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券市场简介及主要交易规则
香港证券市场简介及主要交易规则
一、香港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
香港证券市场的发展大体经历过四个阶段:
(一)19世纪末——香港证券市场的启蒙阶段
1891年香港经纪协会成立,是香港第一个正式的股票市场。1921年第二家交易所——香港股份商会成立,证券市场的启蒙阶段。
(二)二战后~20世纪70年代 ——发展壮大阶段
上述两家交易所在1947年合并为香港交易所。20世纪60年代,香港经济快速发展,1969年底远东交易所成立,1971和1972年金银证券交易所和九龙证券交易所相继成立,市场快速发展,上市公司数量达到近300家
(三)1986~ 1997年 ——香港联交所成立
20世纪70年代末股市暴跌,四会共存的弊端体现。1980年四会合并成立了香港联交所,并于1986年正式开业,香港证券市场开始了现代化和国际化发展阶段。
(四)1997年 ~ 至今 ——稳定发展阶段
香港回归后证券市场获得了长足的发展,2000年香港交易所成立,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同时香港市场与内地市场的联系越来越紧密。
二、香港证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
(一)监管机构: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香港证监会成立于1989年,是独立于政府公务员架构之外的法定组织,负责监督香港的证券期货市场的运作,权利来自于《证券及期货条例》。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及执行监管市场的法规,实施市场参与者发牌制度并进行持续监管,监管市场经营机构(包括交易所、结算所等)、审批投资产品的销售文件、监察上市公司的企业活动、投资者教育等。
(二)交易及结算场所: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所在2000年由香港联合交易所、香港期货交易所、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合并而成,于2000年在联交所上市。香港交易所是香港中央证券及衍生产品市场的营运机构兼前线监管机构,职责范围包括监管上市发行人、执行上市、交易和结算规则等。
(三)香港的投资银行:形态齐备的投资银行
香港证券市场基本涵盖了世界上主要的投资银行,独立专业的投资银行如高盛、摩根史丹利,全能银行如德意志银行、瑞士银行,具有投资银行功能的商业银行如花旗银行、汇丰银行等,大型经纪证券公司发展起来的投资银行如美林证券、野村证券等,专门从事经纪业务的中小型证券公司,主要从事财务顾问等金融机构。
(四)投资者:以机构投资者为主要组成部分
香港证券市场不同于内地证券市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的
市场的结构,相反,而是以机构投资者为主要的参与对象。
表1 2009年10月—2010年9月的市场成交金额按投资者类别的分布表
其中香港以外的欧美投资者又占了半数以上,占据市场的主导地位。
表2 2009年10月—2010年9月的市场成交金额按海外投资者类别的分布图
三、香港证券市场的主要交易品种
香港作为全球知名的国际金融中心之一,拥有完备的监管和法律体系,资金进出完全自由,吸引了各类外资金融机构对香港证券市场的积极参与,主要产品包括股票、期货
(股
指期货、股票期货、外汇期货等)、期权产品、衍生品(衍生权证、牛熊证等)、ETF、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债务债权、美国预托凭证等,下面介绍主要的交易品种。
(一)股票
股票是香港证券市场最主要的交易品种。截至2010年底香港市场包括主板和创业板共有1413家上市公司,市值总额达到210770亿港元,市场每日平均成交金额634.71亿港元。香港市场的股票分类方式有多种,最主要的分类方式是蓝筹股、国企股(H股)及红筹股。
(二)期货和期权
香港市场的金融期货产品主要包括股票/股指期货、利率期货、外汇基金期货以及黄金期货等,而期权产品主要包括股指期权和股票期权。在众多期货产品中,恒生指数及恒生国企指数相关的期货最受市场欢迎,成交量庞大。
(三)权证
权证主要可分为两大类:股本认股权证和衍生权证。股本权证由上市公司发行,赋予持有人认购该公司股份的权利,衍生权证由独立第三者发行,包括认购和认沽两类。在香港证券市场,衍生权证又被俗称为“窝轮”。衍生权证可与单一股票、一篮子股票、某股票指数或特定商品挂钩。现在香港几乎所有衍生权证均是以现金交收。
