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敖靠侵吞老友萧孟能的财产致富
作者:抬杠长学问
近有自由撰稿人名傅国涌者,炮制《李敖的真面目》一文,文中以南京作家范泓的《与李敖打官司》一书中的内容为依据,傅国涌声称揭示了“另外一个李敖,一个‘斗士’之外的李敖。”《与李敖打官司》一书我没看过,不敢瞎说,但从傅国涌引用的一些章节,也大致知道了傅国涌笔下的“李敖真面目”是什么。
为了证明自己已经了解李敖的真面目,傅国涌举了李敖侵占朋友萧孟能财产的例子:萧李二人是朋友,萧因债务缠身逃离台湾,将价值两千万的财产交给李敖全权处理,后来这些财物均被李敖侵占,拒绝归还,萧多次索要无果,最后以 “侵占和背信罪”将李敖告上法庭。一审时李敖“顾盼自雄,侃侃而谈”,法庭因缺乏证据判李敖无罪,二审时萧孟能出示了李敖亲手写下的账单长卷,因此李敖被判入狱六个月。
对于上述事情,我不了解,也不知真假,抛开萧孟能拥有2002万新台币的财产却外出躲债这种奇怪的行为不谈,我发现,傅国涌的一些说法很有意思,比如,他把一审时李敖前妻胡茵梦为萧孟能作证的行为定义为“舍婚取义”,这真新鲜,原来李敖与胡茵梦婚姻破裂是因为胡以“义”为重,胡茵梦为“义”而“舍婚”,傅国涌在描述胡茵梦的作证行为时用了一个词 ——“毅然”,这不禁让我们想起一些革命者“毅然参加革命”、“毅然与反动家庭决裂”云云。而且,傅国涌在形容萧孟能在法庭上出示有力证据后李敖的表情也活灵活现——“李敖惊慌失色”,傅国涌如是说。
傅国涌1967年生人,萧孟能诉李敖案发生在1980年,当时傅国涌13岁,而且在大陆,但他却很清晰地看到了李敖“惊慌”并失了“色”,傅国涌不写小说,乃中国小说界一大损失。
接下来,傅国涌又“顺便”说了一句:“顺便说一句,这场官司打的是刑事官司,并未附带民事赔偿,所以李敖虽然输了官司,锒铛入狱,但他侵占的巨额财物依然归他所有。直到生命的终点,萧孟能仍为那件绢绸的‘乾隆御批’而心疼不已。”
俗话说“会说的不如会听的”,这个顺便一说,却让我们听出了疑点——如果李敖“侵占罪”名成立,那么,归还财产是理所当然的,就算这场官司是刑事官司,并未附带民事部分,但是,萧孟能完全可以根据这个刑事判决,另行起诉要求李敖归还被其侵占的财产——既然萧孟能那么心疼被侵占的“乾隆御批”,为什么他不要求李敖归还?
我们姑且抛开李敖1980年为什么原因而进的监狱,我们姑且相信你傅国涌所说的“因他侵占别人财产”,这起码说明台湾的法律还是公正的吧?——虽然你李敖现在是名人,但如果你犯法,我们仍把你塞进监狱。
别急,接着欣赏傅国涌先生的“大作”。为了证明李敖的阴暗,为了证明李敖的睚眦必报,傅国涌举了很多例子,比如,李敖这次出狱后,不但写大量的文章对萧孟能口诛笔伐,而且多次检举、控告萧孟能,致使萧孟能因“侵占土地罪”、“违反国家总动员令”而两度入狱。
在这里,我们假定萧入狱的确缘于李敖的举报,那么,我问傅国涌一句:萧孟能两度入狱,是冤狱还是正狱?他所犯的罪行是不是事实?如果不是事实,台湾当局为什么要把他塞进监狱?难道李敖已经手眼通天到操控台湾司法界了吗?如果是事实,这怎么能算是李敖的报复?
