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诉讼标的理论
浅析民事诉讼标的理论
仪丽
(青岛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266071)
[摘要]民事诉讼标的理论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之一。特别是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发展到强调程序公正的
今天,其地位更是重要。但是诉讼标的问题,在我国以往的民事诉讼理论中不受重视,不利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这
一状况亟需改变。
[关键词]诉讼标的;诉讼请求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489(2009)04-0026-01
1、民事诉讼标的的涵义及地位以根据实体法规定的权利的不同,而提出不同的诉讼标的。就现在诉必须是实体意义上的诉与程序意义上的诉的结合。诉是诉的司法实践来看,同一案件不同判决还是比较常见的。这一情况严讼程序的开端,当事人通过诉实现自己的诉权,即诉与当事人的处重侵害了司法的公正性与效率。(2)我国公民法律保护意识已经大分权有密切的联系,当事人因为发生民事纠纷就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大增强,对个人的权利保护更为敏感和重视。适用旧实体法说可能容向法院提出“诉”,即请求的。在这里,提出什么样的请求,要求什会造成个人肆意行使权力的情况发生,破坏社会价值的实现。(3)么样的保护,具体范围是什么完全都由当事人基于意志自由决定。我国诉讼效率一向不高。这就迫切的要求从程序的设置和理念的同时,既然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表现形式,那么它必定包括当事转变上进一步简化繁琐的工作程序,而重复诉讼的出现对于提高诉人向法院提出请求的行为。当事人若想得到法院的公平审判,第一讼程序无疑是一个重创。(4)我国的民事诉讼理论发展并不发达,步要做的当然是提出具体的请求,这就使诉从单纯的实体法上的请而诉讼标的作为民事诉讼的核心和基础问题,仍处在发展滞后的阶求有了程序法上的意义。因此诉应当具备实体上与程序上的内容,段,不利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发展与世界学术研究的接轨。基于是由诉讼主体、诉讼标的和事实理由构成的特定程序或过程,是争以上原因,我认为中国的诉讼标的理论急需注入新的元素,也许可
[1]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与诉讼请求的形式的统一。这一定义进以在新的诉讼标的理论中得到一些启发。
2.2新诉讼标的理论。一步说明了诉的本质,赋予了程序法的意义,更利于对诉的研究和(1)二分肢说。即诉的声明及事实理由
立法上对诉的规范。基于对诉的概念的理解,相应的,诉讼请求作合并说。该说是诉讼标的说的新理论,对传统诉讼标的的批判。他为诉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具备诉的特性。即诉讼请求也不应只局指出诉讼标的不能以实体法请求权为依据,而只能以原告陈述的事限于实体法,而也应该体现程序法的内容,这也是符合程序公正的实理由,以及诉的声明为根据加以确认,凡是事实理由和诉的任何要求的。诉讼标的应是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与诉讼请求的一种理由为多数时,则诉讼标的即为多数,从而发生诉的合并,追加
或变更。二分肢说的新颖之处在于识别方法与传统理论不同,新说
当事人若选择以诉讼方式解决民事纠纷,必将由法院根据当事有2个识别标准。但是这一学说也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例如原人的诉讼请求,就具体的案件进行审理后,基于法律作出判决。而告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然而离婚的事实理由可能是多个:重婚、虐法院要做出判决必须针对特定的对象作出。法院作出的判决不能待、与别人非法同居等,如果在诉讼中原告同时提出这些事实理由,是就一般的法律问题作出的判断,诉讼必须围绕特定的对象进行,那么根据二分肢说,诉讼标的则为多个,法院得相应做出多个判决,这种诉讼对象就是诉讼标的。总之,诉讼标的的确定才可以区分此这显然违背常理和法理。(2)一分肢说。该学说认为在诉讼上,原诉与彼诉,确定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而且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许告心目中最重要的是法院应以其声明而裁判,从而诉的生命才是诉多制度都要基于诉讼标的地确定才能得以进行,诉讼标的是整个诉讼的真正对象,即它的声明会被法院准许或驳回。这才是原告真正讼的核心,应当在重新构筑民事诉讼基础理论的同时,将诉讼标的关心之处。在同一给付为目的的请求时,即使存在若干不同事实理理论作为一个重要的部分来看待。由,仍只有一个诉讼标的。即诉的声明也就是法院裁判的对象。诉
2、诉讼标的的学说评析讼标的的内容,决定了实体法对法官的约束程度。在适用旧说的情