(四)牛熊证
牛熊证是牛证和熊证的统称,与衍生权证相似,牛熊证给予持有者一个权力,于到期日以行驶价买入/卖出相关产品。牛熊证跟衍生权证的差别在于牛熊证发行时有附带条件,在有效期内,相关资产价格触及上市文件内指定的水平,发行商会实时收回有关牛熊证。
牛熊证由第三方发行,发行商通常是与香港交易所没有任何关联的投资银行。2006年6月12日在香港市场首度推出,但目前已经相当普及,成交量亦急速上扬。截至2010年三季度,主板市场牛熊证数目已达到974支,总市值达到408.72亿港元,三季度交易额共计3511.06亿港元。
(五)基金产品
香港市场的基金产品包括交易所买卖基金(ETF)和房地产信托基金(REITs),也是香港证券市场较受投资者关注的投资产品。交易所买卖基金与股票类似,可以在交易所买卖,是一种追踪指数的集体投资计划。房地产信托基金是通过集中投资房地产项目,获得稳定收入的集体投资计划。
四、香港证券市场主要交易规则
(一)香港交易所交易时间
早市:上午9:30-下午12:00
午市:下午1:00-下午4:00
注:在圣诞节前夕、新年前夕及农历新年前夕,将没有午市交易。
(二)竞价方式与申报规则
1、竞价原则为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开市报价:
(1)开市前时段内作出的开市报价须依照以下规定进行:最先买盘价或者最先卖盘价不得偏离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九倍或以上;
(2)在持续交易时段做出的开市报价依照以下规定:最先买盘价必须高于或等于上日收市价减24个价位,最先卖盘价必须低于或等于上日收市价加24个价位。
连续竞价:
(1)买盘价格:限价盘的价格介于低于当时买盘价24个价位和当时卖盘价之间;增强限价盘的价格介于低于当时买盘价24个价位和高于当时卖盘价4个价位之间;特别限价盘的价格可以高于或等于当时卖盘价;
(2)卖盘价格:限价盘的价格介于高于当时卖盘价24个价位和当时买盘价之间;增强限价盘的价格介于高于当时卖盘价24个价位和低于当时买盘价4个价位之间;特别限价盘的价格可以低于或等于当时买盘价。
2、申报单位价格
港交所的报价单位与该证券所处的价格区间有关。目前交易所的价位表规定了从每股市价在0.01-0.25港币到每股市价在5000-9995港币的股票变动单位。
股价范围(港元)
0.01-0.25
0.25-0.50
0.50-10.00
10.00-20.00
20.00-100.00 变动单位(港元) 0.001 0.005 0.010 0.020 0.050 股价范围(港元) 100.00-200.00 200.00-500.00 1000.00-2000.00 2000.00-5000.00 5000.00-9995.00 变动单位(港元)0.100 0.200 1.000 2.000 5.000
表3 变动单位与股价范围对应表
3、申报数量
申报数量根据不同证券有不同的数量限制,大致设有400股、500股、1000股、2000股等。
4、港股与A股交易规则的主要差异 比较项目
交易规则
交易手段
股票透支
交易品种 港股市场 T+0回转交易,当天买卖次数无限制 网上交易为主,可电话委托 可透支,当天买卖不计息,隔夜收息 股票、股指期货、期权、基金、窝轮、各
种衍生工具
无涨跌幅限制
股票、期货、期权、认股权均可实行沽空
获利
券商提供1:9融资额度,中签率高,基
本人手一份
T+2交收,在股票卖出后,向开户行提交
提款申请后2个工作日才能资金转取 A股市场 T+1 基本相同 融资融券业务刚刚开展 股票、股指期货、权证、基金 各股票都有10%或者5%的涨跌幅限制 认沽权证 中签率较低 T+1交收 涨跌幅度 沽空交易 新股认购 交收制度与
资金存取
表4 港股与A股交易规则的主要差异
五、香港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
香港证券市场中的证券法律法规主要有《证券及期货条例》、《公司条例》、《保障投资者条例》、《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股份购回守则》、《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股票敏感资料披露指引》等,各条例与规则对信息披露制度有所涉及,其中《证券及期货条例》、《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股份购回守则》、《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股票敏感资料披露指引》对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了详尽的规定。
