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若干刑事政策的回顾与展望
—10—・中国刑事法杂志(总第42期)・
我国若干刑事政策的回顾与展望
苏惠渔孙万怀3
刑事政策是国家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下,出于一定的社会功利目的,价和策略,
是国家一段历史时期之内打击犯罪、事政策的制定和运用。在建国以后的和平建设时期,经过时代的淘沙,某些刑事政策思想至今仍不断被发扬光大,,符合。其中,惩办与宽大相,经济犯罪控,刑事政策的科学化则是在依法治国时期无法回避的问题,更为未来中国刑事政策的走向提供了方法论的意义。
一、继承与发展: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回顾与展望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长久以来一直是党和国家的一项基本的刑事政策。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对敌斗争过程中,已经有针对性地形成了一些打击犯罪的策略,积累了刑事政策的经验。如在抗日战争时期,形成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斗争策略,并且成为战争年代对敌斗争的方针。这种宽猛相济的思想对于镇压顽固的汉奸以及严重危害根据地建设的行为,分化瓦解不稳定分子起到了较大的作用。解放战争时期,根据镇压和宽大相结合的策略,针对具体的革命现实,对敌提出了包括“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等策略,丰富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内涵,对于加速革命战争的胜利和旧制度的灭亡产生了巨大的效应。
如果说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在革命战争年代主要表现为对敌斗争的一项富有成效的策略,在和平建设年代,则更多地表现为打击和预防犯罪的基本刑事政策。镇压与宽大相结合也由此演变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1979年刑法第一条规定,我国刑法是“依据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制定,以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这一基本刑事政策。这一政策在刑法中得以广泛体现,并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较大程度的适用。随着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的深入开展,各级人民法院也十分注意政策和策略,认真执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依法该重判的坚决重判,依法该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但是必须明确,严打并不意味着判刑越重越好。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要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罪刑较轻的或者具备从轻、减轻情节,有条件放到社会中加3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刑法理论・—11—以监督改造的,应依法多判一些缓刑、管制,做到宽严相济,以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充分发挥政策威力。较为典型的实例是1989年8月15日两高联合发布《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之后共计有36000多人自首。就长远而言,对这种方式的价值评定不一,但《通告》本身的刑事政策取向却是相当明了的。
尽管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是一贯信守的,但并不意味此政策的内容一成不变。事实上,一开始对这一政策的理解就不尽一致。分歧主要集中在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看法上①。以后随着理论观念的转变,惩办与宽大的核心被建立在“准确”的基础上。“罪该处死,民愤极大,应该判处死刑。罪不该杀,即使民愤极大,也不能判处死刑②”。审理刑事案件,一定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特别注重一个准字,一切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依法办案,不枉不纵,打破关系网,杜绝人情案,依法该重判的,坚决重判,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或免除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宣告无罪,一定要使案件的处理经得起历史的检验③。,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仍将是我们信守的准则,地发生变更。首先是“惩办少数,改造多数”少数的严重犯罪分子进行严厉打击,。如在79年刑法中,共同犯罪的主犯是在法定刑基础上“。在新形势下“,惩办少数,改造多数”,、重罪与轻罪的界限的同时,、非刑罚化,通过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其他制,尽量本着改造和教育的原则,。其次“,区别对待”与刑罚的个别化是相一致的。惩办是对犯罪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法律层面上的报应和谴责,宽大则是注意到行为人主观危险性以及实际的可能性而作出的对犯罪分子从宽的处罚,是刑罚个别化的体现。也就是说,区别对待既是根据犯罪分子客观行为轻重差异的必然结果,更是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大小不一的要求。区别对待的实质就是刑罚的个别化。其三,宽严相济概念得到新的定位。较长一段时期之内,惩办与宽大作为对立的范畴,惩办被理解为从严、严惩甚至重刑。其主要原因在于刑法本身的稀缺,政策作为主要手段,缺乏法律的规范标准,
