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简易程序适用机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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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适用机制探讨
作者:李雪 赵元智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7期
摘 要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更为简便的审理程序,学者们也往往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来说明其适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2012年3月通过并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更继承了1996年的简易审判程序,并在此基础上加以改进。此次新法从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审判组织、审限、庭审模式、以及包括文书的简便制作等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从而为司法实务工作者提供了更好的蓝本。但同时面对新法,司法工作者也面临着各种挑战。本文以西宁市区某基层检察院和法院为调研对象,通过实际的调查和研究来探讨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关于简易程序适用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 适用范围 被告人认罪 公诉人出庭
作者简介:李雪,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赵元智,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员。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127-02
一、简易程序概况
(一)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
刑事司法资源的稀缺性和易消耗性决定了国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总是力图以最少的诉讼资源投入来产出最大的案件解决数量,所谓“诉讼效率”或“诉讼经济”,即从诉讼过程的成本与收益分析角度而言。因此对于简易程序进行研究和适用就成为了各国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内容。从定义上我们可以从广义和狭义的两方面来阐述简易程序。广义的理解是指在整个刑事诉讼中,既包括审判阶段也包括审前阶段和审后阶段的简易程序。狭义理解仅限于审判阶段中的简易程序,即指审判程序的简化。从案件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上来,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明确了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限定在基层法院,并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做出了扩大规定。之所以将简易程序限定在基层法院也是鉴于其相对于中院和高院来说处理的一般是一些案情简单、可以快速处理的案子,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恰恰迎合了这一特点。因此将简易程序的管辖权限定在基层法院也是符合经济诉讼原则的。从适用的审判组织来看,简易程序适用有两种方式一是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可以采取独任制,对于判处三年以上徒刑的案件采用合议庭审判模式。从文书的制作来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文书的制作上可以简化省略。 (二)2012年和2013年,简易程序适用情况抽样调查分析
从1996年简易程序首次在我国法律中出现,到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以及2003年“两高”和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关于简易程序的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