(一)《证券及期货条例》的披露规定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 - 证券(权益披露)条文的有关规定:
(1)根据第XV部,凡董事、行政总裁及大股东于发行人或任何有联系公司的股本或债务证券中拥有任何权益,均须记录于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36条规定存置的登记册内。上述规定适用于两种情况:首先,有一上市发行人;其次,有一方计划收购另一上市发行人,并可能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
(2)《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15条规定,任何人士均须披露其于任何上市公司拥有的5%或以上股权,而第315(2)条进一步规定,随后股权每增加1%或以上,亦须作出披露。《证券及期货条例》要求将计算结果舍入至最接近之整数,因此,通常一超过某个整数百分率,即须作出披露。
(3)最低豁免波幅为较上次披露百分率“变动0.5%以内”。
(4)《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规定的披露具报期限为3个营业日。根据第XV部,在达到初次披露水平后,如总权益变动超出初次披露水平任何百分率(例如从5.9%增至6.1%),即须就股权变动作出具报。然而,如大股东的股权下降少于0.5%,则即使股权降至低于上次披露的百分率(例如:从6.1%减至5.9%),亦无须作出披露。如有任何人士不再为公司的大股东,亦须作出具报。
(5)如某公司拥有股份权益,而该公司或其董事惯于按照某相关人士的指令或指示行事,或某相关人士有权在该公司的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投票权,则该相关人士须被视为“拥有股份权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16
(2)条)。
(6)于计算权益的数目时,将用现有股本作分母,但不计及新发行所引致的摊薄效应。于以现金结算的衍生工具(如股票期货及已上市的认股权证)中拥有的长仓权益须作出披露。任何人士如合共拥有5%或以上的“长仓”权益,且拥有目标公司股本的1%或以上权益的短仓,其则须披露该短仓。大股东权益的“性质”如有变动,须作出披露。
(7)《证券及期货条例》将上市公司可查询本身股份权益的权力引伸至上市公司不仅可调查其股份中的“长仓”权益,亦可调查其股本中的任何短仓权益,以及因于任何股本衍生工具中拥有权益而产生的股份权益。
(8)目前的“上市规则”第5项应用指引指出,公开权益持有人名册所记录的资料如不作进一步分析,或许未能为股东及投资者就有关权益的性质提供充足资料。《证券及期货条例》仍难以理解,故希望联交所会保留该项应用指引第3段规定,任何载列董事及行政总裁权益的陈述必须列出各董事及行政总裁拥有权益的证券的数目或数量总额,一如发行人的权益持有人名册所记录者,然后将该等权益拨归入下列任何类别:
•个人权益 - 即在以董事或行政总裁或持有证券的代理人的名义登记的证券中拥有的实益权益。
•家族权益 - 即董事或行政总裁因其配偶或未满18岁的子女拥有证券而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条文被视为或假设拥有的证券权益。
•公司权益 - 即董事或行政总裁因其有权行使或控制行使某间公司股东大会上三分之一或以上的投票权,或其董事通常按其指示或指引行事而根据披露权益条例被视为或假设拥有的证券权益。
•其他权益 - 即登记于权益名册而不属于上述任何类别的证券的权益,例如购买股份的购股权。
(二)《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
香港联交所在《上市规则》中的不少章节都有涉及信息披露制度的条文,其中比较突出的是第14 章“各项须予公布的交易”。以下类别的须予公布的交易,透过比较交易的规模与
发行人拟进行交易的规模来分类:
•股份交易 - 上市发行人对某项资产(不包括现金)的收购,而有关代价包括拟发行上市的证券,并且就有关收购计 算所得的任何百分比率均低于5%者。
•主要交易 - 上市发行人某宗交易或某连串交易,而就有关交易计算所得的任何百分比率为25%或以上者(但如属收购事项,须低于100%;如属出售事项,须低于75%)。
•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 - 上市发行人某宗资产出售事项,或某连串资产出售事项,而就有关出售事项计算所得的任何百 分比率为75%或以上者。
•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 - 上市发行人的某项资产收购或某连串资产收购,而就有关收购计算所得的任何百分比率为100%或以上者。
