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读丨日本房地产大泡沫破裂的教训
近期一线城市房价大涨,三四线去库艰难。从房价收入比、租金回报率、空置率、去化周期等指标来看,当前存在一定房地产泡沫,但区域分化较大,房市一线存在价格泡沫,三四线存在库存泡沫。
当前中国房市兼具日本1974年和1991年前后的特征,房地产政策应适应“总量放缓结构分化”新发展阶段特征,避免寄希望于刺激重归高增长的泡沫风险。本文回顾日本1990年房地产泡沫破灭前后的历程,以史为鉴。
日本房价泡沫破灭的原因与影响
1.泡沫破灭的原因之一:适龄购房人群和经济增速拐点
日本1974年和1991年房价泡沫旗鼓相当。那么为何1991年是大拐点?
如果对照日本1974年前后和1991年前后房地产泡沫的形成与破裂,可以发现,1974年前后的第一次调整幅度小、恢复力强,原因在于经济中速增长、城市化空间、适龄购房人口数量维持高位等提供了基本面支撑。
1974-1985年日本虽然告别了高速增长,但仍实现了年均3.5%左右的中速增长。1970年日本城市化率72%,还有一定空间。1974年20-50岁适龄购房人口数量接近峰值后,并没有转而向下,在1974-1991年间维持在高水平。
但是,1991年前后的第二次调整幅度大、持续时间长,原因在于经济长期低速增长、城市化进程接近尾声、适龄购房人口数量大幅快速下降等。1991年以后日本经济年均仅1%左右的增长,老龄化严重,人口抚养比大幅上升。1990年日本城市化率已经高达77.4%。1991年以后,20-50岁适龄购房人口数量大幅快速下降。
2.泡沫破灭的原因之二:主动收紧并刺破
在股票市场与房地产双重泡沫的压力下,日本政府选择了主动挤泡沫,并且采取了非常严厉的行政措施,调整了税收和货币政策。
(1)紧缩的货币政策
随着通胀压力在1989年开始出现(3%-4%),而且股价和房价加速上涨,日本央行从1989 年开始连续5 次加息,商业银行向央行借款的利息率从1987 年2 月的2.5%上升到了1990年8 月的6%。与此同时,货币供应增速大幅下滑。
当然,日本政府没有意识到挤泡沫会产生如此大危害,如果提前知道,可能政策会有所变化。
图:日本房价波动与利率
(资料来源:国泰君安证券研究,WIND,CEIC)
(2)对房地产贷款和土地交易采取严厉管制
1987 年7 月,日本财务省召集有关金融机构举行听证会,了解金融机构在房地产市场上的活动。此后,财务省发布了行政指导,要求金融机构严格控制在土地上的贷款项目,具体的要求是“房地产贷款增长速度不能超过总体贷款增长速度”。受此影响,日本各金融机构的房地产贷款增长速度迅速下降,从1987 年6 月的36.6%下降到了1988 年3 月的10.2%。到1991年,日本商业银行实际上已经停止了对房地产业的贷款。
(3)调整土地收益税
在1987 年10 月调整税制之前,拥有土地10 年以内被视为“短期持有”,而10 年以上则被认为是“长期持有”,在调整税制后,持有不超过2 年被视为是“超短期持有”,并受到重点监管。
3.日本地产泡沫破灭的影响
日本泡沫破灭后,经济陷入了失去的二十年和长期通缩,居民财富大幅缩水,企业资产负债表恶化,银行不良率上升,政府债台高筑。另外,日本政治影响力下降,超级大国梦破灭。
(1)陷入失去的二十年和长期通缩
1991年地产泡沫破灭后,日本经济增速和通胀率双双下台阶,落入高等收入陷阱。1992-2014年间,日本GDP增速平均为0.8%,CPI平均增长0.2%,而危机前十年,日本GDP平均增速为4.6%,CPI平均为1.9%。
值得注意的是,这样的“成绩”还是在政府大力度刺激下才取得的。逆周期调控使得日本政府债务率大幅增长,央行资产负债表大幅扩张。日本10年国债收益率跌至负值,反应未来前景仍不乐观。
(2)私人财富缩水
辜朝明在其著作《大衰退》中提到,地产和股票价格的下跌给日本带来的财富损失,达到1500万亿日元,相当于日本全国个人金融资产的总和,这个数字还相当于日本3年的GDP总和。从下图可知,房地产比重无疑大于股票。
(3)企业资产负债表恶化
房地产和土地是很多企业重要资产和抵押品,随着这些资产价格的暴跌,日本企业资产负债表出现明显恶化。企业为修复其恶化的资产负债表,不得不努力归还债务,1991年后尽管利率大幅下降,日本企业从外部募集资金却持续减少,到90年代中,日本企业从债券市场和银行净融入资金均转为负值。
