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4-河南省财政厅文件
河南省财政厅文件
豫财办〔2006〕31号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省级政府采购、有关社会中介组织和产权交易领域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有关产权转让单位:
现将《省级政府采购、有关社会中介组织和产权交易领域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单位实际,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工作。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省级政府采购、有关社会中介组织和产权交易领域
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豫办 [2006]12号)和《财政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财库[2006]42号),推动省级政府采购、有关社会中介组织和产权交易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深入开展,根据河南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办法》(豫治贿发 [2006]3号),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自查自纠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一)主要目标。通过开展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使治理领域当事人受到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错误观念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得到纠正,诚信经营、廉洁从政意识得到增强,找准经营管理和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加强和改进,使监管工作和管理制度得到加强与完善;推进廉政建设,为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二)主要任务。按照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学习动员的基础上,针对政府采购、产权交易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经营活动中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特点和易发环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和查办重大案件工作,在查找本单位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关键岗位、重点人员存在问题的同时,打击和惩处政府采购、产权交易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经营活动中违纪违法行为;查找管理制度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构建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自查自纠的范围和重点
(一)自查自纠范围
1.主体范围。一是政府采购中省本级预算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二是经省财政厅认定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三是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四是产权交易中省级政企未分企业、行政事业性单位和地方金融类企业。
2.不正当交易的
表现形式。是指在政府采购、产权交易活动中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在承揽业务过程中,为获得竞争优势、达成交易,或者改变交易结果、破坏市场公平竞争,以及换取个人或他人利益,违反国家规定和工作职责,将暗中直接或间接收受(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归个人所有的行为。其中,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回扣、各种费用、有价证券、佣金,以及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形成的个人财物。其他利益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旅游、考察和娱乐等财物以外的利益。
(二)自查自纠重点
1.重点环节。政府采购活动的各个环节都应纳入治理范围,要重点抓好采购项目委托或承揽、采购需求确定和采购文件编制、采购信息发布、评审专家抽取、采购方式选择、评审和中标确认、合同签订、资金结算和履约验收等环节的自查自纠工作。产权交易活动中自查自纠的重点是国有产权转让是否进场交易、协议转让、规范操作、信息披露等。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自查自纠重点是承揽业务、执行业务中、出具审计或评估报告等执业环节。
2.重点岗位和人员。政府采购中采购单位自查自纠的重点岗位和人员包括采购单位主要领导、分管财务和政府采购的领导、政府采购主办部门相关人员、项目使用部门相关人员以及评审委员会(小组)的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自查自纠的重点岗位和人员单位是包括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直接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自查自纠的重点岗位和人员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参与审计、评估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产权转让单位自查自纠的重点岗位和人员包括单位经营管理层、项目经办部门人员、项目批准部门人员等。
(三)自查自纠工作联系点
按照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办法》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省财政厅研究确定4个单位作为自查自纠工作联系点:
1.采购人(政府采购中的预算单位):省卫生厅(含所属全供事业单位);
2.采购代理机构:河南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3. 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4. 产权交易机构:河南省产权交易中心
省财政厅将通过联系点对省级政府采购、有关社会中介组织和产权交易领域中商业贿赂问题进行调研督导、个案剖析等,总结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三、自查自纠主要内容、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自查自纠工作从2006年5月份开始,至2006年10月底结束。在开展自查自
纠工作中,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学习动员
学习中纪委第六次会议、国务院第四次廉政会议精神、中办发9号文件、省政府《河南省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文件,学习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讲话精神,通过学习动员,使本部门、本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都能认识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纠正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增强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主动性。
(二)调查摸底
要结合学习动员,通过座谈等形式进行摸底调查,掌握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以及容易发生商业贿赂行为的工作环节和岗位,弄清治理范围内的相关业务和工作人员等基本情况,明确治理方向,确定自查自纠重点。
(三)对照检查
根据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和财政部要求,各单位要对2001年以来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开展自查自纠。其中,政府采购领域重点检查《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1.省直部门(单位)采购人自查自纠主要内容:
(1)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环节。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项目是否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预算执行中省本级追加预算、中央下达补助专款、国债资金、动用预备费安排用于省级部门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是否相应追加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之外,应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是否都执行了政府采购规定。