•反收购行动 - 上市发行人的某项资产收购或某连串资产收购,而有关收购按交易所的意见构成一项交易或安排(或一连串交易或安排的其中一部分),或者属于一项交易或安排 (或一连串交易或安排的其中一部分)。
下表概述了第十四章有关通知,刊登公告及股东批准的规定;有关规定一般应用于每个须予公布的交易类别(规则第14.33条):
交易種類
股份交易
須予披露的交易
主要交易
非常重大的出售事
非常重大的收購事
反收購行動 通知聯交需要 需要 需要 需要 需要 需要 公告 需要 需要 需要 需要 需要 需要 向股東發通不需要需要 需要 需要 需要 需要 股東批准 不需要不需要 需要 需要 需要 需要會計師報不需要不需要需要4 需要 需要需要6
表5 须予公布的交易类别
(三)《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对一致行动人做出了较为完备的
规定,其内容主要有:
1、一致行动人的内涵
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规定:“一致行动的人包括
依据一项协议或协定,透过取得一间公司的投票权,一起积极合作以取得或巩固对该公司的控制权的人。” 从这一规定来看,在香港一致行动人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协议或协定;二是取得投票权;三是积极合作。这三个条件是相当谨慎且难以满足的,所谓积极合作与合作之间的界限也是难以把握的。鉴于此,《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列举了基于特定关系应推定为一致行动的八类人,比较系统地界定了一致行动人的范围。八类人分别是:
(1)一间公司、其母公司、附属公司、同集团附属公司、
前述四类之中任何一类公司的联属公司,以及前述四
类公司是其联属公司的公司;
(2)一间公司与其任何董事(连同他们的近亲、有关系
信托及由其任何董事、其近亲及有关系信托控制的公司);
(3)一间公司及其任何退休基金、公积金及雇员股份计划;
(4)一名基金经理与其投资事务是由该基金经理以全权代理方式处理有关投资户口的任何投资公司、互惠基金、单位信托或其他人;
(5)一名财务或其他专业顾问,包括股票经纪与其客户(就该顾问的持股量而言),以及控制该顾问、受该顾问控制或所受控制与该顾问一样的人;
(6)一间公司的董事(连同他们的近亲、有关系信托及由该等董事、其近亲及有关系信托控制的公司),而该公司已正受到要约或凡该公司的董事有理由相信该公司可能即将收到一项真正的要约;
(7)合伙人;
(8)任何个人与其近亲、有关系信托及由其本人、其近亲或有关系信托控制的公司。
2、一致行动人的法定义务
一致行动人的法定义务主要包括信息披露义务和强制要约义务。根据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一致行动人应当共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间为达到法定持股比例5%的下一个交易日上午9 点之前,远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为严格,就是与香港相关立法比如《证券与期货条例》规定的日期相比也极为严格。
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第26.1 加大了一致行动人的强制要约义务。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第26.1(b)、(d)规定:
(1)两个或以上一致行动而持有一间公司的投票权合共不足35%的人之中,任何一个或以上的人取得投票权,结果令他们合共持有该公司投票权的百分比增至35%或以上时,应作出强制要约;
(2)两个或以上一致行动而合共持有一间公司不少于35%但不多于50%投票权的人之中,任何一个或以上的人取得额外投票权,结果令他们在该公司合共持有的投票权百分比,增加超过5%时,该人或该组一致行动的人的主要成员(视情况而定),须按本规则所列计算基础,向该每类权益股本(不论该类权益股本是否附有投票权)的持有人,以及向该人或与其一致行动的人持有的任何一类有投票权非权益股本的股份持有人,作出要约。
3、一致行动人的法律责任
在香港,对于违反《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的一致行动人,执行机构可以进行私下和公开谴责、发表涉及批评的公开声明、向有关部门举报,等等。一致行动人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依据《证券与期货条例》可以处以罚款或者监禁,或承担以下责任:
5 年内不得担任目标公司董事,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公