傅国涌,我先给你讲个故事:江苏有个叫顾汝汉的老师,坚持八年举报上级领导叶秀河受贿,八年里,顾汝汉先后被停发工资,开除工职,最后甚至靠乞讨度日,但他始终不放弃,最终搬倒了贪官,叶秀河因“受贿罪”被判刑十年,检察机关以举报有功奖励顾汝汉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傅国涌,现在我问你,根据你的理论,你说,这个顾汝汉是不是在“疯狂”傅国涌先生出现了,他给李敖做了一副面目,然后告诉读者,这就是李敖的真面目。哈哈,真有意思。如果你能够真的塑造出李敖的真面目来,大家也会佩服你,但是你塑造了一个假的李敖出来,就有点不厚道了吧。
为什么说傅国涌“伪造”李敖呢?傅文的主要资料来源是范泓的《与李敖打官司》一书,根据本书的说法,萧孟能临死前向范泓讲述:李敖侵占其房产、股票、收藏以及一切文件、契据、图章等总价值在2000万新台币以上。《与李敖打官司》一书以“有才无德啊”这样的萧氏临终长叹开头,从文笔上讲,是高杆;从学术上讲,是造假。萧氏因为官司被李敖搞得无法回台湾,最后在上海终老,能对李敖有客观真实的叙述吗?当然是公说公有理啦。如果从严谨的角度讲,范泓还应该看看李敖的说法,还应该查找两人交恶的其他资料,然后再下笔为文,做到滴水不漏才是正道。但是可能是为了赶李敖来大陆的时机卖书吧,也可能是作者不愿再作深入研究了,就匆匆出版,注定只是一个笑谈。因为这是一本萧氏的临终怨言录嘛,怎么能够作为严谨的史料使用呢?
根据我掌握的资料,李、萧官司的详情暂且不讲,因为还要涉及到萧孟能的前妻朱婉坚女士和李敖的前妻胡茵梦女士。单从结果上讲,萧孟能起诉李敖,一审是李敖胜诉的,李敖在二审才败诉。李敖二审败诉的原因在于:当时正面临台湾的“立?委”,老K方面担心李敖为党外助阵,所以借此时机把他关起来。当时的报纸上有过“选?举快到,快判李敖”的说法。整个事件由“总政战主任”王升上将主持的“王复国小组”暗中操作,干涉司法,造成李敖的冤?狱。连萧孟能的律师都承认,如果没有“上面”的介入,这个官司是他们是打不赢的。这次冤?狱,李敖坐了6个月,出狱之后四小时,就召开记者招待会,宣布“天下没有白坐的黑?牢”,并出版《监狱黑幕》,造成犯人暴?动。(顺便说一下,大陆版更名为《台湾监狱黑幕》可能是大陆正式出版的最早的李敖的书,1983年由群众出版社出版。)
李敖这次入狱,纯属冤狱。1985年,台湾的“最高法院”撤销了李敖败诉的二审判决,为李敖平反。试想老K的法院怎么会偏袒这个一贯的“反?动?分子”李敖呢?一定是真的冤狱、迫于外界舆论压力才有平反的可能。
李敖出狱后,在法律上找萧孟能的差错,并起诉。法院两次判决萧孟能入狱,第一次50天,第二次4个月,第三次还没等法院判决,萧孟能就逃往国外了,不敢在台湾呆了,因为法院在通?缉他。
在台湾,萧孟能是正派的老K“高?干?子?弟”,其父任老K中央社社长多年,与老K大老张群私交甚笃。以这样一个经商的“太?子?党”和一个党?国讨厌的文人打官司,老K开的法院绝对没有偏袒李敖的可能,能够依法判决就很伟大了。更何况第一次王升介入,是已有定论的事。《与李敖打官司》中还说萧孟能不懂刑事诉讼可以附带民事诉讼,造成官司赢了钱要不回来,也是纯粹的造谣。试想萧孟能时年已经60岁,在台湾经商多年,不会弱智到连这点法律常识都没有吧?即使他不懂,律师是傻瓜吗?能够在一审败诉的情况下,在二审胜诉,律师当然要出很多力气了,也应该是很有水平的律师吧,怎么会如此弱智?
关于这个官司的具体过程和细节,我不再多讲。有一位网友对这个官司的细节提出了疑问,我在这里引用一下:
(一)“我的疑问是,萧孟能为什么不提他抛弃发妻朱婉坚的事实?为什么不提他将所有财产都转移到姘妇王剑芬名下,而分给朱婉坚的没有财产只有债务?萧孟能又为什么要将‘2000万新台币以上’的财产交给李敖代管?萧孟能既然有这么多钱,为什么请李敖代管财产的原因却是因债务问题而‘又将远行 ’?
(二)“萧孟能所谓‘2000万以上’的财产被侵占,是否真有这么多钱?这笔钱李敖最终是如何处理的?最后有否实行打抱不平的初衷,将钱用于帮助朱婉坚摆脱困境?”
这位网友提出的疑问,应该是值得我们思考的。另外,这位网友还提出了自己的结论,那就是“《与李敖打官司》的出版,表面上是范泓为萧孟能打抱不平,真实动机却是这位所谓‘学者’追逐海峡两岸的李敖热,并试图借此名利双收。”并认定范泓先生是在“吃李敖”对这个结论,我没有充分的证据,因此不便置评。但是不妨放在这里,供大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