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人事管理制度
待岗员工管理办法
为加强待岗员工的管理,体现我公司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和竞争择优,“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 待岗人员范围
1、各种原因受到停工待岗处分的人员。
2、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接到调派手续在规定内无故不到岗的人员。
3、因个人原因请假一个月以上的人员。
二、 待岗员工的管理
1、员工待岗期间,由党群人力资源部负责统一管理。
2、员工待岗期间必须服从公司安排的临时性工作和义务劳动。
3、待岗人员经教育、培训后由党群人力资源部统一安排做环卫清洁和违纪纠察工作,时间为三个月,若三个月内能够主动监督、发现并检举其他违纪人员,可提前参加竞岗或安排上岗;若没有查获违纪或竞岗未果,予以辞退。
三、 待岗员工的培训内容
1、职业道德的培训。
2、公司规章制度的培训。
3、国家有关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培训。
4、生产安全的培训。
5、本公司基本的生产、工艺流程。
6、生产业务技能的培训。
四、 员工待岗期间的待遇
1、待岗期间,接受培训的员工,由党群人力资源部负责考勤,每月只发380元基本生活费,不享受其他各项劳保、福利待遇。
2、待岗期间的,安排到其他岗位锻炼的员工,由接受部门负责考勤,每月只发380元的基本生活费和日常劳保用品,不享受绩效工资和其他各项福利待遇。
3、待岗员工重新上岗后,当月仍只发380元的基本生活费,经所在部门考核合格后,次月开始套入该岗位的最低档工资。
4、待岗员工重新上岗后,又出现违纪现象,符合待岗条件的,不在实行待岗管理,予以辞退处理。
临时工管理规定
为规范我公司用工制度,加强对临时工的用工管理,以其有效控制岗位定员和公司劳动费用的不合理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一、 临时用工的审批程序
公司各部室、分公司若有临时用工需求,应提前10天填报《时用工申请表》,经主管领导审签后报党群人力资源部,由党群人力资源部对临时用工的必要性进行核查,并提出待遇标准建议,报总经理审批。所需临时工由党群人力资源部在公司现有临时工中统一调配解决,特殊情况方可外招。
二、 临时工的录用条件
1、具有相应岗位所需的技能,专业性强的岗位要有技能证书。
2、年龄在50岁以下,身体健康(需经本公司医务室体检后,出具健康证明)。
三、 临时工待遇
1、 根据我公司现有临时工情况,工资标准暂定如下: 后勤服务类:450元/月;生产类:560元/月。
2、 临时工只享受日常劳动保护用品,不享受其他福利待遇。
四、 临时工管理
1、临时工进入公司后必须遵守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否则予以辞退,并扣罚当月工资。
2、临时工作完成后,随时辞退相应的临时工。工作期间表现优
异者,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到其它临时工岗位继续工作。
3、公司各部室、分公司若未经批准私自使用临时工,公司不在拨付工资,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考勤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领导与组织
第二条 全公司考勤由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各部门的考勤工作。
第三条 全公司各部门要设兼职考勤员,考勤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考勤工作要做到准确、及时、公开。
第四条 考勤员因故不在时,由其直接主管领导指定人员代其考勤。
第三章 实施办法
第五条 考勤员要在当班(日)下班前,按公司统一规定的考勤符号,将本单位人员的出勤情况如实记录,并填写在考勤表上。
第六条 考勤员必须对职工的请假手续长期保存,因保管不善而丢失手续的,由本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七条 各考勤员应于每月最后一天下班前将考勤表报办公室,月报表除考勤事宜外,还应注明旷工、病假等超过一个月的人员的姓名及缺勤天数,并注明原因。
第八条 办公室负责每月对全公司职工出勤率进行汇总,并对各
考勤单位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处理或通报。
第四章 各种缺勤的规定
第九条 病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间按病假考勤。
1、职工非急病不得在工作时间离岗就诊。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确需医疗的,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职工休病假原则上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因病情紧急或其他特殊原因来不及请假的,应设法通知有关部门,并于事后办理补假手续。
2、职工病休,需持公司指定医院的病休建议书,经本单位直接主管领导签字后,考勤员方可按病假考勤。
3、职工在外地患急重病的,在农村要开据乡以上、在城市要开据市级医院诊断证明书,经办公室审核,符合休病假条件的,按病假考勤。
4、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各单位要在3日内通知公司办公室,当月最后一天前死亡的,上报不得超过当月月底。
第十条 事假:职工因个人事务,必须亲自处理请假的,按事假考勤。
1、职工请事假,要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事假期满仍需请假的,要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办理请假手续时,要设法通知主管领导,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 工伤假:职工因工负伤,需请假休养的按工伤假考勤。
1、职工因工负伤,其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各有关部门,根据公
司指定的医院诊断,以伤势确定休假天数,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按工伤考勤,工伤期内,要每季复查一次,经医生证明需休息者,方可继续按工伤考勤。
2、职工在工作时间发生打架、斗殴或其他与工作无关的行为而引起伤害并缺勤时,不得视为工伤,并视情节给予责任者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探亲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公司探亲假执行范围为以单位为中心半径在70华里以外。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一次,假期为2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一次,假期为1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四年一次,假期为20天,另根据实际需要给予一定时间的路程假。