(4)银行坏账大幅增加
房地产价格大幅下跌和经济低迷使日本银行坏账大幅上升。1992年至2003年间,日本先后有180家金融机构宣布破产倒闭[参见吉野直行(2009),国际经济评论]。日本所有银行坏账数据,从1993年的12.8万亿日元上升至2000年的30.4万亿日元[参见李众敏(2008)国际经济评论]。
(5)政府债台高筑
经济的持续衰退,和政府的逆周期调控,使得日本政府债台高筑。1991年日本政府债务/GDP比重为48%,低于美国的61%,意大利的99%,略高于德国的39.5%,2014年,日本政府债务/GDP比重为230%,远高于美国(103%),德国(71.6%),意大利(132.5%)等。
(6)国际地位下降
1991年后,日本经济陷入停滞,和其他国家相对力量出现明显变化。以美元计价的GDP总量来看,1991-2014年间,日本累计增长30%,美国增长194%,中国增长26.3倍,德国增长114%。1991-2014年间,日本GDP占美国比重从60%下降为26%,中国成为第二大经济体。
日本楼市泡沫破裂给中国的教训
1.当前中国房市与1991年日本的异同
从购房人群看,中国和日本1991年前后类似,20-50岁购房人群开始快速下降。美国、日本、中国等普查数据表明,20-50岁是住宅消费主力人群和购房适龄人群,从图7和3可以看出,日本20-50岁购房人群1991年前后迎来大拐点,而中国在目前也迎来大拐点。
图:中国置业人群2014年出现大拐点
(资料来源: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许伟(2013),国泰君安证券研究)
图 日本置业人群1970年初和1990年初分别出现拐点
(资料来源: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许伟(2013),国泰君安证券研究)
从当前一线城市和三四线城市分化特征看,更像日本1991年。1974年之前,日本房价普涨,不同城市之间分化并不明显(见下图),1991年之前,日本大城市大涨,中小城市涨幅较小,分化明显。中国当前也具有类似情况,近期一线城市房价大涨,三四线去库艰难,区域分化很大。
图 日本住宅用地价格指数:1955-2015年
(数据来源:日本统计局,WIND,国泰君安证券研究)
从增速换挡期进程看,中国类似于日本1974年前后。当前中国经济第一次面临增速换挡,这和1974年前后日本相似,从人均GDP来看,中国也和1974年的日本更像,因为1991年日本早已是高等收入阶段。这意味着,未来中国经济依然会维持中高速增长,购买力有一定保障,可以消化一定泡沫。而1991年后的日本经济停滞,购买力下降,无法消化泡沫。
图 日本经济增速在1970年初和1990年初两次换挡
(资料来源:WIND,国泰君安证券研究)
从城镇化进程看,中国更接近1974年前后的日本。当前中国城镇化率为56.1%,还具有很大潜力,这和1974年前后的日本更类似,1990年日本城镇化率已经高达77.4%,1970年日本城镇化率75%,事实上,日本1960年城镇化率已经达到63.3%,高于当今中国,显示城镇化是未来支撑中国房地产的重要变量。
从房地产发展阶段看,兼具日本1974和1991年前后的特征。对照典型工业化经济体房地产发展的历程,中国房地产发展正进入新阶段:1)从高速增长到平稳或下降状态,2014年20-50岁置业人群达到峰值、城镇户均1套、城镇化进程放缓;2)从数量扩张期到质量提升期。随着住房趋于饱和(城镇户均一套),居民对住宅质量、成套率、人居环境等改善性需求要求提高。购房需求结构从20-35岁的首次置业为主演变为35-50岁的改善性置业为主。3)从总量扩张到“总量放缓、区域结构分化”。中国城镇人口的分布与区域住房价格水平基本吻合,而人口空间的分布通常会经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人口从农村向城市转移,不同规模的城市人口都在扩张,而且在总人口当中的占比均在上升。这一个阶段和经济快速增长、制造业快速发展相关,而城市化率还没有达到55%。第二个阶段主要是郊区化,一些中小型城市增长放缓,而大都市人口比重继续上升,这一阶段伴随着制造业的绝对衰退、服务业的相对发展。对应的城市化水平大致在55%-70%之间。第三阶段则是城市化率超过70%以后,人口继续向大都市圈集中,中小型城市的人口增速缓慢。我国人口的区域分布结构正逐步从第一个阶段向第二个阶过渡。
