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要求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要求
日期:2002-09-01 来源: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作者:佚名
随着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工作也不断走向规范化。作为纳税人,只有清楚知道税务机关统一、规范的要求,才能提高其办事效率。下面就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要求简要介绍如下:
一、认定标准和范围
(一)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均可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1.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
(1)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
(2)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含180万元)以上;
(3)已开业的小规模工业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实际年应税销售额在上述规定标准以下,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实现的销售额占应税销售额合计数的比重在50%以上的,按工业企业销售额标准执行。反之,按商业企业销售额标准执行。
2.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3.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4.实行统一核算的机构,如果总机构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分支机构属于小规模工业企业,该分支机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5.全部销售总机构货物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如果总机构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分支机构属于小规模商业企业,该分支机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6.个体经营者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凡同时具备实际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会计核算健全、采取查账征收至少三个月以上等条件的,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层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
7.具备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资格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
8.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
(二)下列对象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
1.年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企业;
2.个体经营者以外的个人;
3.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4.非企业性单位;
5.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
6.无厂房设备或无经营场所、无经营资金、无生产经营人员的“三无”企业。
二、申请认定的时限
(一)暂认定一般纳税人的申请时限
1.新开业的增值税纳税人,若预计开业当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能够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半年内申请,超过半年不提出申请,视作已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处理。
2.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在一年内(含连续12个月)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次月申请。
3.已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一直没有增值税应税收入的,在实际取得增值税应税收入的当月提出申请,超过上述期限的按已开业小规模纳税人处理。
4.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纳税人,应自恢复征税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5.由于销售额未达到标准而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从取消资格的次月起计算,可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次月提出申请;
6.违规而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一年内(满12个月)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满一年的次月起连续12个月内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标准的,可在达到的次月提出申
请。
(二)正式认定一般纳税人的申请时限
1.暂认定期内的企业,在暂认定期满前一个月内提出正式认定申请,暂认定期内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且暂认定期超过半年的,可在达到的次月提出申请。对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暂认定一般纳税人,在暂认定到期时应税销售额末达到规定标准的,如会计核算健全,且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可继续申请正式认定: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
(2)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3)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
2.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正式认定。
3.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不论其年销售额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均应直接申请正式认定。
三、申请认定的手续
符合认定条件的纳税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填写后连同以下资料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1)法定代表人(合法)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办税员、会计人员(合法)的身份证和从业证明;
(2)固定资产详细目录和固定资产账页复印件(没有固定资产的除外);
(3)所有开户银行账号;
(4)所有经营场地的资料,包括经营场所、货物仓库等。场地属自有的,需提供产权证明;属租用的,需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等;
(5)最近一期已办理申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会计报表一份(新办企业除
外);
(6)防伪税控机申购表(已购机企业除外);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除特别注明外均指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上必须加具“此件与原件相符”的意见并加盖公章。主管税务机关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及附送的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并与相应的原件核对。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还纳税人,同时向纳税人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通知纳税人在30日后到税务机关领取认定结果通知书。其他资料留作税务机关的认定审核资料。
四、税务机关的审核和审批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对纳税人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期间纳税人应配合税务机关的有关工作,包括对企业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的审核,对企业经营场地的实地考察核实,约见企业法人并核对身份证明等。对审核的结果,税务机关在30天内作出相应的批复:
(1)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暂认定期限为一年。
(2)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标准的,认定为正式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
(3)对不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五、税务证件的领取
纳税人按税务机关约定的时间,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有关的税务文书。批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批复书》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未被批准认定的,领取不批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批复书》。纳税人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应从批准之日起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收方式计征增值税,并可申请购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防伪税控设备的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年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但不申请认定的纳税人,在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次月起,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