惩办自然成为从严的代名词“,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成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核心内容。但是在法律健全有法可依之后,法律的标准成为定罪量刑的唯一标准,程序的正当成为刑法公正追求的目标。惩办和宽大的适用必须实现刑法的构造和价值。惩办、宽大与罪刑法定是统一的。在对任何犯罪行为进行实体惩罚时必须以刑法为准绳,不能超越刑法的规定任意定罪处刑,这是惩办的基本内容。惩办是与已然之罪的刑法规定相适应的。宽大体现了刑事政策的谦抑主义,通过从宽达到刑法改过迁善的目的。宽大是建立在罪刑法定主义基础上的,从宽的反义词不再完全是从严。
二、创新与完善: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的回顾与展望
在我国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后,体制替代和变革成为社会发展无法否定的现实,各种新的经济现象如雨后春笋开始出现。在新的体制因素开始运作的同时,由于价值替代的滞后性以及社会①《中国法学研究的现状与展望》,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第62页。
②《江华司法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125页。
③198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同志在第14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的报告《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进一步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服务》。
—12—・中国刑事法杂志(总第42期)・转型初期大量失控现象的存在,经济领域中出现的一系列犯罪成为既敏感又严重的一类新的犯罪。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成为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邓小平同志在1982年就指出,必须“要有两手,一手就是坚持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一手就是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打击经济犯罪既是改革开放体制更新的必然结果,也是保障改革开放能够顺利进行的基本前提,尤其是对严重经济犯罪的打击在刑事政策中得以高度强调。党的第十二大报告中就曾经特别指出,决不能把经济领域中严重的犯罪活动“,仅仅看成是一般的犯罪,一般的反社会的行为,他们是我国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这种新的历史阶段下阶级斗争的重要表现。”因此从一开始对于打击经济犯罪的必要性、重要性便取得了政策范围内的共识。
80年代初期奠定的严厉惩办经济犯罪的政策思想尽管开始确立,但是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原因,政策确立开始便遇到了如何处理好严厉打击经济犯罪与坚持改革开放的关系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只有严厉制裁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一种观点认为,严厉打击经济犯罪行为,会阻碍改革、开放、搞活。现实意义的。出现上述争论是带有必然性的。
首先,在社会转型初期,,旧体制解体只是在表层开始体现,位。、多角度的。即使新的经济范畴在体制意义上得以认可甚远。,年刑法的确立是我国建国三十年来法制建设的历史上的一件大事,是“,但是建立在当时社会体制下的刑法在生效不久便受到了体制替代的挑战。市场初期种种制度的出台物化为日新月异的经济发展现象的同时,新旧体制的冲突在刑法中也逐渐开始凸现。尽管立法者充分估计到可能性的存在,而在立法过程中采取了“宜粗不宜细”的方针,但刑法规范与现实的冲突却是难以避免。刑法中的某些范畴尤其是一些罪名存在的合理性受到质疑。
适用这些规范对新的经济现象进行定性是否存在偏差,对经济犯罪进行严厉打击是否会阻碍改革开放自然成为争论的内容。
其次,在改革开放初期,经济形式仍然较为单一,对于经济犯罪的外延、经济犯罪的构成标准、经济犯罪的方式分类难以确定。在市场行为规范尚未建立健全的条件下,多数同志将经济犯罪的外延确定的较宽。甚至一些观点将涉及经济领域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犯罪均包容于经济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经济犯罪的认识同样是较为宽泛的。在1982年———1985年,全国各级法院共计审结经济犯罪案件183000件,主要是盗窃公共财物、贪污、行贿受贿、走私、投机倒把案件,其中,上升最多的是盗窃公共财物案件。诈骗、贪污、行贿受贿、走私、投机倒把等罪均被作为严重的经济犯罪予以打击。而且打击力度十分巨大。如1986年,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精神,强化了对严重经济犯罪的打击,因上述几类严重经济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包括死缓)的案件较1985年增加了123.91%。1987年较前一年有所降低,仍较1985年增加了61.72%。
