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考试题库
第一章:本章作业
1. 列举我国目前已颁布的建设法律和建设行政法规。 建筑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乡规划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一、在《建筑法》中,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下列条当具备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二、工程建设程序上先后需要办理的手续: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国家和省为主投资并被列为省重点工程的项目;2. 省直机关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上述建设工程项目在项目立项后,其勘察设计、施工及其发承包、中介服务等活动,依照本指南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其它建设项目在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建筑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应办理以下相关手续: 1. 工程报建登记备案; 2. 施工图审查(由中介组织实施) ;3. 市场交易(招标投标);4. 安全施工措施备案;5. 质量监督管理6. 施工许可;7. 工程竣工备案。
三、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五、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六、资质序列: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少个勘察企业资质序列
七: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八、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一般规定 :1)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2)建设工程的承发包中,禁止行贿受贿; 3)承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4)提倡总承包,禁止肢解发包;5)特殊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对于一些特殊工程项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规定,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不进行招标而直接发包,
九:招标项目应具备的条件:建设项目只有在具备一定条件后,才能进行招标,主要包括三个方面:①建设资金已经落实;②已履行相关审批手续;③必要的准备工作已经完成。
十、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或国家融资项目。 (4)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核准的手续已经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行使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批准;4)有相应的资金或来源已经落实;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十一、中标无效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处理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十二、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十三、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十四、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
(1)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2)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施工单位: (1)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法律责任;(2)违反施工现成管理的法律责任;(3)违反安全设施管理的法律责任;(4)管理人员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5)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的法律责任;(6)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法律责任; 十五、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十六、危险性较大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独编制(并应当在施工前单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十七、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十八、根据《建筑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十九、施工人员应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 二十、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二十一、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二十二、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若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二十三、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1)依法发包工程的责任2)依法委托监理的责任(3)依法报建,接受政府监督的责任4)不得明示或暗示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任。5)提供资料,组织验收后使用的责任。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1)遵守执业资质与资格制度的责任2)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3)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4)施工验槽、技术交底和事故处理的责任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1)遵守执业资质与资格制度的责任2)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5)施工单位隐蔽工程自检与报验责任。 6)返修责任
(7)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1)遵守执业资质与资格制度的责任2)按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的责任3)回避责任 4)驻场监理与签字确认责任 5)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进行监理的责任 二十四、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二十五、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二十六、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检测单位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二十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处理: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
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二十九 土地使用权证、建筑用地规划证、建筑工程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案例一
案情:2005年,××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某市市区内共同开发房地产项目。该项目包括两部分,一是6.3万m 2的住宅工程,另一部分是和住宅相配套的3.4万m 2的综合楼。该项目的住宅工程各项手续和证件齐备,自2002年开工建设到2005年4月已经竣工验收。而综合楼工程由于合作双方对于该工程是作为基建计划或开发计划申报问题没能统一意见,从而使得综合楼工程建设的开工手续未能办理。由于住宅工程已开工建设,配套工程急需跟上,且在综合楼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未进行变更审核的情况下,开发公司自行修改了综合楼的平面图,在东西方向增加了轴线长度,增加了约2680m 2的建筑面积,并开始施工。该行为被该市规划监督执法大队发现后及时制止,并勒令停工。问题:分析该案例存在的违法行为涉及的相关法规条款规定?
1. 违反工程设计方面法律规定的行为
(1)未依法变更设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开发公司自行修改综合楼平面图和对变更的设计未依法进行审查的行为显然是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
2. 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依照该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开发公司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的行为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行为
(1)未依法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备注:包括用地规划条件和建筑工程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该综合楼增加了约2680m2的建筑面积,开发公司应依法重新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开发公司未办理,显然也是属于严重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行为。
案例二 (招标 投标 评标)
案情:某市政设施工程全部由政府投资兴建。该项目为该省建设规划的重点项目之一,且已列入地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概算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征地、报建工作已完成,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齐全。
现决定对该项目进行施工招标。招标人在地方报刊发布招标公告,因估计除本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外,还可能有外省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故招标人委托咨询单位编制了两个标底,分别用于对本省和外省市施工企业投标价的评定。招标人于2004年8月5日向具备承担该项目能力的A 、B 、C 、D 、E 五家承包商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其中
说明,8月10~11日在招标人总工程师室领取招标文件,
9月5日14时为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为60天。8月18日招标人组织各投标单位进行了现场踏勘,此后对投标单位就招标文件及现场踏勘提出的问题统一作了书面答复。9月5日这五家承包商均按规定的时间提交了投标文件。
承包商A 在送出投标文件后发现报价估算有较严重的失误,遂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半小时递交了一份书面声明,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2004年9月6日上午9时开标,由招标人委托的市公证处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由于承包商A 已撤回投标文件,故招标人宣布有B 、C 、
D 、E 四家承包商投标,并宣读该四家承包商的投标价格、工期和其它主要内容,同时宣读了标底。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由8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及监督部门代表4人,技术专家2人,经济专家2人。
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综合评标标准,四个投标人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的依次顺序为B 、
C 、D 、E ,故评标委员会确定承包商B 、C 、D 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经与三方进行价格和让利优惠的谈判,最终确定C 单位为中标人。遂于2004年9月8日发出中标通知书,双方于10月13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4. 分析该项目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及理由?
(1)不妥之处:招标人编制了两个标底且歧视潜在投标人
理由:不应编制两个标底,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不妥之处: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不同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3)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本案例并未指出属于特殊项目,故应采用随机抽取方式。
(4)不妥之处:双方于10月13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理由: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过迟。按《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不是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而本案例已超过30日。
(5)不妥之处:标后谈判
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6)不妥之处:排名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
理由: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