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用药管理制度
临床用药管理制度
1、临床用药是使用药物进行预防、诊断和治疗疾病的医疗过程,临床用药管理的终结目的是合理用药。临床医师、药师、护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加强协作,知识互补,共同为病人用药的安全性负责。
2、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药品目录,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制定医院处方,医院药品供应目录。药学部门在,医院药品供应目录内组织有效的供应。
3、医院制定有相关的处方权限制的规定
(1)抗菌药物处方权限
(2)麻醉药处方权限
(3)医院药品供应目录外药品处方权限和审批办法
4、使用自费药品或乙类药品,以及扩展用药须经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在临床诊疗中,医生要制定合理用药方案,超出药品使用说明范围用药或更改、停用药物,必须在病历中做出分析记录。
5、医院制定有处方权确认的程序与规定。医院药房设有处方权签字留样药学人员须在核对处方签字后方可发药。
6、医院制定有药物治疗医嘱书写规范与查对制度。医师、护士、药师应知晓这些规范与管理流程,并能得到切实地执行。
7、为确保需要时得到急诊用药,加强病区药品的管理,医院应制定病区急救、备用基数药品管理制度,药剂科负责监管。
(1)各病区急救、备用基数药品的种类和数量,由医疗、护理、药学相关人员根据临床需要协商确定。
(2)常备药品一览表,一式三份。由病区护士长签字、病区药房负责人签字、药剂科主任签字并加盖药学部签章,并各保留一份,附每次领药品有明细包括名称、规格、数量、批号、效期等信息。
(3)病区药品管理人员应定期,每月查看病区所备有效期药品,在有效期6个月前返病区药房调换新批号。
(5)药剂科应有临床科室在夜间、节假日应急药品供应的途径。
8、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
(1)护士、医生或临床药师等一旦发现可疑的药物不良反应,应立即报告病人的主管医生,并通告医务处及药剂科。
(2)药剂科在收到ADR报告表或报告电话后,药师应即时,至少报告的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