对于导游而言,购物加点是他们收入的核心部分,然后旅游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是断了导游的财路。很多导游都没有基本工资,即便有,也是甚微,相比购物加点所得收入,这点基本工资对于导游者而言可谓是杯水车薪,导游者的收入没有保障。我们都知道导游在旅游活动了处于中心地位,起着导演的作用。一次旅游活动成功与否,关键往往在于导游,外国旅游专普遍家认为“一名好导游会带来一次愉快的旅游,反之,肯定是不成功的旅游”。为了强调导游的重要作用,国际旅游界将导游称之为“旅游业的灵魂”、“旅行社的支柱”和“参观游览活动的导演”。导游直接与游客接触,并且接触时间最长,导游服务是旅游各项服务中最为根本的服务,更是旅游服务质量高低的最敏感的标志,也是是各项旅游服务的联系纽带和中间桥梁。然后新旅游法的出台可谓让众多导游“谈购色变”,绝口不提购物,即使旅游者有购物的需要,导游者也不熟视无睹,有些人曾提议若旅游者要求购物,可以签署“购物协议”。然而这份协议是与《旅游法》中的相关规定相违背的,所以不具法律效力。这也就可以理解导游为何熟视无睹,甚至“谈购色变”。没有购物,就没有收入,特别是对于那些没有基本工资的导游人员来讲,旅游购物市场比较混乱,特别是相比前些年而言,旅游者更侧重理性消费。现在面临禁购命令,新旅游法的出台在某种程度上对于导游而言无疑就是“屋漏偏遇连阴雨”。对于导游来讲,旅游法就是导游人员的寒冬,导游生存状态堪忧,当然我们也希望越来越多的部门考虑到导游的利益,找到解决导游收入的好办法,当然这个问题也是极其迫切的。
五、自驾游井喷式发展
新旅游法的出台,严重打击“零负团费”等不合法的消费行为,对中国旅游业多年存在的顽疾“零负团费”采取的是一种“零容忍”的态度。这些规定都导致团费价格的高涨,再加上这是旅游法颁布后的首个黄金周,全国高速免费,再加上互联网普及和移动互联网应用兴起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人旅游需求多样化,对酒店、住宿、餐饮等需求越来越自主,旅游者不再受限于传统的旅游方式,不再满足于纯粹的走马观花式的旅游。行程舒适度、线路价格和安全保障是游客在选择旅游产品时考虑的最重要的三个因素,选择“自己想去的、想住的、想吃的”成为旅游选择的主线。从传统的观光旅游向休闲度假、体验旅游、自助游、自驾游的转变已是大势所趋。而自驾游更像是旅游业中的一匹“黑马”。自驾游不仅可以满足旅游者“深度旅游”的需求,享受旅游的过程,更能最大限度的品味景区历史风情、体验当地人文特色。很多旅行社和旅游网络也已经看到巨大商机,有些已经借助《旅游法》的实施,开始推出更深层次的旅游方案。
随着旅游爆发式增长,旅游法越来越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越来越关系到大众的切身利益和根本利益。总的来说,新旅游法的出台对于旅游业来言,不仅是机遇,更是挑战。如何保证旅游业长远健康快速的发展,旅游法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旅游法的出台更是中国经济发展转型的大势所趋,更是努力实现“中国梦”的一部分,我们期盼在新旅游法的指导下中国旅游事业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广西大学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