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目录
1.目的 ...................................................................... 2 2.适用范围................................................................... 2 3.引用文件................................................................... 2 4.文件审核................................................................... 2
4.1文件初审: ........................................................................................................................ 2 4.2二阶段现场的文件审核: ................................................................................................ 3 4.3监督审核和复评的文件审核 ............................................................................................ 3 5.审核计划................................................................... 3
5.1基本要求: ........................................................................................................................ 3 5.2一阶段审核计划 ................................................................................................................ 3 5.3一阶段审核不进行现场审核的要求 ................................................................................ 4 5.4二阶段审核计划 ................................................................................................................ 4 5.5监督审核计划 .................................................................................................................... 6 5.6复评审核计划 .................................................................................................................... 6 6.现场审核................................................................... 6
6.1一阶段现场审核 ................................................................................................................ 6 6.2 第二阶段现场审核 ........................................................................................................... 9 6.3监督审核 .......................................................................................................................... 10 6.4 复评审核 ......................................................................................................................... 11 6.5 审核记录的要求 ............................................................................................................. 11 6.6末次会议前的审核组会议 .............................................................................................. 12 6.7 不符合报告 ..................................................................................................................... 13 7.各要素审核要点、方法 ...................................................... 13 8.法律法规遵守情况的审核 .................................................... 30 附件:污染物监测报告的有关说明 .............................................. 33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1.目的
为保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一致性,保证审核质量,减少认证风险,特制定本作业文件。
本文件是对方圆标志认证中心现有文件中环境管理体系有关审核工作内容的指导和进一步的解释。
