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中的简易计税方法汇总
营改增中的简易计税方法汇总
增值税是对货物流通、提供劳务及服务过程中每个环节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种税,也就是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所以一般情况下,增值税的税额是用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计算的,但由于部分纳税人无法准确核算进销项税额以及其他其他一些特殊情况,增值税也有简易计税方法,即直接用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随着“营改增”全面推行,为了政策衔接顺畅,确保纳税人整体税负下降,在营改增行业中也多处使用了简易计税方法。为了让纳税人了解简易计税,江苏国税12366梳理了营改增中简易计税的基本知识点,与纳税人共享。
一、什么是简易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是增值税计税方法中的一种,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税额,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税方法。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首先应计算确认销售额,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销售额确认后,在根据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二、哪些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呢?
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三、营改增的一般纳税人发生哪些应税行为,可以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简易征收呢?
四、适用简易征收的营改增纳税人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呢?
取得增值税的应税收入,开具的发票有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之分,这与营业税发票存在差异,尤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是有一定限制的,下面就是我们整理的咨询中经常出现的简易征收纳税人能否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动漫企业,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电影放映服务,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仓储服务,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装卸搬运服务,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收派服务,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文化体育服务,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经营租赁服务,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有形动产租赁,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0)建筑服务,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1)销售不动产,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2)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3)特定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4)特定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5)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6)劳务派遣服务(含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17)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18)融资租赁服务,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9)非学历教育,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适用简易征收的营改增纳税人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呢?
取得增值税的应税收入,开具的发票有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之分,这与营业税发票存在差异,尤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是有一定限制的,下面就是我们整理的咨询中经常出现的简易征收纳税人能否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动漫企业,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电影放映服务,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仓储服务,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装卸搬运服务,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收派服务,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文化体育服务,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经营租赁服务,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有形动产租赁,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0)建筑服务,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1)销售不动产,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2)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3)特定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4)特定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5)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6)劳务派遣服务(含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17)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18)融资租赁服务,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9)非学历教育,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简易计税方法有哪些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无论购进货物、劳务及服务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3)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4)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六、相关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