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课程论文
论立法上保护同性婚姻的必要性
一般情况下,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的夫妻身份的两性婚姻。即婚姻关系是一种两性关系。同性婚姻中的双方也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缔结在一起。 但不同的是,同性婚姻挑战传统婚姻定义中最基本的一环——变两性为单性。
就这一点的不同让人们对同性婚姻产生质疑,讳莫如深。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人们对同性婚姻越来越宽容,一些国家更是从立法上使同性婚姻合法化。目前我国立法上尚不承认同性婚姻。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同性婚姻应当得到立法上的保护。
(一)立法上对同性婚姻的空白和回避并不利于同性婚姻问题的解决。
“同志”的性取向是一种客观存在,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即使没有立法上对同性婚姻的承认,他们的性取向依然不会改变。同性伴侣需要动手术时,另一半因为没有合法的身份而不能签字;同性恋者想领养孩子却因为没有夫妻身份而遭到拒绝;同性恋着因为性取向特殊收到来自家庭和社会等各方的压力等等,同性恋者因为没有立法上的保护和肯定,他们的权利一再受到侵害。据李银河研究员估测我国有3%~4%的人是同性恋者,保守估计人数在3600~4800万人之间。让如此庞大的群体因为并不是自己的过错而游走在社会尴尬的边缘,这与法治社会理念格格不入。再者,涉及到如此庞大人群的同性婚姻问题,立法上却一直在留白和回避,这样不利也不能解决同性恋问题,反而会因为没有立法上的规范和正确引导,使这类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而对同性恋群体造成更大的伤害,从而引发更深层次的社会问题。
(二)同性恋者的异性婚姻危害大。
按照传统的婚姻伦理,生儿育女使人类社会得以繁衍是男女缔结婚姻的一大意义。人们反对同性婚姻的一大理由便是同性婚姻不能繁衍后代。传宗接代的现实的桎梏使部分同性恋者不得不与异性结婚组成家庭。然而这种迁就组合的婚姻生活多是不幸福的。多数同性恋者在结婚时隐瞒自己的性取向,未尽忠实告知的义务,侵犯配偶方的知情权。婚后的多数同性恋者或过着“双性人”的生活,冷落了配偶方,极大地伤害了配偶方的情感,损害配偶方的婚姻利益,最终往往导致婚姻的破裂;或克制自己的性倾向履行为人夫为人妻的职责,不论前者还是后者都会给同性恋者心理上的压力和精神上的痛苦,降低同性恋者的生活质量和水平,同性恋者的权利也遭到侵害。异性婚姻的结果往往是以离婚作收场。
(三)社会对同性婚姻的其他担忧与质疑。
1、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同性恋打乱自然规律,不符合伦理、道德。但问题是什么是伦理?什么是道德?在古代社会一夫多妻,女子裹小脚即是伦理即是道德,但这些陋习都随着时代的发展渐渐为人们所摒弃。可见伦理道德并不是绝对的一成不变,它也在适应社会的发展,不断吸收新的社会观念。人们用自己臆想的一成不变的社会伦理道德去评价朝着多元多维变化的社会现象本身就不科学,自然得出的不是科学的结论。
2、认为同性恋间易传播艾滋病,为减少艾滋病传播,应当制止同性婚姻。这样的逻辑是不严谨的。艾滋病传播是因为性伴侣过多(其中一个是艾滋病患者或HIV携带者),且在性接触过程中没有采取安全措施,交叉感染,患上艾滋病。可见同性婚姻或者同性间的性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艾滋病。
3、不利于对同性恋者的心理矫正。这一观点的前提是同性恋是一种心理疾病,2001年,中国精神病学会颁布第三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同样将同性恋从疾病分类中剔除,这就意味着同性恋不再被视为一种疾病。既非疾病,矫正也就无从谈起。
(四)从宪法上看同性婚姻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与异性婚姻同等的对待。根据我国宪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既然医学上已经认证,同性恋不是心理障碍也不是性变态,而只是少数人的一种生活方式,那么少数人的权利也应当得到平等的保护。但是从我国的现状来看,同性婚姻在社会家庭中一直是不被认可的亚文化,显然同性婚姻在中国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立法上任重道远。
同性婚姻在我国是一个充满争议的敏感问题,即便是在法律已经认可同性婚姻的国家或地区,人们对同性婚姻的态度依然分歧严重。美国各州依据不同的宪法解释方法和违宪审查标准,对同性婚姻诉讼案件作出了相反的判决。彰显同一社会内部的不同区域和不同群体对同性婚姻价值取向和价值判断的差异。在法律认可同性婚姻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同性婚姻同样面临根深蒂固的宗教信仰和强大的传统婚姻捍卫者的反对。但这些国家或地区基于同性婚姻社会存在之客观事实和宪法平等保护原则之法律事实,通过超前立法或司法的创造力,突破立法或司法的道德和社会集体意识基础,造就了同性婚姻权益保障的历史性法律,反向推进了法律与宗教、法律与道德在调整同性婚姻问题上的分野,引导了公众对同性婚姻观念的变迁,推动社会朝着公正、包容和多元的方向发展,彰显法律超前性对观念变迁的影响和司法创造力对推进同性婚姻民法规范进程的积极作用。对于文化单一、法律道德化和家中心理念依然深厚的我国,同性恋权益保障之进程难以自下而上来实现。借助适度超前立法和司法创造力,通过同性婚姻之民法规范,深化公众对同性恋的认知,消除公众对同性恋的误解,树立公众对同性婚姻的客观态度,减少以至消除社会对同性恋及同性婚姻的不合理对待,是我国同性婚姻民法规范现实可行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