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归.晚寝
冶金与材料工程学院晚归、晚寝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学生宿舍管理制度,维护学生正常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安全,加强对学生行为的引导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晚归
第二条 学院加强对学生的住宿管理,对晚归的违纪学生的处理坚持“教育为主,批评从严,处理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学生须严格遵守学院的作息制度,严禁晚归。学生宿舍实行星期天至星期四每天晚上11:00,星期五、星期六及节假日晚上12:00统一安排人员值班,学生必须在此时间之前回宿舍,按时就寝。未经批准,在此时间之后至次日凌晨6:30期间进入宿舍楼的视为晚归。
第四条 晚归学生必须向校卫、宿舍管理员出示学生证或学生卡,并在宿舍楼值班室处如实填写《学生晚归登记表》,写清原因。
第五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晚归的,必须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加盖公章),并提前到保卫办和学生宿舍管理员处备案。
1、经学院批准自主实习,并住在校内的,由所在系开具实习证明一式二份,并分别交到保卫办和学生宿舍值班室备案;
2、因院、系组织活动导致晚归,必须由活动组织部门出具证明,并交到学生宿舍管理员处备案;如活动是在校外组织的,还需将证明交到保卫办备案。
3、学生若有其他特殊情况需晚归的,应事先向辅导员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本人在返校进入校门时向校卫出示,最后交学生宿舍值班室。
第六条 因在校内外从事家教等勤工俭学类工作不能按时回宿舍,不可作为晚归理由。
第七条 凡晚归不按规定登记、拒不登记、无理取闹等不服从管理、态度恶劣者,先送保卫办处理,然后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对晚归登记虚假姓名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第九条 对晚归者,一学期晚归第1次由本人写出书面检讨交辅导员,并由辅导员进行批评教育;再犯者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第十条 学生晚归、在校外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晚寝
第十一条 学生须严格遵守学院的作息制度,严禁晚寝。学生宿舍实行星期天至星期四每天晚上11:00,星期五、星期六及节假日晚上12:00统一安排人员进行抽查,学生必须在此时间之前熄灯,按时就寝,否则将视为晚寝
第十二条 晚上学生宿舍熄灯后,不允许外出宿舍楼和校门。
第十三条 凡未经批准,从当晚熄灯时间至次日早晨6:30期间未回本人宿舍者,为不归。学生须在学院住宿,按照学院的作息制度按时回宿舍就寝,禁止夜不归宿。
第十四条 学生不归在校外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以上条例若有违规,该宿舍将进行登记上报给辅导员, 并被取消“文明寝室”的评比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