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卫生许可证通知
青龙满族自治县教育局
关于做好全县中小学校食堂食品卫生许可证办理工作的
通 知
各总校、直属校:
为规范全县学校食堂管理,便于各校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经教育局与卫生防疫站协商,决定在近期为全县中小学校统一协调办理食堂食品卫生许可证,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证范围
未办理食堂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卫生许可证过期或法人代表更换的学校(幼儿园)需重新办理。
二、申办许可证需提交资料
1、申请表(到普教股统一领取)。★
2、学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场所、场地使用权证明(房产证或租房协议)复印件。
4、(单位全称)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图;内部结构平面布局图。(电脑打印)
5、卫生管理制度及组织制度、餐具消毒制度、采购制度、库房卫生管理制度、留样制度、人员培训管理制度、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电脑打印)
6、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复印件。★
7、餐饮具消毒检验报告和水质检验合格报告。(由相关部门负责检验出具)
8、现场审核验收报告。(由相关部门审核出具)
注:带★号的相关资料必须提供。
三、办证时间及方式
2011年10月28日带齐相关资料和单位公章,到教育局普教股统一填报《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由教育局统一交到卫生防疫站。
四、上缴卫生防疫站的相关费用
餐饮具消毒检验300元,水质检验1000元,现场审核验收200元,总计1500元。
五、工作要求
(一)各校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安排专人负责许可证的办理,及时领取、上报所需资料。
(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要将各项制度打印上墙。
(三)定期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对身体健康状况不合格的人员要脱离该工作岗位。要按时完成卫生许可证换证工作。未能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青龙满族自治县教育局
201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