2.1旧实体法说(旧诉讼标的理论)。旧实体法说主张,诉讼标况下,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以民事实体权利纠纷的形式呈现在法官的的是原告在诉讼中提出的具体的实体法上的权利主张。凡同一案面前,由于民事实体权利由民事实体法律所规定,因此法官只能在件事实,在实体法上按其权利构成要件,能产生多个不同请求权时民法的权利框架内对纠纷作出裁判。新说摆脱了民事实体权利与(即请求权竞合),每一个请求权均能独立成为一个诉讼标的。由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绝对束缚,以当事人在诉讼上的主张作为诉讼此,诉讼标的的识别根据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2]我国民事诉讼法标的,直接将纠纷的整体作为审判的对象,在审理过程中,由于无须
[3]学者一般是接受传统诉讼标的理论的。这种学说反映在司法上,拘泥于民事实体法,法官可以较为灵活地解决纠纷。(3)新实体法
当事人即使基于同一权利义务关系,也可以根据实体法规定的权利学说。由于诉讼法说所存在的局限,以及与实体法脱离了关系,所
20世纪60的不同,而提出不同的诉讼标的,重复进行诉讼事人对诉讼标的的以一些学者又回到从实体法角度来研究诉讼标的问题。
支配权限。这与当事人主义模式盛行的时代是相应的,在一定阶段年代,德国学者认为,凡基于同一事实关系发生的,以同一给付为目上是有进步意义的。在此理论支持下,当事人可以充分的行使和保的的数个请求权存在时,实际上只存在一个请求权,因为发生请求护自己的权力,对抗外部侵犯。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旧实体法权的事实关系是单一的,并非真正的竞合,不过是请求权基础的竞说,但凡涉及诉的变更、追加和合并时往往又没有考虑到诉讼标的合。就盗取汽车例来说,产生请求权的事实关系(盗取汽车)为单
[4]的变化,并没有贯彻传统的诉讼标的理论。一,给付目的是同一(返还汽车),所以原告只拥有一个实体法上的笔者认为旧实体法说应该已经不适应中国法治的发展了。原请求权,至于所谓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不过是因有以下几点:(1)司法公正。这是一个法治建设中比较突出的问请求权基础竞合。这种认识也基于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原则,主张上题。而适用旧实体法说,当事人即使基于同一权利义务关系,也可述情况仅是一个纠纷。在新实体法说看来,所谓请(下转第30页)形式的统一。作者简介:仪丽,青岛大学06级诉讼法专业研究生。
的是诉讼请求的内在源泉,诉讼请求是诉讼标的的外在表现形式。没有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是不会予以裁判的。诉讼标的虽然也是
但是由于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二者使用的环境不同,因而二者由当事人提出,但是当事人不需要在起诉状中明确列出。法院只对是有明显的差异的。诉讼请求区别于诉讼标的主要体现在:作为外在表现的诉讼请求予以审查裁判,当然前提是首先要作为内
(1)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具体的权益要求,而诉讼在本质的诉讼标的进行审查。
标的是就民事争议的整体而言的。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只是当从我国目前来看,诉讼标的的理论研究仍然是薄弱的环节,现事人根据自身对法律的理解认为自己享有某种权利,而向法院提出有的学说还不能系统地揭示诉讼标的的全部内涵,展示它的强大功的某种权益请求,法院是否认同还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法庭辩论、调能。而诉讼标的的问题之所以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与我国的民事查等程序予以确认。而诉讼标的则是当事人根据实体法的规定直诉讼运行中漠视程序,不注重当事人的民事诉讼主体地位以及既判接提出的比诉讼请求更为抽象的实体权利主张或者声明。可以说力制度的欠缺有密切联系,加上诉讼模式的差异,实践中对诉讼标诉讼请求是对这种主张的具体化,诉讼标的是诉讼请求的前提,诉的的认识上的虚无主义和冷漠是学术界较少关注诉讼标的的内在讼请求是在提出诉讼标的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来的。即当事人提原因,理论研究的滞后性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许多不便,在重复起诉、出的诉讼请求是诉讼标的的外在表现,诉讼标的是诉讼请求的内在合并审理、诉的变更等方面,相同或类似的案件可能出现不同甚至原因。相反的处理结果。因此改变民事诉讼法学关于诉讼标的理论研究
(2)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可能是实体权利方面的权益请求,停滞不前的现状,是诉讼法学界的当务之急,也是改变司法实践中也可能是程序上的权益请求。但是诉讼请求的核心应当是实体法诸多混乱做法的客观需要。
上的权利请求,因为当事人正是基于他们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之间【参考文献】
的争议,才请求法院予以裁判解决纠纷的。程序法上的权益请求不
能独立存在,它必须依附于实体法上的权益请求而存在。
(3)诉讼请求必须在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中明确提出,[4]李龙.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1999.[5]张卫平.诉讼架构与程式[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6]王国征.论诉的变更[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9.6.
