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指导刑事审判的意义
罪刑法定原则指导刑事审判的意义
要探求罪刑法定原则之于刑事审判的意义就不得不从该原则对审判的要求说起,正如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前者更侧重于对定罪的规制,而后者则更侧重于量刑。虽然研究刑法学的起点对罪与刑的先后关系在理论研究上有不同的看法,如有罪先刑后、罪刑互动、刑先罪后,但不论是谁先谁后,从学术上还是实践中讲,笔者以为有一点是相通的,那就是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被告人或行为人正确的做出裁判。毕竟,罪与刑产生于相同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法律赋予了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个别正义,保证法律的灵活运用,并以此避免突发性立法出现。也正因为有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才使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显的尤为重要,即必须使自由裁量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
首先是罪刑法定原则对定罪的要求。行为的定性处理是整个司法活动的中心环节,而定罪则是这个环节的核心。定罪必须首先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人或被告人的行为是不是构成犯罪是摆在审判者面前的第一个问题。其次,还必须分清“此罪”与“彼罪”的区别。总之,裁判者只有搞明白是不是犯罪,是什么犯罪才能进一步的做出无罪或有罪判决,并进一步决定进行量刑。
罪刑法定原则同样规制着量刑。该原则对量刑的最主要的要求既是对行为人科以刑罚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对行为人科以何种刑罚、何种幅度的刑罚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在此必须注意重刑主义,当然也得反对轻刑主义。不可将犯罪率上升归因于“打击不力”而崇尚重刑,必须使刑罚得到“惩办”与“改造”相适应和协调。
通过上述罪刑法定原则对审判的要求不难得出该原则指导刑事审判或者说刑事审判中贯彻该原则有以下几点意义:
首先,也是笔者认为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保证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不受刑事追究。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直接关系着行为人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刑罚的严厉性又要求司法机关在认定某行为是不是犯罪行为必须慎之又慎,以此更好的保护人权。
其次,保证构成犯罪的行为人依法受到追究。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而刑罚的目的则是给予行为人一定处罚,使行为人有一定的剥夺性痛苦,对于某些犯罪分子必须科以适度的刑罚使其更好的接受改造。
再次,罪刑法定原则可以保证构成此犯罪的此行为不致以以彼行为来追究刑事责任即保证构成犯罪的行为人不会得到错误的追究。
又次,罪刑法定原则可以保证行为人得到合理的追究。当然这里的合理是合法范围内的合理。我们知道,通常所说罪刑法定包括“罪”之法定和“刑”之法定。罪刑法定要求在法律规定下定罪的合理是合法范围内的合理。罪刑法定要求在法律规定下定罪,同样也要求在法律规定的指引下严格依法量刑。只有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才能使自由裁量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行使,并以此促进人权保障。但是,切不可将罪刑法定同自由裁量对立起来,否则罪刑法定就会变成了破坏人权的“恶”。
总结上述的几点我们不难发现,不论是对犯罪分子,还是对普通公民,贯彻罪刑法定原则都可以通过正确的定罪量刑使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好的保护,而这种合法的权益在笔者看来就是一种法律化了的人权,这种合法权益的保护过程就是使人权从应然化到实然化的过程。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山西晋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载刘鹏飞律师网易博客:http://liupengfeiok.blog.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