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暂行规定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年"月"日国家旅游局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旅行社规范经营&维护我国旅游业的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
和’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定&按照旅行社的经营特点&参照国际惯例&经国务院批准&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是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当出现以下四种情形而金,%
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以此款项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
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
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旅行社破产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0%
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情形*!1%
第三条各类旅行社须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保证金&数额如下-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含经国家旅!"#
游局许可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人民币&下同#$%万元!’
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万元’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万元’
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另缴"!*#%%万元+
第四条
第五条保证金属于缴纳的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保证金的管理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部门按规定比例从其利息中提取管理费+管理.的原则+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定保证金的制度-标准和具体办法+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管理+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定处置+
第九条保证金的管理情况应纳入每年的财务检查或审计&并公布结果’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检查下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保证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
第十条
以下处罚’
警告’!"#
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其旅行社业务’!(#违反本规定的旅行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权限内&依据保证金须保持满额+支付赔偿后&有关的旅行社旅行社终止经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退还保证有关法规-规章和程序&做出支付保证金赔偿的决定+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金’旅行社破产或解散时&保证金按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规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旅游局解释$实施细则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