(2)采购方式执行环节。有无将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多次重复采购,规避公开招标的行为;达不到公开招标数额的,采购项目是否按照财政部门确定的采购方式实施的;采购方式变更是否经财政部门依法审批;属于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范围的项目,是否到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单位采购中标的产品和服务。
(3)项目委托环节。是否有利用项目委托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不正当要求和倾向性意见,谋取局部或个人利益。
(4)确定采购需求环节。确定采购需求是否客观、公正,有无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存在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提出的评审方法是否符合规定,评审标准是否公正。
(5)信息发布环节。有无违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规定,不发布、少发布或不在指定媒体发布或多个媒体发布内容不一致的行为;信息发布期限是否都符合规定期限;在采购活动中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私下向供应商透露不该透露采购信息的行为;信息公告发布内容和要求是否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执行。
(6)
项目答疑环节。有无违背公平原则,单独与某个供应商接触并承诺其中标(成交)或者组织只有个别供应商现场考察的行为。
(7)专家抽取环节。是否在省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有无指定专家等违规抽取评审专家行为;有无在招标结果确定前泄露评标委员会(小组)成员名单行为。
(8)项目评审环节。采购人代表有无左右、误导、干预其他评审专家行为,有无将个人意见强加给其他评委的行为,在评审期间有无私下接触有关供应商的行为。
(9)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环节。是否按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推荐顺序及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有无违背招标(采购)文件约定进行资格后审(或预审),限制或排斥中标(成交)或入围供应商的行为。
(10)质疑答复环节。是否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的内容是否涉及商业秘密;是否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投诉处理工作。
(11)合同签订环节。是否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三十日内及时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不合理要求以及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行为;政府采购合同是否按规定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及时送财政部门备案。
(12)验收环节。是否及时进行验收;是否存在违反合同约定提高或降低验收标准的行为。
(13)资金支付环节。是否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2.采购代理机构自查自纠主要内容:
(1)承揽业务环节。在政府采购项目承揽工作中是否有采取向采购人行贿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代理业务的行为;有无迎合采购人不正当要求的行为;有无挂靠、转让、出借以及超资质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行为。
(2)采购文件编制环节。编制采购文件是否有指定供应商或品牌、规定排他性条款等行为;实质性条款是否明确,技术指标设定是否存在倾向或模糊不清情况;是否明确评审方法和标准,评审方法是否符合规定,评审标准是否公正;在同一政府采购活动中,有无替投标供应商编写投标文件的行为。
(3)信息发布环节。有无违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规定,不发布、少发布或不在指定媒体发布或多个媒体发布内容不一致的行为;信息发布期限是否都符合规定期限的行为;在采购活动中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私下向供应商透露不该透露采购信息的行为;信息公告发
布内容和要求是否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执行。
(4)组建评审委员(小组)环节。是否在省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有无指定专家等违规抽取评审专家行为;评标委员会(小组)的组成是否符合规定;评标委员会(小组)成员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是否有泄密行为。
(5)组织开标、评标(审)环节。是否按招标(采购)文件约定时间开标;在评标过程中是否如实记录评审委员会(小组)成员的评审意见,在评标记录中有无篡改、隐匿评委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的行为;是否遵守相关保密规定,有无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行为;有无左右、误导、干预评审专家评审的行为。
(6)质疑答复环节。受理质疑案件的累计次数及答复处理情况;是否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的内容是否涉及商业秘密;是否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投诉处理工作。
(7)与供应商接触的各环节。在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中,有无与供应商勾结、接受供应商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有无以提供采购信息等为由,收取供应商费用的行为;有无以帮助供应商谋取中标(成交)为由,索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3.产权转让单位自查自纠主要内容
(1)进场交易环节。包括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否在国资委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符合竞价条件的产权转让项目是否通过竞价方式进行交易,直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是否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2)产权转让环节。主要是内部决策、转让行为批准、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信息披露、交易方式、价格确定、合同签署、价款支付以及产权变更登记等环节操作是否规范。
(3)管理层受让情况。国有产权转让中管理层受让情况是否合规。
(4)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在产权转让过程中是否有损害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
4.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自查自纠主要内容
(1)承揽业务环节。是否有采取行贿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审计或评估业务的行为。
(2)执行业务环节。有无违规操作行为;有无迎合客户不正当要求的行为。
(3)出具审计或评估报告环节。有无出具虚假审计或评估报告行为等。
(4)客户因素。客户有无向执业机构或人员行贿,以达到影响审计或评估意见目的的行为。
对照检查工作要求:通过审查政策文件规定、预算执行
结果、采购文件、交易合同、财务会计记录、会议记录、确定中标文件等,认真查找决策、采购程序和交易、资金、审核等重点岗位和人员的问题;各单位在对照检查过程中,要把关键部门、关键人员作为重点,对照检查是否存在上述违规违法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查找根源,其中,在查找根源过程中,要将是否存在商业贿赂作为重点。对查找出的商业贿赂行为要按照行贿受贿的项目、金额、涉及单位和人员等情况详细记录,工作结束后要写出阶段性治理报告。
(四)分类处理
各单位要对查找出的商业贿赂问题归纳整理,凡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当按照中央纪委《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意见》和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办法》规定,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省财政厅。对超出本单位处理职权范围的问题,应当移送省财政厅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五)认真整改
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到实处。整改措施不力、效果不好的,省财政厅将督促其重新进行整改。整改情况还应当以适当的形式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六)评估验收和总结