回顾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的刑事策略,可以发现,上述两种争论仍具有现实意义。两类观点都是具有一定价值的。对经济犯罪的严厉打击有疑虑的观点侧重的是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的经济现象。其所指认的犯罪更多地是针对市场条件下出现的大量的法定犯。而赞同严厉打击的观点则是针对带有自然犯特征的经济犯罪。应该说两种观点是并行不悖的。
・刑法理论・—13—如果说最初的对经济犯罪的认知具有不确定性。那么经过十几年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关于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正在走向成熟。
首先是经济犯罪的处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随着改革的日益深化,市场经济必备的要素和手段日益纷繁,规范市场动作的法律不断在动态中被更新。市场化的结果一方面出现“市场失效”,另一方面催生大量的法律,为市场的运作提供了一种可预测性的交易安全环境。这些有关市场主体、主体行为、经济控制、社会保障的法律体系,极大淡化了法律的自然成分。体现在刑法中就是法定犯的范围不断增生。在97年刑法中,有关产品质量、金融监管、税收、环境、知识产权以及市场行为的大量禁止性规范的制定,无不昭示了市场条件之下法制的展拓和经济犯罪的增生。以法定犯为基础的经济犯罪的内涵与外延得到了新的诠释,并在刑事政策中得以体现。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期,刑事政策的变化加大了对制售伪劣商品、偷税抗税、贩毒、假冒商标等行为的打击力度之后,上述犯罪成为经济犯罪中新的内容。1992年以后,经济犯罪的内涵逐步得到纯化,犯意义上的经济犯罪日益成为经济犯罪的主要内容。、财税征管秩序的犯罪,包括伪造货币和利用非法集资、贷款、票据罪,虚开、私贩私犯罪。,鉴于犯罪。97年刑法生效之后,经济犯罪更多地。
其次。严厉打击不再意味表现为讲求重刑,而是加强了最,通过向社会公布一些典型案例,威慑犯罪。严格按照法律办事,依照刑法的规定进行惩罚。注重利用刑法手段
,挽回因犯罪行为对国家造成的损失。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尤其是刑法的关系得到了正确的界定。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对经济犯罪源流、经济犯罪的规律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对刑法在惩罚和预防刑事案件中的地位的认识与过去相比有了较大的位移。如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调查研究,针对企业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的经济犯罪案件,本着“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及时提出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慎重处理。对于大胆改革工作失误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需要判刑但生产经营和科研工作有特殊需要的,依法判处缓刑。此政策至今仍极具现实价值。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的发展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刑法思维角度。我国当前正处于市场化初期,针对我国初级阶段的社会现实,社会结构的构成以变更为主要内容。经济体制成为社会结构基本的构成要件,体制替代是主流。应运而生的刑法规范也以变动性为主要特征。近二十年的经济刑事立法的发展已经最好的说明刑法是刑事政策的体现。而刑事政策的确立必须根据经济关系的变化而变化,依靠经济关系的发展而发展,此是其一。其二,初级阶段的阶段性特征决定了在社会解体时期,苛求刑法尤其是经济刑法垂范久远是不现实的。从长远来看,法律的稳定性尽管是法律基本的要求。但是在特定时期,犯罪化行为与非犯罪化行为处于调整状态。大量的规范事实失效,大量新的社会越轨行为滋生,都使得经济犯罪的规制是一种动态的平衡。可以预计,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期以内,新型的经济犯罪会逐步产生,新的刑法规范仍会对刑法的统一进行补充。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也将紧扣市场经济发展的脉搏,作出相应性的对策。
三、统一与协调:刑事政策的科学化
建国以来的实践证明了我国刑事政策的发展经历了逐步完善的过程。刑事政策内容本身的科学化也是十分必要的。在刑事政策科学化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到以下因素:
—14—・中国刑事法杂志(总第42期)・首先,必须正确处理刑事政策推行与刑事法律适用之间的关系。
在革命战争年代,我党已经确立了一些对敌斗争的策略。建国之后,由于特定的历史环境以及特定的体制因素,政策在国家政治生活、治理方式上居于主导地位。包括刑法在内的法律的地位和作用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尽管基于形势的需要,先后颁布了一些法规,如《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等单行刑法,但是,相对与大量的社会危害现象,刑法的规范制度明显应对不足甚至在许多方面一片空白。而且一些既存条文本身缺乏确定性。刑事政策适用实际上代替了法律的地位。“依据党的政策办事,这里所指的政策也起着法律的作用①”。据此,有些同志认为在79年刑法颁布以前,谈及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的关系实无必要②。但是,我们认为,对其进行反思却是有助于问题的解决。几十年的实践教训说明了刑事政策的作用不能过分扩张,如果作为理论指南的同时,又取代刑事法律成为具体案件的直接标准,不仅会导致法律虚无主义,更助长刑事案件惩罚无法规格化和明确化。随着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开始和深入,。法制和法治的观念得到空前的重视,1979年,“律的关系,彭真同志在1984年明确指出“:,,还要健全法治,依法办事。一要有法可依,,讲“不仅有党,还有国家形式。党的政策,来。讲法,那都要按照国家的程序制定出来,一经立法,就要依法办事③”。———
