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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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处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按规范和程序作业,明确安全主体责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部委有关安全责任事故处理相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发生的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单位的党政主管、分管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生产安全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等。
第四条 本办法事故伤亡人员统计范围包括企业员工、分包单位人员以及应由本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的企业外伤亡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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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事故等级划分:
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较大事故: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重大事故: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30人及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及以上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及以上的事故。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各部门、事业部和所属各企业、单位以及电建集团委托股份公司管理的企业。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按以下规定报告:
(一)一般事故中的轻伤、重伤事故,事故单位应在事故报表中向股份公司统计上报。
(二)国内有人员死亡的事故,事故单位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在4小时内报到股份公司。电力生产及电力基建事故,还应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国家能源— 2 —
局派出机构报告,未设派出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告相关区域监管局。
(三)国外发生有人员死亡的事故应及时向我国驻外机构报告,并在12小时内将事故情况报至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
(四)综合型事业部管理企业发生有人员死亡事故,事故单位应同时向主管事业部报告。
第八条 事故报告内容和方式:
(一)有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较大及以上事故,事故单位应将事故的基本情况以《事故快速报送单》(见附件1)的形式报送到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特殊情况时,事故单位可直接以电话形式向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报告,再以书面形式报告。
(二)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将事故现场应急处臵情况及时续报。如伤亡人数和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还应将最新情况及时补报。
第九条 安全环保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以下规定报告股份公司领导、安委会成员和国家有关部委:
(一)有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立即报告股份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副总经理和安全总监。定期报告股份公司主要领导并通报安委会其他成员。较大及以上事故,立即报告股份公司主要领导、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副总经理、安全总监,及时报告股份公司其他领导。事故情况明晰后,通报安委会其他成员。重大及以上事故立即通报董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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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内较大及以上事故报告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外有人员死亡的事故报告国务院国资委、商务部。国内有人员死亡的电力生产及电力基建事故和国外较大及以上电力生产及电力基建事故还应报告国家能源局。
第十条 勘测设计、监理等业务范围内承担管理或其他责任的事故应向股份公司报告。股份公司所属单位投资建设、总承包的项目发生事故时,除事故单位报告外,投资建设、总承包单位也应向股份公司报告。
第十一条 事故报告后,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其他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二条 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第十三条 股份公司实行事故零报表制度。各单位及综合型事业部应向安全环保部报送事故月报及年报(见附件2、附件3)。月报表在次月的5日前报出,年报表在次年的1月15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同时报送年度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安全生产事故情况,事故规律、风险分析,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地方政府事故— 4 —
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或配合股份公司进行内部调查。
(一)一般事故由事故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有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可视情况组织或参加调查。
(二)较大事故由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现场调查,必要时股份公司安全总监或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副总经理组织现场调查。
(三)重大事故由股份公司安全总监或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副总经理组织现场调查,必要时股份公司主要领导组织现场调查。
(四)特别重大事故由股份公司主要领导组织现场调查。
(五)综合型事业部管理企业发生有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综合型事业部可组织或参加事故现场调查;较大及以上事故,综合型事业部应参加现场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应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的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见附件4)。
第四章 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事故责任追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岗位责任划分确定责任人,坚持“从严治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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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为保证责任追究的时效性,有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30日内,特殊情况60日内,应进行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与政府调查处理意见有较大偏差时按从严原则处理。
(一)一般事故由事故单位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有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事故单位应将处理结果报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责任追究不符合股份公司规定的,安全环保部应责成事故单位重新处理。
(二)较大及以上事故由安全环保部根据内部调查结论提出处理建议,股份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的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可给予事故单位通报批评,责令事故单位向股份公司“说清楚”。对事故责任人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有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警告、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处分。可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处分。
年度内发生两起的,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记过、降低岗级、撤职、解除劳动关系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警告、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可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 6 —
处理或警告、记过处分。
年度内发生三起及以上的,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撤职,解除劳动关系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降低岗级、撤职、解除劳动关系处分。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降低岗级处分。
(二)较大事故,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记过、降低岗级、撤职、解除劳动关系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警告、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处分。
年度内发生两起的,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单位主要负责人撤职、解除劳动关系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降低岗级、撤职处分。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警告、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
年度内发生三起及以上的,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
(三)重大事故,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撤职、解除劳动关系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降低岗级、撤职处分。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
年度内发生二起及以上的,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降低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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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撤职处分。
(四)特别重大事故,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撤职、解除劳动关系处分。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
第十九条 发生承担管理责任分包商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可给予事故单位通报批评,并责令向股份公司“说清楚”。对事故责任人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有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处分,可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
年度内发生两起的,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处分。
年度内发生三起及以上的,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警告、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降低岗级处分。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处分。
(二)较大事故,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单— 8 —
位主要负责人警告、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降低岗级处分。可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警示谈话) 、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处分。
年度内发生两起的,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警告、记过、降低岗级处分。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处分。
年度内发生三起及以上的,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撤职、解除劳动关系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降低岗级、撤职处分。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降低岗级的处分。
(三)重大事故,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警告、记过、降低岗级处分。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处分。
年度内发生两起的,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降低岗级、撤职处分。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警告、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
年度内发生三起及以上的,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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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别重大事故,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撤职、解除劳动关系处分。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警告、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
第二十条 对生产作业过程中应预见的风险,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在地质灾害、自然灾害中造成人员伤亡以及非生产作业环节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可给予事故单位通报批评,责成事故单位向股份公司“说清楚”。对事故责任人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有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可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
年度内发生两起的,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处分,可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
