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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争议解决- 投 诉 书
【本文书由盈科研究院赵成伟、刘永沛、牟晋军】 敬请注意:根据2007年10月8日起生效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于当事人在投诉书与答辩书之外自行提交的材料,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或专家组另有决定,专家组原则上不再接受。请在进行充分的准备后再提交投诉。
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域名争议解决 -投 诉 书
投诉人: [名称和地址]
被投诉人: [名称和地址]
被争议域名:
[注明争议域名完整名称]
二○○×年×月×日 投 诉 书
本投诉系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而提出
一、前言
本投诉将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中心 (CNNIC) 2006年3月17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解决办法》)、2007年10月8日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程序规则》)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7年10月8日生效实施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补充规则》(《补充规则》)进行裁决。
二、争议域名 域名数量: 域名名称:
三、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名 称: 电 话: Email: 地 址: 四、通讯方式
在本程序中与投诉人联系的首选通讯方式为:
电子文本文件: 方 式:电子邮件
地 址:[注明电子邮件地址] 联系人:[注明联系人的姓名] 有形书面文件:
方 式:[注明一种:传真、邮政快递] 地 址:[如必要,注明地址] 传 真:[注明传真号码] 联系人:[注明联系人的姓名] 五、当事人信息 (一) 投诉人信息
(如果投诉人不止一个,请另附A4纸并注明每一方的详细联络信息,并说明各个投诉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投诉人各自对争议域名享有共同利益的原因。如果被投诉人不止一个,应另行使用单独的投诉书格式。)
名 称: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Email: 法律地位: 公司注册地:
营业执照号码: 主营业地:
投诉人授权代理人信息:
(如果有的话,注明授权代理人的姓名及所有的详细联络信息,包括通讯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如果授权代理人不止一个,则应提供每个人的详细联络信息。)
姓 名: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Email:
(二) 被投诉人信息 名 称: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Email: 法律地位: 公司注册地: 营业执照号码: 主营业地: 六、案件管辖权
本案争议系属解决办法的管辖范围,专家组有权裁决所涉争议。解决办法已被纳入并成为争议域名得以注册的域名注册协议的一部分。(如可以,写明域名注册的时间,并注明域名注册协议中纳入解决办法并使之适用于有关域名的原文)(本部分内容以300字为限)
七、说明之所以将投诉书中所列之个人/企业作为本案被投诉人的理由
(比如,根据域名注册商Whois数据库记录或其内部资料记录,域名注册人是本案被投诉人。数据库查询结果的副本应附于本投诉书之后)(本部分内容以300字为限)
八、其他司法程序
(如果有的话,投诉人应说明已经开始或已经结束的与被争议域名有关的其他司法程序,以300字为限。证明文件附后)
九、根据解决办法规定,被投诉人有义务参加本案程序,因为 : 1、 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2、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3、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十、投诉主张
[注明投诉人所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比如,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如有,则说明每一个商标所据以使用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以1000字为限。有关民事权益的主张均应附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十一、事实与理由
[对于据以提出本投诉的事实及法律理由的扼要归纳,字数以3000字为限。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二条规定,说明据以提起投诉的事实和理由,尤其应包括(1)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2)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3)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在说明上述第(3)项时,应特别注意《解决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各种情形。]
十二、所寻求的救济方式
根据《解决办法》的规定,并基于上述理由,投诉人请求本案专家组裁决:
本案争议域名应转移给投诉人/应予以注销。[每个域名选择一项]
[本部分内容以300字为限] 十三、专家组
投诉人选择由一人专家组/三人专家组]审理本案。[选择一种] [如果选择三人专家组裁决争议,投诉人应从中心专家名单中按照其自己选择的顺序选定三位专家,并注明被选专家的姓名。中心将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从投诉人选定的三位专家中确定一人作为本案三人专家组的成员之一。]
十四、其它相关信息 [本部分以500字为限]
十五、注意事项
1、任何可以支持投诉的其它文件应连同相应文件索引表附于投诉书之后;
2、投诉可涉及多个域名,只要这些域名为同一域名持有人所注册
3、本投诉书应以有书面文件形式(参阅《程序规则》第12条)及电子文件形式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桦皮厂胡同2号国际商会大厦六层 邮编:100035
电话:(86-10)82217609 82217639 传真:(86-10)64643500/82217766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4、根据《程序规则》第8章及《补充规则》第15条的规定,随附应缴纳之程序费用;
5、在准备投诉书时,应查阅以下文件:
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解决办法》 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程序规则》
CIETAC《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补充规则》)
十六、费用支付
本案程序所需费用人民币[注明金额]将以[注明支付方式]支付。 十七、附件 附件目录说明: 十八、最后确认
有关投诉是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以及相关法律而提出的;就本人所知,投诉书所载信息是完整的和准确的;有关的投诉及救济主张仅针对注册域名持有人,不涉及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及专家组专家,也不涉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及注册服务机构、注册人员域名注册代理机构。
特此申请。
投诉人: [注明投诉人名称]
[签字/盖章]
日期:二○○×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