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1)
第一章 检验内容与流程
1.1 检验类别
(1)注册登记检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生产(入境),或经有关执法部门罚没、拍卖,需领取机动车牌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在其申请注册登记时进行的安全技术检验。 (2)在用机动车检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的安全技术检验。
1.2 受检车类型
(1)根据GA802-2008《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机动车包括汽车(包括无轨电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有轨电车、摩托车、挂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和特型机动车。除特型机动车和有轨电车外,其他类型的机动车需上道路行驶时均应按规定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拖拉机由农机部门另行确定检验标准。
注:① 因轴荷或总质量或外廓尺寸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特型机动车只能申请临时行驶车号牌上路行驶。
② 有轨电车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道路车辆,只能在轨道上定线行驶,目前国家尚没有出台如何对此类车辆进行技术管理的具体规定。
(2)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新车注册登记时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型的制造企业,在对免检车型的新车进行出厂检验时,检验项目应覆盖GB 21861标准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所有检验项目(包括否决项和建议维护项)均应合格;并且,记录有检验结果的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单应随《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一并发放。 (3)进出口机动车检验相关管理部门可制定比GB 21861标准更为严格的进口机动车检验要求,如将部分建议维护项变更为否决项,或增加其它检验项目要求等,以更好地从机动车进口环节把住安全技术管理关。
有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临时入境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豁免VIN编码规则、打刻位置等管理性条款要求及方向盘布置要求,但签发的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单中应详细记录相关信息。
(4)GB 21861标准不适用于对事故机动车进行检验。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可参照GB 21861标准相关规定对仍具有行驶能力的事故机动车进行检验,以确认发生事故后的机动车所检验项目是否仍符合GB 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
1.3 检验方式与检验项目
四轮及四轮以上机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除外)的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见表1-1,二、三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见表 1-2。
表1-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二、三轮机动车)
1.4 检验流程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流程见图1-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对图1-1所示流程适当加以调整。
图1-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流程图
建议检验机构增设预检岗位,在车辆进场后按以下内容作初步检查: (1)检查车辆应无明显漏油、漏水、漏气现象。
(2)检查轮胎应完好,发动机怠速正常,符合1.5要求。
(3)检查登记车辆下列基本信息、提供给注册登录员准确登录:驱动型式、悬架型式、前照灯制、前照灯远近光是否可独立调整、速度和制动能否上线检测等信息。
1.5 对送检机动车的基本要求
(1)送检机动车应清洁,无明显漏油、漏水、漏气现象,轮胎完好,轮胎气压正常且胎冠花纹中无异物,发动机怠速应正常。对达不到以上基本要求的送检机动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要求整改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2)在用车检验时,送检人应提供送检机动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和有效的机动车交强险凭证,对不能提供以上证件、凭证的送检机动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应予以安全技术检验。
1.6 线外检验不合格情形处理
1.6.1 线外检验否决项不合格时的处理
在线外外观检验及底盘动态检验时,若出现否决项不合格的情形,检验员应继续进行其他线外检验项目的检验。不合格项不会影响仪器设备检验结果的,还应继续进行线内检验。 1.6.2 发现其它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情形时的处理
在线外车辆外观检查和底盘动态检验过程中,如发现有其它不符合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情形(如:2005年2月1日起新注册登记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没有中文;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未按规定装备三角警告牌,或装备的三角警告牌在车上未妥善放置;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未装备与其功能相适应的装置,或装备的装置布局不合理、固定不可靠等),在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车检验时检验员均应在人工检验记录单备注栏内记录不符合现象。但仅在注册登记检验时为否决项,在用车检验时则为建议维护项。
1.7 对最少检验时间要求
依据GB 21861-2008第1号修改单,各工位检验项目的最少检验时间要求见表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