当前中国房市具备1974年前后日本的很多特征,如经济有望中速增长、城镇化还有一定空间等基本面有利因素,如果调控得当,尚有转机。但许多因素也和1991年前后相似,如人口拐点和区域分化,应避免货币超发引发资产价格脱离基本面的泡沫化趋势。住宅投资告别高增长时代,房地产政策应适应“总量放缓、结构分化”新发展阶段特征,避免寄希望于刺激重归高增长的泡沫风险。
2.政策建议
第一、增速换挡期,住宅投资告别高增长时代,房地产政策应适应新发展阶段特征,避免寄希望于刺激重归高增长的泡沫风险。住房市场具有非常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增速换挡期,住宅投资从高速增长步入平稳或下降状态,从数量扩张步入质量提升,从总量扩张步入“总量放缓、区域结构分化、人口继续向大都市圈迁移”。房地产政策应适应新发展阶段的特征,避免寄希望于刺激房地产重归高增长轨道,否则将形成泡沫酝酿金融危机,日本在1969-1973年、韩国在1992-1996年都曾犯过类似的错误。新阶段的房地产政策应注重提高住房质量、改善人居环境、提高住房成套率,更注重区域差异。
第二、必须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住房法律体系。通过法律形式明确以居住为导向的住房制度设计,建立遏制投资投机性需求的长效机制。在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基础上,应抓紧起草《住宅法》、《住房租赁法》和《住房保障房法》等各项专门法律,构建完整的住房法律体系。借鉴德国经验,法律首先要明确住房的居住属性,强化对市场投机性需求和开发商“囤地”、“囤房”等扰乱市场正常秩序行为的法律约束和处置。其次,要构建租户和购房者利益维护机制。对房东和开发商短期内过快提高租金和房价的行为,法律要明确严厉的处罚措施,以法律形式遏制漫天涨价行为。同时,要建立独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制,对不同地段、不同类型的住房必须定期制定详细的基准价格作为执法依据。
第三、需要实行长期稳定的住房信贷金融政策。从国际经验看,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变动对购房者支付能力影响很大。购房需求容易受到房贷政策影响而出现集中爆发现象,短期内易推动房价过快上涨。建议我国可研究和探索居民购房时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固定或两者反向变动的房贷政策,以稳定购房者预期,避免购房需求短期内提前释放。为减少通胀水平对贷款利率的影响,中长期可考虑成立专门的住房储蓄银行,通过与通胀水平挂钩,使真实贷款利率长期不变。
第四、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和住房发展机制。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型建设用地出让、租赁等方式,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价同权,增加住宅用地供应主体,提高重点城市土地供给弹性。推动“多规合一”试点,逐步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建成区,以及一些城中村,纳入城镇化规划,统一建筑标准、基础设施标准和住宅与商业发展规划。
(文章转自:泽平宏观(微信号:zepinghongguan),版权归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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