2、职工休探亲假要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按探亲假考勤。
第十三条 婚假
1、职工结婚需持结婚证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给婚假3天。职工男女双方按晚婚年龄(男25岁,女23岁)结婚,给双方婚假各15天。休婚假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按实际需要给一定天数的路程假。
2、子女结婚可请假2天,包括公休假日。
3、兄弟姐妹结婚可请假一天,包括公休假日。
第十四条 丧假
职工亲属(指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给丧假3天和适当的路程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岳父母、公婆无路途
假),职工休丧假原则上应事先请假,特别情况下可事后办理补假手续,但应当时通知直接主管领导。
第十五条 产假:女职工因计划内生育而休假按产假考勤。 女职工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的可凭医院证明可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时,每多生一胎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生育第一胎,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奖励产假30天。已婚女职工在24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视为晚育,奖励产假45天。
第十六条 节育假:职工因节制生育按规定休假按节育假考勤。
1、女职工因采取避孕措施失败而怀孕需做流产手术时,按怀孕月 分别给予20——90天的节育假。(详见《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
2、职工做绝育手术,男性做结扎手术休7天,女性做结扎手术休21天。如需配偶护理时,配偶可休7-10天。
3、女职工放节育环休2天,流产后放节育环增休2天。
4、流产后同时结扎增休10天。
第十七条 女职工休产假、节育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出勤时,凭医院证明,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病假考勤。
第十八条 任何假期期满,上班前应到准假人处销假。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九条 考勤考核
1、迟到、早退、睡岗、脱岗、串岗、醉岗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发现一次扣工资金30元,月发生第二次的加倍,月发生第三次的三倍罚款。月累计三次且情节严重的,可由违纪人的直接主管提出
辞退申请,报办公室审批后交人力资源部。
2、职工班前、班中饮酒发生一次,给予警告处分,并罚款60元,月累计第二次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加倍处罚,月累计第三次的建议人力资源部解除劳动合同。
3、职工发生以下违纪行为的,免发当月效益工资的50%:
(1)旷工当月累计不足三天的。
(2)在劳动纪律检查中通风报信、干扰检查、说谎和无理取闹的。
(3)给违纪者说情或出具假证明的。
4、职工月累计无故旷工超过三天的、年累计超过七天的,交人力资源部建议辞退。
5、对不能及时、准确考勤的考勤员,漏考或多考每人每天罚责任者2元。
6、考勤月报表每迟报一天,罚责任者20元,每漏报一人,罚责任者10元。
7、各种请假证明存留不力,导致丢失的每发现一次扣责任者10元。
第二十条 考勤制度下发后,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每月由办公室不定期组织一次大检查,督察科参加。当发现某单位考勤有两个以上问题时,扣罚该单位工资总额的1%。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办公室。
第六章 给假批准权限及待遇
批准权限及待遇
注:1、病假、产假、节育假、工伤假必须具有公司指定医院的证明;婚假凭结婚证。
2、各种请假,均应提前办好请假手续(申请人、本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总经理、分公司经理签字),报办公室考勤员,来不及办手续的,要想法口头请假,并于事后补办手续。
职工教育工作管理办法
一、总 则
1、为了不断提高职工的文化业务素质,加强企业现代化管理,树立爱岗敬业精神,促进企业生产和经营发展,满足一体化管理体系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2、职工必须遵守企业有关职工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劳动技能,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3、企业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必要的教育,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公司鼓励职工在不影响本职工作或生产的前提下走自学成才之路。
4、职工教育本着面向生产、配合生产、服务生产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形式开展职工教育。
二、职工教育工作的管理
5、党群人力资源部是公司职工教育的管理机构,在主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公司职工教育的日常管理工作。
6、党群人力资源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和条例,并监督实施。
7、各单位要协助党群人力资源部及时做好职工教育工作,总结和填报有关职工教育和各类报表。
8、用于职工教育经费的开支,须经党群人力资源部审核报主管
领导批准后执行。
9、教学器材的使用,须经党群人力资源部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用毕归还,损坏赔偿。
10、根据具体情况选聘教师,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使用,任课结束,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结算任课费用,报有关单位办理。
三、职工厂内培训的管理
11、纳入公司计划的培训工作,党群人力资源部需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有关单位必须统筹安排,积极配合。
12、各单位根据公司培训计划,自办的各类形式的业务培训、岗位培训必须有充分的准备。由技术人员针对性选择,自编相应的教材,报党群人力资源部审定后施教。
13、各单位根据实际需求和行业部门的要求、开办的各类型的业务培训、必须报党群人力资源部,学习期间党群人力资源部参与督促检查、考核、评定工作。
14、行业开办的专业培训结束,若需发证,须由党群人力资源部与行业部门进行登记、签定、填表、存档与发证工作。
