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披露及监管
浅析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披露及监管
【内容提要】关联方交易是一种特殊的交易形式,已为社会广泛关注。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许多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来粉饰业绩或输出利润,严重危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文论述了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现状及其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我国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监管情况进行了分析,进一步提出了加强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监管的建议。
【关 键 字】上市公司 关联交易 信息披露监管
众所周知,关联交易一直是证券市场关注的热点问题。我国有些上市公司面临配股资格或实现扭亏、避免被“ST”的压力时,往往选择了种种不当的关联交易手段。其结果严重误导了投资者的投资决策,造成了资源配置功能的紊乱,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转。为了应付这种局面,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及其披露进行规范。随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业绩包装手法不断的变化,监管与被监管、规范与被规范永远都是一个博弈的过程。
一、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及其披露现状
目前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是由原有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成,上市公司与控股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之间普遍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一般地说,关联交易有利有弊,但我国许多上市公司为了粉饰企业业绩、降低企业税赋、转移资金和转移利润等目的,惯用关联关系来提供虚假担保,用不公平的关联交易来操纵利润。这些不当的关联交易后果不仅对中小投资者,对市场造成了损害,也给上市公司自身带来巨大的损害。以猴王股份为例,它的大股东为了占用资金,通过关联交易圈走上市公司的大量资金,以至于使猴王股份面临灭顶之灾。
我国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规范主要通过信息披露进行的,但从我国上市公司实际披露情况来看,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存在较多问题,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1、对关联方关系的披露含糊不清。由于我国披露制度的不完善,关联方和关联方关系的界定没有更为严格的规范,对于“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定义及其交叉复合形态的理解不一,造成不同公司对关联方关系的识别判断因人而异,披露时含混其辞,令人费解。
2、对关联交易内容的披露不充分。从大量实际披露情况来看,许多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要素披露不全,对交易内容轻描淡写,对关键管理人员的报酬披露较少,对交易给公司的影响很少予以揭示。尤其对“定价政策”这一重要要素的确定依据或未作说明,或说明的方式各式各样,缺乏可比性和可理解性。有的只列出成交金额,或只列出“按协议价格”、“按市场价格”、“评估价”等,没有具体说明制订价格的方法和基础,概念模糊使得披露的信息十分有限。同时由于我国对“零星交易”、“非重大交易”、“重大交易”的划分缺乏明确标准,上市公司往往以此来屏蔽披露信息,以达到特定的目的。
3、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及时。某些上市公司直到不当的关联交易让公司陷入窘境、侵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时,才匆匆在报表中予以披露,给中小股东和市场监管带来很大的被动。
4、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缺乏动态前瞻性。实践中,一些上市公司在披露关联交易时,往往流于程式,集中于关联方关系、关联交易的金额比例、定价政策和交易差价方面的披露,
对关联交易给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等问题,在披露中分析不详尽或根本未予以分析。特别是随着关联交易日趋复杂化,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变化时,大多数上市公司有碍于一些暂行规定,没有对一些有影响的实质上的关联交易予以披露。
二、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现状
为了减少和消除关联方关系及其关联交易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的消极作用,财政部、证监会近十年来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制度来规范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在披露信息的规范上,财政部1997年出台的第1号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就要求上市公司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存在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类型和要素,要素一般包括: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定价政策(指关联方之间进行交易时确定交易价格的原则)等。2001年底,财政部又发布了《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如果交易价格明显有失公允,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该法规从一定程度上遏止了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的蔓延。2006年2月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更加强调“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
在关联交易的监管上,1997年1月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首次将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等内容列入了信息披露的必备内容。1999年10月证监会又发布了《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紧接着又修订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1年6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述法规都对公司在发行前和发行上市后公司关联交易的涵义、关联交易的披露条款和披露程序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并要求公司的独立董事、独立财务顾问和审计部门对关联交易出具专项报告。2002年证券监管部门要求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情况的专项报告》。2004年1月中国证监会又在《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中强调“关于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并指出“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价格与交易对象的账面价值或其市场通行价格存在较大差异,且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董事会应对定价依据等作出充分披露,并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上市公司不得利用与关联方之间显失公允的交易调节利润,在核算时违背有关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不得将关联方交易非关联化,掩盖实质上的关联方关系及交易。如果公司存在利用关联方交易调节利润的情形,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2005年10月19日国务院批转中国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的通知,进一步强调了证券监管部门要强化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该意见的第十二条款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指出,“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关联交易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中的职责和作用。对因非公允关联交易造成上市公司利益损失的,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承担责任。对负有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责成上市公司予以撤换或实行市场禁入,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再次特别明确了有关人员的法律追究责任。
三、对加强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监管的几点建议
1、建立适当多层次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监管体系
因关联交易的复杂性而且花样翻新,其监管体系也必定是多层次的。一个多层次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监管体系应当包括财政部、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税务机构、审计评估中介机构和有关媒体等,从监管手段看,包括关联交易会计处理制度、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制度、税务制度、审计评估准则、财经信息等内容。依托这样一个层次分明的体系对关联交易信息的披露进行立体监管,可以有效地抑止不当的关联交易发生和虚假
信息披露,但同时也要注意因多方共管体制下对关联交易规范的不协调问题。还要完善上市公司自身的监管体系,建立有效的治理机制,从源头上制止不当关联交易的发生。要健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强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监督作用,推进独立董事制度。通过适当多层次的监管体系的建设给关联交易创造一个良好的运作环境,必然能够提高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和透明度,还关联交易以公正。
2、强化信息披露,建立分类分级信息披露制度
在现有准则制度及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首先,针对关联交易的新情况和新特点恰当定义“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明确关联方、关联交易的界定范围和认定标准,在完善“潜在关联人”等定义的基础上,扩大和提高关联交易的披露范围和内容。其次,细化关联交易的披露,进行分类分级清晰的信息披露。按照类别、等级的具体划分标准,制订详细可行的规定,明确上市公司在财务报告中应该详尽披露的内容。最后,要建立“事前披露”制度,以便更好的防止不当关联交易的发生。
3、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加大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审计力度
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的职业道德和诚信意识。大力增强他们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评估审计力度,特别是关联方交易严重偏离合理价格的评估审计,提高关联交易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4、提高认识,加大对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规公司的惩处
要切实提高有关人员对关联交易相关法规的认识,了解证券市场日趋规范的信息披露要求。对弄虚作假,严重损害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利益的人和单位,有关监管机构应给予严厉的处罚,并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
5、借鉴国际成熟的关联交易监管法规,建立事后救济制度
为了规避不当关联交易所带来的损害,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还需要完善事后救济制度。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工作、建立中小股东的司法救济制度,使得中小投资者在利益被侵犯时能得到应有的补偿。
总之,规范关联交易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很多相关配套措施共同协助实现,也需要有相应的制度环境及文化背景。通过加强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监管,有助于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防止上市公司利用虚假关联方关系或不当关联方交易侵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并将进一步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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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北京:http://www.csrc.gov.cn/cn/homepage/index.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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