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中心主义背景下的证据裁判原则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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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治
梅、郭丰:《2009年度全国法院经费分析报告》,《人民司法应用》2010年第17期;唐虎梅、郭丰、李军:《全国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改革情况调研报告》,《人民司法应用》2011年第17期等。[2]李侃如:《治理中国:从革命到改革》,胡国成、赵梅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23页。
[3]张洪松:《社会管理创新视域下的能动司法》,《青海社会科学》2013年第4期。
[4]Hazard,G.C.,M.B.McNamara,etal.(1972).Court
FinanceandUnitaryBudgeting.81YaleL.J.1286.
[5]张洪松:《司法预算中的府院关系:模式评估与路径选择》,《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
[6]苏永钦:《寻找共和国》,元照出版有限公司(台北)2008年版,第377页。
[7]张洪松:《论美国州法院统一预算体制及其借鉴——以法院预算过程的内部组织为重点》,《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1期。
(作者为四川大学政治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审判中心主义背景下的证据裁判原则反思*
■吴洪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司法领域的一个重大突破就是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审判中心主义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事司法基本格局开始由传统的侦查中心主义开始向审判中心主义转型。在这一转型过程中,其中的一项核心内容就是要“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本文主要从学理的角度对审判中心主义背景下的证据裁判原则以及该原则确立对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可能带来的结构性影响谈几点浅见。
第一,刑事错案屡屡出现,传统事实认定方式出现失控。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以来,错误定罪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刑事司法系统,从杜培武案(1998年)到佘祥林案(2005年)再到赵作海案(2010年),这些标志性的错误定罪案件间歇性的爆发从某种意义上揭示了我国刑事诉讼在事实认定环节存在着失控的危险。因为无论错误定罪的根源在刑事诉讼的哪一个环节,其最直观的表现都是案件事实认定的错误,而案件事实认定则是以证据作为基础的。刑事错案的屡屡发生迫使我们去深刻检讨传统对于事实认定环节的控制缺陷,进一步强化了对事实认定环节进行控制的需求。而其中最重要的表现之一便是强化证据领域的立法。比如,2010年,赵作海案件的出现直接催生了酝酿多年的两个证据规定(《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最终出台。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这两个规定的大部分内容都被吸收进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当中。
第二,司法实践的需求催生了证据立法改革运动。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以来,一方面,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中过于简单的规定,完全无法满足司法实践中证据认定的需要。1996年刑事诉讼法当中“证
一、确立证据裁判原则的两个背景
现代裁判制度与传统事实认定制度的一个根本性区别就在于现代裁判制度是依照证据基础上的事实推理来展开,而非通过蛮力或者机械推理的方式。[1]证据裁判原则的确立就是是现代理性主义事实认定方式的一个集中体现。证据裁判原则在我国的确立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制度演化过程,其中最重要的背景有如下两个:
*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证据排除规则的内部结构与运行环境”(项目批准编号:ZK1006)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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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