(上接第25页)政治敏锐性要增强政治敏锐性,还要尽快适应信息时代的新环境、新特点、
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的主动权,至关重要的是善于从政治上审时新要求,用全新的手段切实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及时性、针对性和度势,敏锐地洞察问题,正确地分析问题,创造性地解决问题;善于实效性,积极主动的占领思想舆论阵地,切实使政治工作在提高快见微知著,未雨绸缪,因势利导,把工作做在前面。这就需要各级领速反应能力上有新突破。
导机关和广大政治工作者,不断提高政治鉴别力、政治敏锐性和科【参考文献】
学预见性,增强观察、分析和处理各种复杂问题的能力。为此,要坚
持从战略和全局上看问题,研究上情,了解下情,从两者的结合中找
出规律性的东西,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研究解决各种思想问题和实[1]邓小平.邓小平文选[M].1993.[2]陈钢龙.张敬尊.赵维科[M].邓小平理论概论,1999.[3]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C].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全
1997.际问题。研究上情,就是要领会党中央的精神,把握全局,着眼大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在中国共产党第15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4]艾福成.贯彻落实“三个代表”要求,培养造就大批高素质人才[M].局,站在国际、国内这个大背景上看问题、明是非。了解下情,就是
了解社会,了解群众,心里装着群众,知道群众在想什么,在干什么,
他们需要什么,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
脚点。这就要求我们的思想政治工作者,要坚持运用群众路线的方
2000.2.法,善于把“上情”和“下情”有机结合起来,真正使我们的决策工作科学,
既符合上级指示精神,又贴近基层,切合实际。2001.3.[5]陈秉公.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M].辽宁人民出版社,2001.1.[6]陈万柏.思想政治教育载体论[M].湖北人民出版社,2003.5.[7]张蔚平.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律和办法[J].山东社会
(上接第26页)求权竞合,系指基于多数事实关系分别发生多数请区分诉的主要依据,但并不是唯一的。诉既然是由多种因素构成
的,那么任何一种诉的要素的变更,应该都可以引发诉的变更。也求权而其给付相同的情形。
3、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就是说,在诉讼标的不变的情况下,诉的其他因素的变化都可能引诉讼标的是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与诉讼请求的形式的发诉的变更。基于不同的因素发生的变化,对诉的影响也是不同
诉的变更可以分为质的变更和量的变更,这对诉的区分是有着统一。由此可见,诉讼请求是诉讼标的的形式,即外在表现。诉讼的。
标的的内容是当事人双方所争议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当事人要重要意义的。诉的质的变更应当是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通过诉讼的公力救济方式请求法院受理案件并得到预期的判决,首了变化,使诉变成了与以前相区别的另一个诉,这是毋庸置疑的。先要提起诉。这个诉必须是以具体的方式提出,否则就是一般的法作为诉讼标的的另一个组成部分,诉讼请求的变化就较为复杂一
诉讼请求的变化应当属于诉的量上的变更,他的变化只是在原律问题,法院无法就此诉得到据以判决的根据。所以诉讼标的必须些。
并不会改变诉的性质。诉需要外化,一个可以由法院所衡量的标准。而且在诉讼过程中,无有的法律关系范围内作一些扩张或缩减,
如果不会同时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化的话,也只论是法院的审判活动还是当事人的诉讼活动,都是直接围绕着诉讼的事实理由的变化,
请求展开的,如果没有诉讼请求所有诉讼活动都会失去目标,诉讼会引起诉在量上的变更。
标的就无法存在下去。二者的关系在诉的变更中可以体现出来。
我国民事诉讼法领域对待诉的变更问题仅局限于诉讼请求的变更。
这样是无法正确划分诉之间的区别,实现“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依
前面所说的诉讼标的包括诉讼请求,那么诉的变更中就不应当把诉
讼请求的变更单列出来,应将其划入诉讼标的地变更。诉讼标的是【参考文献】[1]王国征.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J].法学家,1998.4.[2]邵明.民事诉讼标的论[J].法学家,2001.6.[3]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新编[M].法律出版社,1992.[4]张卫平.诉讼标的及识别标准[J].法学研究,19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