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刑事判决书
XXX 人民法院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X 刑初字第XX 号
公诉机关XX 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住址)
辩护人(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x 检X 诉【】XX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 犯XX 罪,于某年某月某日向本法院提起公诉。本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 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XX 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XX 及其法定代理人XX 、诉讼代理人XXX ,被告人XX 及其法定代理人XX 、辩护人XXX ,证人XX ,鉴定人XXX ,翻译人员XXX 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XX 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被告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被告人XX 辩称。。。。。。辩护人XXX 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事实、质证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后对控辩)
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 第一,定罪判刑的,判处。。
一、被告人xxx 犯XX 罪,判处(写明主刑及附加刑)
二、被告人XXX (决定追缴、退赔或者发还被害人、没收财产的名称。种类和数额)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 犯 罪,免于刑事处罚(退赔情况写在第二项) 第三,宣告无罪,无论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还是第三项,均应表述为
被告 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 人民法院提出上述。书面上述的,应当提交上述状正本一份,副本x 份。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XXXX 年X 月XX 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