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生组织纪律
为加强学生组织纪律,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一、奖惩制度
第一条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文体活动等某一方面突出的学生,授予其称号。同时 建议实习单位到发展良好岗位.
第二条 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嘉奖、发给奖状、;事迹材料载入学生档案。
第三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处分有: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记大过⑤留校察看⑥勒令退学⑦开除学籍。
第四条 对第三条中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受其他处分一年内有显著进步或立功者,个人申请可撤消处分,经教育不改者报市教委批准开除学籍。
二、 考勤制度
第五条 学生要按学校规定时间作息,上课、自习、劳动、政治学习、班团活动、集会、两操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必须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六条 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凡需请假一节课者,必须征得班主任批准;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必须经班主任批准;;请假原则上不超过三天(一次性)。假期完毕,按时返校,且应及时销假。
第七条 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或离校,否则以迟到早退论处,累计迟到或早退三次(半小时以内)折算旷课一节。
第八条 全学期累计旷课3节,给予警告处分;并及时通知家长.旷课达5节者不发毕业证,8节以上者不推荐工作.
三、课堂制度
第十条 集中精力,认真听课、作笔记,不得讲小话,做小动作或上甲课做乙事,不得看其他外书籍。如有发现没收并警告处分一次。
第十一条 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或缺课,因故迟到或早退,必须征得任课老师同意,或班主任同意方可走出教室,进教室必须报告。如有违纪按旷课处理。
第十二条 作业认真按时完成,如有不按时完成 累计达三次记过处分,并通知家长,累计达五次的记大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