年度内发生三起及以上的,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降低岗级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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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较大事故,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警告、记过、降低岗级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处分。 可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
年度内发生两起的,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警告、记过、降低岗级处分。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处分。
年度内发生三起及以上的,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撤职、解除劳动关系处分,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降低岗级、撤职处分。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降低岗级处分。
(三)重大事故,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记过、降低岗级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警告、记过处分。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处分。
年度内发生两起的,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降低岗级、撤职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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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内发生三起及以上的,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降低岗级、撤职、解除劳动关系处分。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
(四)特别重大事故,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撤职、解除劳动关系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降低岗级、撤职、解除劳动关系处分。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警告、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及以上的交通事故,可给予事故单位通报批评,责成事故单位向股份公司“说清楚”。对事故责任人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有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可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
年度内发生两起的,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警告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
年度内发生三起及以上的,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降低岗级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令检查(诫勉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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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处分。可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处分。
(二)较大事故,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
年度内发生两起的,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处分。可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处分。
年度内发生三起及以上的,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警告、记过、撤职、解除劳动关系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撤职处分。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处分。
(三)重大事故,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警告、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降低岗级处分。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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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处分。
年度内发生两起的,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给予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警告、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处分。
年度内发生三起及以上的,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撤职、解除劳动关系处分,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给予事故单位党政主要警告、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
(四)特别重大事故,责成事故单位给予事故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撤职、解除劳动关系处分,给予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降低岗级、撤职、解除劳动关系处分。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警告、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
(五)交通事故中,各级负责人在事故中承担直接责任的,按事故等级和所承担责任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降低岗级、撤职、解除劳动关系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事故单位和事故责任人的经济处罚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对事故单位进行如下经济处罚:
1. 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给予事故单位100万元~200万元经济处罚。
2. 较大及以上承担管理责任的分包商安全事故及自然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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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责任的交通等事故给予事故单位30万元~100万元经济处罚。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给予事故责任追究中受过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人员如下经济处罚:
1. 发生较大承担管理责任的分包商安全事故及自然灾害、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给予3000元~10000元经济处罚。
2.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承担管理责任的分包商安全事故及自然灾害、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给予10000元~20000元经济处罚。
3. 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特大承担管理责任的分包商安全事故及自然灾害、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给予20000元~50000元经济处罚。
(三)按照《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子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办法》(中电建股„2014‟16号) 第46条规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年度绩效年薪按如下规定扣减:
1. 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较大事故每起扣减绩效年薪5%~10%;重大事故每起扣减绩效年薪10%~30%;特大事故扣除绩效年薪30%~50%。
2. 发生较大承担非主要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承担管理责任的分包商安全事故及自然灾害、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每起扣减绩效年薪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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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生重大承担非主要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承担管理责任的分包商安全事故及自然灾害、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每起扣减绩效年薪5%~10%。
4. 发生承担非主要责任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分包商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及自然灾害等,每起扣减绩效年薪10%~30%。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对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二级单位和项目部(车间)主要负责人责任追究做出规定,对其他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其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参照各级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进行。
第二十四条 对有人员伤亡的火灾事故和设备事故的责任追究参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
第二十五条 在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中承担非主要责任的及投资建设、总承包、平台公司等单位在各类事故中承担非主要责任的,参照本办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时,股份公司监察部参与并办理纪律处分相关事宜。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事故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加重进行:
(一)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以及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三)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引发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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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故发生后未立即组织抢救致使事故扩大,或不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给股份公司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按照本办法第三条事故等级标准确定。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制定安全事故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事故快速报送单
2.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1 3.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2 4. 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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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事故快速报送单
1. 企业详细名称 地址 2. 发生事故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3. 事故发生地点 4. 事 故 类 别
5. 事故伤亡情况:死亡 人 重伤 人 失踪
6. 事故的经过和初步原因分析:
7.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其它情况:
8. 发生事故的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有关情况:
填报单位: 制表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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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
单位负责人签章: 处(科)负责人签章: 制表人签章: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1 年 月
附件3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2
年 月
单位名称 隶属关系
制表单位: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负责人签章: 处(科)负责人签章: 制表人: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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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
一、工程和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 工程或生产现场基本情况;
2. 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3. 参与工程建设或生产的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二、事故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1. 事故经过和抢救情况;
2. 人员伤亡或失踪情况;
3. 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4. 现场及后方应急救援、善后处理情况。
三、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分析、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及其它原因,明确事故性质。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 根据责任大小和承担责任的不同认定事故的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和领导责任;
2. 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经济处罚建议;
3.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以及经济处罚建议。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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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结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单位以及有关人员应吸取的教训;
2. 针对事故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抄送:公司领导, 高级管理人员, 副总师, 工会副主席, 安全副总监。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厅
— 22 — 2014年9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