各单位要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做好自查自纠每个阶段的工作。在每一个工作环节结束后,都应从是否达到了工作要求和预期目标等方面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才可以转入下一工作环节。因此,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好检查和验收工作,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四、组织领导与监督检查
按照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分工,省财政厅是省直部门(单位)政府采购、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政企未分企业、行政事业性单位和地方金融类企业产权交易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自查自纠工作,并对治理范围内的各项工作进行督导。省直部门(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省级产权转让单位要按照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要求,在省财政厅统一部署和指导下,落实和开展治理工作。
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治理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领域商业贿赂工作。各主管部门要将治理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领域商业贿赂工作与本部门其他领域治理工作统一起来,结合政府采购管理和产权交易工作现状,制定具体治理方案和措施,提出工作要求,做好自查自纠的组织落实工作。
采购代理机构、会计师
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作为社会中介机构,是市场经营实体和特殊行业,要重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结合行业特点和自律要求,从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经营者管理、从业人员素质等方面,认真查找在政府采购代理、审计和评估过程中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确保治理工作不走过场。
为确保治理工作质量,省财政厅将经常性的督促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对治理工作全过程开展监督检查。一方面,要通过发督办函、电话催办、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一方面,要组织督查组到部分省直部门(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产权转让单位进行督查,对问题较多、社会反映大,以及自查自纠不认真、消极敷衍的单位要进行重点督办。省直主管部门也要加强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自查自纠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五、完善举报制度,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
为畅通发现政府采购、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领域商业贿赂问题的渠道,省财政厅已设立了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举报箱,建立了举报渠道。各单位凡接到涉及单位和个人的举报电话和举报信,都要记录,并将整理造册后的举报内容报省财政厅。未报或隐瞒的,一经发现,将严格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省财政厅在督办自查自纠和查办重大案件工作的同时,将会同纪检、监察、检察等部门依法重点查处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案件。
六、自查自纠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学习。各单位要把治理商业贿赂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严格实行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及时传达学习本通知精神和方案内容,切实搞好思想动员工作,把学习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文件精神和领导讲话贯穿于整个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工作始终。省财政厅将在7月中下旬进行抽查,了解各单位学习贯彻情况。
(二)高度重视,明确方案。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治理工作方案,其中,应当对对照检查阶段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具体化,制定更为详细的工作步骤和时间表。工作方案以及本单位负责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机构、人员和联系电话要在7月10日前报省财政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含电子版)。
(三)全面自查,不留死角。在自查自纠过程中,既要查找出本行业、本单位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市场规则、政府采购制度的商业贿赂行为
和表现形式,又要掌握自查自纠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工作岗位、管理环节、从业人员、资金等情况。同时,还要加强督促检查,防止自查自纠工作流于形式。
(四)定期报告,加强沟通。各单位在自查自纠工作中要做好相关工作和情况的统计工作,在每个工作阶段结束后10日内将工作情况书面报告省财政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含电子版)。2006年10月底前,要将整个自查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等进行总结,连同有关工作统计资料一并书面报送省财政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含电子版)。对查出的重大案件、举报线索和工作简报等情况要随时经常向省财政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省财政厅还将根据工作情况和报告开展相关督导工作,对于结合实际不够,问题找得不准,剖析不深不透的自查自纠报告,将退回并责令其重新整改上报。
(五)加强协作,综合治理。治理政府采购、有关社会中介组织和产权交易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单位要在省财政厅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与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配合,共同开展工作。重大工作事项和问题还要与检察、公安、审计等部门的协调,形成整体合力,确保工作抓出成效。
(六)治防并重,务求实效。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通过强化制度建设及时堵塞漏洞,形成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良好局面,要在做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和行为失范。
附件:1.省财政厅治理商业贿赂举报电话及办公室联系方式
2.省直部门(单位)政府采购领域自查自纠情况表
3.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领域自查自纠情况表
4.产权转让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表
5.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自查自纠情况表
6.自查自纠情况表填表说明
附件1:
一、省财政厅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举报电话及举报信箱
举报电话:0371-65808511
举报信箱:[email protected]
二、省财政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络人及联系电话
1.综合组:宋熙文 65808206
张 颖 65808511
2.监督组:张延成 65808406
潘 焱 65808511
3.案件组:谢松民 65808988
赵存胜 65808514
丁莉霞 65808511
附件6:
自查自纠情况表填表说明
一、自查自纠情况表共有四张,表一由省直部门(单位)填报,表二由采购代理机构填报,表三由产权
转让单位填写,表四由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填写。
二、自查自纠情况统计填报的时限是2001年以来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可汇总成一个表报送。事项或内容多的,也可以按分年度一年一张表报送。其中,政府采购领域重点检查《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三、本表随自查自纠工作总结一起,于2006年10月底之前报送省财政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含电子版)。
四、如果本表不够用,可另附材料。
五、本表报送时需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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