刑事法律应当作为刑事政策得以贯彻的具体标准,刑事政策的目的实现必须依据刑法的有效实施———在仅二十年的立法过程中得以切实体现。苦于市场规范大量增加的现实,刑事政策的变动性替代稳定性成为矛盾主要方面,在刑事政策思想的指导之下,大规模的形事立法成为刑法发展最显著的特征。刑事法律作为刑事犯罪的标准和规格得到了应有的尊重。刑事政策的目的得到了较好的实现。
但是,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的关系是在不断的协调过程中得到统一,不断的平衡中得到深化的。从改革开放之初打击经济犯罪与改革开放的关系的争论,到两类性质的矛盾在刑法中的体现、生产力标准的争论实质上都是二者关系的进一步深入的考察。尤其是后者,与其说是犯罪的认定标准的争论问题的争论,不如说是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的关系问题的争论。生产力标准实质上是社会评价体系中的一个最根本的标准,不应简单化和绝对化为刑法的直接标准。更不能理解为纯粹的经济标准、局部标准甚至个人标准。也就是说,生产力标准只是作为刑事政策的最深层次的本质标准。将其理解为犯罪的认定标准实际上是将宏观政策标准取代具体刑法标准。同样,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对于制定刑事政策具有根本的指导作用,尤其是人民内部矛盾的解决方式更为刑事政策的制定提供最基本的政策。但是将其等同于具体的法律规范或视作具体刑事法律规范的直接原则体现则既降低了理论的价值,也使得对刑法的研究不仅不能正本清源,反而误入歧途。
刑事政策实践过程中的协调与冲突为刑事政策的科学化提供了以下对未来具有借鉴意义的思路:其一,刑事政策的实现必须以刑事法律的适用作为途径。刑事法律既是手段,同时对于刑事政①《董必武选集》第417页。
②肖扬主编《中国刑事政策与策略问题》:,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8页。
③《彭真文选》492-493页。
・刑法理论・—15—策的扩张具有一定意义的制约作用。失缺了法律标准必将导致刑事政策被滥用。其二,刑事政策是宏观标准指南,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特征,是法律实践活动最深层次的理论渊源,更多的表现为对实质性的确定,而不能过多地成为具体适用的依据。其形式必须是通过法律的途径达到最终目的。其三,在社会发展阶段性的成熟时期,刑事政策的稳定性与刑事法律的稳定性具有较为统一的基础,因而二者之间的关系相对较为协调。刑事政策的推行使得刑事法律较多地带有应世性色彩。而刑事法律的适用既为设定刑事政策提供了依据,又为刑事政策的贯彻奠定了法律前提。其四,在社会体制、规范乃至社会伦理体系处于快速变革的时期,这种均衡被打破。二者的关系问题成为容易引发争议的和不容回避的问题。但是必须坚持法律标准的统一性和刑事立法的应世性的协调,不应扩张刑事政策的职能。
其次,刑事政策的制定规划应当讲求系统性。
刑事政策对刑事犯罪的制裁和预防是多层次、多系统的统一体。主要手段,。,对犯罪行为的矫治也是多元化的。施必须系统化。事实上,。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同志曾经指出,1983,,对遏制严重刑事犯罪的大幅度上升起到了重要作用,,,
治安形势依旧是严峻的。。我们同犯罪作斗争将是复杂的、艰巨的。,对犯罪行为堵源截流,标本兼治。从1981年中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分别作出《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政策、指导思想发展物化为制度和法律,全面系统地遏制犯罪成为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同时,妥善处理其他各类案件和其他法律关系,防止矛盾激化、转化为刑事犯罪。建立和健全各项法律制度,消除犯罪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处理好各种社会关系,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从根本上杜绝、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因素。
我国将综合治理的方针确定为“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体现了科学的刑事政策思想。但是,在经济犯罪大量丛生的今天,相对于治安犯罪而言,经济犯罪的综合治理为我们提出了新的课题,其次,治安犯罪本身的综合治理也存在着手段的完善的问题。这都为综合治理的方针提出了新的要求。当今经济犯罪之所以十分突出,除了体制转轨造成的标准多元之外,相关制度和法律失缺也是经济犯罪行为滋生的制度因素。一些行为的罪与非罪法律标准不明确,一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因与现有法律的标准不一而难以制裁。甚至出现了刑法中将某些行为界定为犯罪,但相关法律的规范、范畴不确定难以实现刑事责任的现象。
第三,刑事政策必须以科学的研究作为基础,而不能仅仅凭观念的、感性的判断作为依据。刑事政策的制定不仅要依据客观的社会现实发展的规律,在综合考察犯罪原因以及行为惩治和预防时,更应当考察刑事犯罪的规律和刑事法律的发展规律,综合运用各种合法有效的手段治理犯罪。刑事政策理论的提出必须建立在科学的理论基础上,科学理性地分析社会犯罪的成因,科学理性的加以制定并贯彻,科学理性的对犯罪行为进行教育和改造,充分发挥刑事政策的作用。
责任编辑:但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