司的经营管理;没收非法所得或者所避免的损失;处以非法所得(积极的或者消极的)3 倍罚金。
(四)《股份购回守则》
《股份购回守则》的内容主要涉及股份购回的一般性要求、股票回购的限制性条款以及股票回购的信息披露要求等。股票回购的信息披露要求具体内容为:
规定在股票回购实施期间,内幕人士一律不得参与该股票买卖,否则一经发现,立即予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规定公司在股票回购实施前,必须对所有投资者公告;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在购回股份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上午九点三十分以前,向交易所呈报前一日购回的股份总数,每股买入价或有关回购付出的最高价及最低价,并确认该购回股份符合有关规定。
(五)《股票敏感资料披露指引》
《主板规则》以及《创业板规则)(二者统称“上市规则”)均规定,发行人除了披露其他资料之外,还须及时公开披露股价敏感资料。此外,发行人披露资料的方式,也不得导致任何人士在证券买卖上处于有利地位,而须让市场有时间消化最新的资料,使市场定出能反映实况的证券价格。
1、股票敏感资料的定义
根据《主板规则》附录七及《创业板》滴17.10条,发行人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联交所、发行人的股东及其上市证券的其他持有人通知任何与该集团有关的资料
(包括与集团业务范围内任何主要新发展有关的而未为公众人士知悉的资料),该等资料为:
(1)供上述各方及公众人士评估发行人集团的状况所必需者;
(2)避免发行人证券的买卖出现虚假市场的情况所必需者;
(3)可合理预期会重大影响发行人证券的买卖及价格者。 然而,必须注意,在厘定若干资料是否属“股价敏感资料”时,(1)至(3)项所载的资料应个别分开来看,而非合共一并来考虑。
发行人可能会遇到意料之外的重大事件,而许多事件也可以影响股价和股份买卖。因此,发行人必须立即评估有关事件对其股价/股份买卖有何影响,进而决定有关资料会否属“股价敏感资料”而须予披露。如有需要,发行人应要求将其证券停牌,直至作出正式公告为止。一些常见的事例包括:
•定期发生的事项(如财务业绩及股息);
•特殊事项(如涉及关连人士;收购,出售交易);
•签订重要合约;
•订立重大的合营协议;
•集资活动;
•就盈利或股息前景发出评论;
•发行人或其董事发放集团的预期盈利;
•就发行可转换证券的购股权订立协议;
•出现庞大外汇亏损;
•发行人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行业,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
•核数师在任期届满前被免任;
•先前公告所述的协议取消;
•行政总裁呈辞;
•发行人知道其核数师将就发行人的业绩发出有保留意见的报告;
•更改会计政策而可能会对账目造成重大影响;或
•发行人控制范围以外但对其业务,营运或财务表现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2、披露价格敏感信息的时间
首要原则是:凡预计会影响股价的资料,均应在发行人的董事或管理高层已经知悉该等资料,及/或发行人的董事或管理高层作出有关该等资料的决定后立即公布。若有关事宜仍有待发行人的董事或管理高层座数作出决定。就此而言,“立即”指“尽快”,即在发行人管理高层座数知道(或任何合理的发行人也应知悉)有关资料属重大的,非公开的资料后,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公布。然而,在公告发出之前,公司董事必须确保资料绝对保密。若发觉必需的保密程度不能维持,或者秘密可能已经外泄,则须发出公告。
3、披露价格敏感信息的途径
要履行“一般披露责任”,发行人须以付费公告方式在一份中文报章及一份英文报章,或以《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方法扩展功能及形式刊登有关资料。
发行人可考虑同时采用其他可将讯息传达给多人的传讯方式,以能及时并一致地向股东及“公众人士发布有关消息。这些方式可能包括:经那些发布网络广泛的新闻服务公司或电讯社发出新闻稿,及/或直接向国际及本地传媒发出新闻稿,宣布将举行发布会,既可以使“公众人士注意到发布会的举行,也可以使他们出席或以电子方式取得发布会的内容;或向发行人已知悉其地址的股东直接发出电邮或传真。发行人也可将公告的内容上载本身的网页,但此举本身并不能视之为对有关资料已作出了公告。
国际业务部 二零一二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