15、根据上级和公司生产管理要求,临时安排的培训,须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安排,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
16、逐步试行职工教育工作的奖惩制度,建立与之相应的激励机制,不断提高职工学习技术业务和积极性。
四、职工厂外培训的管理
17、根据需要,职工需到外单位(或学校)培训学习三个月经上
的,视为中长期培训,党群人力资源部要参与外培人员的选拔,被选人员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安排外培,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自行安排。
18、多在参加的厂外培训,党群人力资源部负责外培人员的组队,并进行必要的教育。随时掌握外培人员在学习期间的思想和学习的情况。
19、对于学习成绩优秀、工作表现突出,受到培训单位好评的职工,党群人力资源部根据有关规定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给予相应的表扬和奖励;对于学习期间,不遵守培训单位规章制度,表现恶劣,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党群人力资源部将根据外培管理规定,给予取消培训资格,学习期间费用自理,并建议给予 警告、记过、开除等处分。
20、党群人力资源部配合外培单位,负责外培人员的学习考核,评比、奖惩、鉴定、总结等工作,安排好外培人员的食等问题。
21、外培人员学习期间的一切费用、假期等问题,必须在限定时间到党群人力资源部登记,由党群人力资源部根据有关政策和公司规定审查。签署意见后,到有关单位办理。学习结束后,根据学习成绩工作表现。综合评议后报用人单位决定。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其学习期间费用自理。
五、外单位来我公司学习的管理
22、外单位来我公司学习,由党群人力资源部负责接洽,审定学习人员情况、学习要求等一应事宜,根据公司生产性况,呈报有关领导同意后签订培训协议书,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外来学习人员的组织,
安排进岗及签订师徒合同等工作。
23、各单位来公司学习,必须按规定交纳培训学习经费,党群人力资源部安排外培人员的食宿等问题及安全教育工作。
24、外来学习、培训人员必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学习期间违犯公司规章制度,视其情节轻重,按培训协议之规定办理。
25、党群人力资源部负责外来学习人员理论学习的教材确定,师资选聘,课程安排、学习管理、考核评定等工作 。
六、职工参加学历教育的管理
26、公司支持职工业余时间参加各类成人学校学习,取得学历,特别鼓励职工参加有关水泥生产方面的专业学习,走自学成才之路。
27、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必须自己申请,由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并出具证明,到办公室开介绍信进行报名,被录用后需拿录取通知书到党群人力资源部登记,否则以后毕业证书,公司概不承认。
28、职工在进行学历教育的过程中,如不影响工作,参加面授考试可请事假,但必须办理请假手续,(20天以内的事假不与其它和学习不相关的事假累计,其中考试时间按出勤处理)累计超 过60天并影响到本职工作或生产,继续进行学习的职工,必须到党群人力资源部办理下岗待业手续。
29、学习结束领取毕业证的需到党群人力资源部下行认证登记度备案,公司方可承认其学历,享受公司有关的工资待遇。
30、对学校认可的学习成绩优秀的职工,并且所学专业为与水泥生产有关的,可视其具体情况由工厂承担二分之一的学杂费,由党群
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减少安全事故,根据国家标准局批准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结合我公司特种作业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殊工种作业、特殊作业人员及特种作业范围
1、特殊工种作业:对操作者本人,尤其是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
3、特种作业范围:(1)电工作业;(2)锅炉司炉;(3)压力容器操作;(4)起重机械作业;(5)金属焊接(气割)作业;(6)机动车辆驾驶;(7)建筑登高架设作业;(8)符合本标准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
第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1、凡经党群人力资源部批准的学徒期满或相当于出徒技术水平可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在进行本工种作业前,必须进行本工种的安全技术培训。由党群人力资源部安排的上级劳动部门组织的培训,各单位要积极配合保证完成;不按要求培训;后果由作业人员所属单位负责人承担。
2、特种作业人员在未参加市劳动局组织培训前,必须先由本单位组织培训(每半年培训一次),党群人力资源部监督检查。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以后,进行理论和实际考试,考试合格者发给特种作业操作证。对考核取得“双优学员证”者,学员所在单位应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未取得操作证者,培训费自负。特种作业人员在未取得劳动局发放的操作证之前,必须先由本单位组织培训考核(考核标准参照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委员会颁发的《安全技术问答》),考核合格到党群人力资源部办理临时操作证,有效期为半年。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严禁无证操作,一经查出,按严重违章处理,并对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无证操作者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一切责任及后果,由本单位负责人及当事人承担。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
1、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必须经党群人力资源部批准,并在市劳动局备案。
2、各单位要有专职或兼职的特种作业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以及与有关业务部室的联系。
3、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工作的相对稳定。严禁擅自改变工种,需改变的,必须经党群人力资源部批准,并收回或改换其操作证。
4、党群人力资源部负责安排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及健康检查;负责协调与市劳动局及业务主管单位的联系。
第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群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