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积分落户政策
上海积分落户政策
现在落户上海也要推行积分制了,新的积分落户政策,除了以前“居转户”必须满
足持有居住证七年和连续缴纳社保七年等五大条件外,根据是否具有合法稳定就
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逐步
建立积分落户政策。
五类人满足相关要求可直接拿到上海户口第一类:创业人才直接落户条件:获科
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大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累
计获得创业投资额大于2000万元(含2000万元),且在上海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
不低于10%并连续工作满2年。第二类: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直接落户条件:
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2年,且最
近3年累计实现技术交易额大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
第三类: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直接落户条件: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副
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且已完成在上海投资累计达3000万元。第四类:企
业高级管理和科技技能人才直接落户条件:最近4年累计36
个月在本市缴纳职
工社保的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
到100万元。第五类:企业家
直接落户条件:须同时符合1、运营本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
或持股大于10%(含10%)的创始人。2、企业连续3年每年营业收入利润率大于
10%,且上年度应纳税额大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科技企业连续3年每
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大于10%,且上年度应纳税额大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
或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资本市场挂牌上市。3、企业的生
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不属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目录。4、企业无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
上海积分落户制度:适用对象在上海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
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上海积分落户制度:基础指标及分值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
称和技能等级、在上海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一)年龄年龄指
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
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二)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
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2.持证人取得
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4.
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积110分。(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
140分,持证人在上海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
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
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
分。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
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
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
100分。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积140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统一向社会公
布。 (
四)在上海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持证人 在上海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
上海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持证人因未正常缴
纳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
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计算在上海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的依据。
上海积分落户制度:加分指标及分值加分指标包括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
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
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上海市户籍人员等指标。(一)紧缺急需专
业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上海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
积30分。上海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
定后向社会公布。(二)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持证人在上海市投资创办的企业,
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
上或平均每年聘用上海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
用上海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00分。(三)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持
证人在上海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00分。本项具体积分
标准如下:1.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
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2.
持证人最近连
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3.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积100分。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四)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持证人在上海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五)远郊重点区域持证人在上海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20分。(六)全日制应届毕业生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七)表彰奖励持证人在上海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获得上海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2.持证人获得上海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3.持证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积110分。上海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政府表彰奖励项目目录,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表彰奖励目录执行。(八)配偶为上海市户籍人员持证人配偶为上海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最高分值40分。
上海积分落户制度:减分指标及分值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一)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持证人3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二)行政拘留记录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
(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第九条(一票否决指标)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