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实践中存在问题及解决思路
摘 要:多年来,我国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沿革从20世纪50年代的初期开始,分别经历了不同的历史时期,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步凸显,本文重点从三个方面提出了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基本思路,一是社会保险缴费管理有待加强;二是社会保险代扣代缴办法有待完善;三是企业跨投保地兼并重组后,社会保险关系接轨较难等。
关键词:社会保险 存在问题 解决思路
一、谈谈对社会保险体系的认识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目的在于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生育、伤残、失业、死亡等原因丧失(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而中断劳动失去劳动报酬时,本人及其供养的家属失去生活来源时,能够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社会保险的实质是国家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的分配和再分配。《宪法》明确提出“国家发展社会保险,建立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制度,规定公民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建立始于20世纪50年代的初期,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我国综合国力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保险制度沿革分别经历了不同的历史时期;从1994年7月5日《劳动法》的颁布至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的正式实施,更加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已正式迈入了法制轨道。如今,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已发展成为涵盖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企业年金等在内的较为健全的社会保险体系。完善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体系,既可使企业退休职工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也可使企业在职职工能够消除对未来生存保障的优虑,安心当前工作,从而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
二、社会保险缴费与管理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此,在《劳动合同书》的法律文本中通常都载明了企业和职工在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只要企业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应当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没有协商的余地。多年来,在社会保险费的管理方面国家一直也都有一些明文规定,譬如在缴费基数的核定、缴费比例的确定、缴费的调整以及缴费情况的稽核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国家为了能够逐步减轻企业负担,在做顶层设计时,曾提出逐步降低企业缴费比例,目前,我国凡实行省级统筹的省份,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已逐步降至20%,由此降低了企业产品的人工成本,激发了企业的活力。
三、社会保险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剖析及解决办法
1、社会保险缴费管理有待加强。多年来,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险立法层次较低,且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有关的责任追究和制裁办法不够,无法保证社会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譬如,每年年初,各地劳动监察部门会对用人单位上一会计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进行实地稽核,通过稽核结果来看,用人单位少报、漏报、瞒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现象时有发生,稽核工作难度加大,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为此,建议通过全国人大尽快出台一部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加大社会保险征缴力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对违者进行公示,加强社会监督。
2、社会保险代扣代缴办法有待完善。
《社会保险法》第七章第六十条明确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在企业均衡生产,工资水平每年能够正常增长的情况下,社会保险的代扣代缴办法很是科学,既保证了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足额收取,又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提供了方便之门,从而维护了社会保险征缴的严肃性。
然而,企业如遇经济危机,产品滞销,效益滑坡,工资水平下降,此时职工就会对企业的代扣代缴不理解,即按上年满产情况下核定的缴费额进行代扣后,职工领取的当期可自由支配收入较低,对双职工家庭来说,更甚之,可能不足以维持基本的家庭生活。在实践中,
年轻些的职工更看重当期收入,而不太看重未来的养老保障。为了能有效解决这一实际问题,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建议模拟借鉴个人所得税征缴办法,依法逐步探索建立按职工当期工资收入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显性代扣模式,这样既便于职工的理解,也便于避免职工当期收入和社会保险缴费的不对称现象,真正实现职工福利与工资的平衡对接。
3、企业跨投保地兼并重组后,社会保险关系接轨较难。
企业兼并重组后,首先面临的就是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接轨问题,通常情况下,这三个方面的接轨也是职工最为关心的问题。然而,在现实情况下,社会保险关系接轨常常会遇到瓶颈,仅靠企业单方难以做到,必须寻求政府和法律的支持。因为统筹基金的转移,可能会改变转出地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状态,对于社会保险基金已过度空账的转出地来说,势必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然而,社保关系如果不能接轨,将会形成职工的行政、工资与社保三大关系不相一致的情况,企业管理难度加大。潜在问题是同一企业的退休职工,因养老金计发办法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