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使用管理制度
公车使用管理制度
一、车辆使用
1、本局(含直属事业单位)的车辆为工作用车,统一由办公室负责调度并填写出车单,通知出车。
2、领导和各科室、直属单位工作用车应提前告知办公室。
3、优先保证局领导工作用车。
4、驾驶员要根据办公室的安排,凭出车单出车(车辆加油、修理要事先告之办公室)。无出车单出车的,按公车私用论处(特殊情况出车的除外,但事后要及时补办出车手续)。
5、个人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用车的,事先向办公室申请,办公室酌情填写出车单,报局长或分管局长批准后再通知出车,并按规定收取费用。
二、车辆的管理
1、驾驶员平时要保持车辆良好状态,无特殊原因按时上下班,保证按时出车。无工作用车时,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指定的地点。
2、驾驶员凭出车单每月向局办公室核实里程,报销过洞费、过桥费和公里补贴。
3、驾驶员要严格执行交通有关法规,不得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
三、奖惩
1、驾驶员全年行车安全且无违反规定的,发给安全奖。
2、公车私用经发现查实,当事人个人承担机械磨损费(三区内100元,市内200元,出市300元,出省500元),燃料费(每公里0.5元)、过路费、过洞费等相关费用。如发生交通事故,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3、驾驶员未按规定地点停放车辆或擅自将车辆错给他人造成车辆失盗或损坏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承担。
4、违反公车使用管理规定,经查实的,给予以下处罚:
(1)情节轻微的,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2次以上(含2次)扣发当月考勤奖,年内超过5次(含5次)除扣发当月考勤外,区管干部上报区纪委处理,其他干部职工作待岗半年处理(待岗期间工资按50%发放,另50%作为支付临时聘用工作人员或驾驶员的工资)。
(2)情节严重的,上报区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