2.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环境管理体系的项目安排、审核工作。
(本指南涉及标准条款均为2004版标准条款,96版标准认证使用时需对要素加以识别)
3.引用文件
CNAB-AC32:2004《认证机构实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认可基本要求》应用指南 CQM/CX-00-03-2004《审核方案管理和审核实施程序》 CQM/CX-00-07-2004《监督和复评程序》 CQM/CX-00-10-2004《认证要求的变更管理程序》 CQM/CX-00-22-2004《认证业务范围管理程序》
CQM/ZY-03-42-2005《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业务范围专业能力管理规定》 4.文件审核
文件审核分文件初审和现场文件审核。 4.1文件初审: 1)文件初审的时机:
环境管理体系文件初审原则上在进入一阶段现场审核开始前进行,最迟应在一阶段现场审核结束时完成。文件审核报告填写时间应与报告完成时间一致。 2)文件初审内容,应包括:
a.环境方针、目标指标环境管理方案; b.组织机构与职责;
c.环境管理体系文件结构及各文件间相互关系的描述; d.标准要求建立的程序文件;
e.重要的环境管理体系记录:例如,重要环境因素清单,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环境监测报告等。
f.以往的审核报告:包括以往的内审报告,管理评审报告和(或)外审报告等。 3)评审责任人:文件初审报告应由组长负责,组长不在时可委托组内有能力的人承担,组长确认。
4)应对存在的问题在文审报告中具体写出,如需要在一阶段现场审核时确认的,应注明。 5)一阶段现场审核时发现文件中的问题可写在一阶段现场审核问题清单中,也可写在文审报告中,视文件审核报告的完成时间。
6)审核组长应将文审报告复印件提交受审核方,并要求其对存在的问题整改。 7)文件初审中发现的不符合,必须在进入二阶段审核前提交整改材料,审核组长验证有效后方可进入二阶段审核。
4.2二阶段现场的文件审核:
1)结合现场审核活动,审核员应继续对程序文件、作业文件等进行文件审核,重点是关注文件的适宜性、可操作性、有效性。
2)二阶段审核发现文件中的不符合以《不符合报告》的方式提出。
4.3监督审核和复评的文件审核
1)监督审核和复评仍要对文件进行审核;
2)监督审核时如文件有较大变化时,应出具文审报告; 3)复评需出具文审报告。 5.审核计划 5.1基本要求:
1)专业审核员一般应安排环境因素的识别评价,环境管理方案的制定、与重要环境因素有关的设计开发、采购、生产、污染物处理、监测测量等活动或过程的审核。
2)生产部门有若干生产车间时,应明确到具体的车间,而不是笼统的生产部/生产车间,关键控制岗位应如污水处理站等应在审核计划中单独列出或明示。
5.2一阶段审核计划
一阶段审核计划制定除符合5.1中的基本要求外,还需考虑:
1) 第一阶段现场审核计划的制定与第一阶段审核目的和第一阶段审核至少应获取的信
息相适宜。
2) 涉及的要素(并不涉及要素的所有要求):4.2、4.3.1、4.3.2、4.3.3、4.4.1、4.4.3、
4.4.4、4.4.6(主要审核与重要环境因素有关运行的策划,查看基本的控制条件)、
4.4.7(主要审核与潜在事故/紧急情况有关活动的策划、查看基本的控制条件)、4.5.1、4.5.2、4.5.3、4.5.5、4.6。
3)涉及的重点部门:管代、体系策划的归口部门、环境保护部门,这些部门时间应充分; 4)应安排集中现场察看的时间, 大企业还可安排集中座谈的时间,以利于审核组高效、全面地了解企业与环境管理有关的基本情况;
5)第一阶段现场审核的首、末会议形式,可以不同于第二阶段现场审核的首次会议。首次会可以见面会的形式将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范围、日程安排等事项与主要领导和策划归口部门交换意见;末次会可与受审核方高层交流会一并进行;
6)最高管理者可安排一次审核。如第一阶段不安排对最高管理者的审核,可通过与管代交谈、查阅有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
7)专业审核员的安排:第一阶段专业审核员应承担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价、环境管理方案的制定、法律法规获取与遵守情况的审核,应了解生产工艺、污染处理等情况。 8)一阶段多现场的审核计划
a.一阶段对于多现场的审核重点应放在总部,以全面了解情况,确保同一环境管理体系应用于所有现场,并为二阶段审核确定抽样方案,总部时间应充分;
b. 一阶段对于分现场审核的样本数不做统一规定,项目管理人员先按一般规定的人日数口头通知审核组长,审核组长通过文审以及对受审核方活动、产品、生产工艺、环境因素和环境影响的熟悉程度确定分现场审核的样本数,并与项目管理人员沟通;
分现场的选择应首先选择环境风险大的分现场;三类环境风险的组织,可只考虑总部所在地的分现场。
5.3一阶段审核不进行现场审核的要求 1)不进行现场审核的条件:
a.受审核方组织规模及现场范围很小,环境因素明确、简单;
b.且审核组长已充分了解受审核方的现场及其环境因素与影响,认为具备认证审核的条件;
c. 或复评时或该组织已获得了经CNAB认可的其他机构颁发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一阶段不进行现场审核的提出和审批:
由审核组长提出申请,填写《不进行一阶段现场审核的申请》,报总部认证业务部/分中心审核管理部门审批后,可不进行第一阶段现场审核,但仍需填写第一阶段审核报告。 确认一阶段的审核获取的信息已达到了6.1.1条预期的目的。 5.4二阶段审核计划
二阶段审核计划制定除符合5.1的基本要求外,还需考虑:
1)影响进入第二阶段审核的问题(主要为环境法规风险、文件、策划、内审、管评的问题))均已得到整改后方可进入第二阶段;
2)审核组长必须根据第一阶段的审核发现制订第二阶段的审核计划;
3)如在第一阶段现场审核时发现受审核方规模、人数严重超出申请材料中填报的规模、人数时,制定第二阶段审核计划前应与项目管理人员/审核管理部门沟通。
4)审核计划应覆盖受审核组织的全部部门和要素(除了那些在第一阶段审核中已经进行了充分而成功审核的要素)。 5)各部门应涉及的要素: a.主控要素
b.与部门有关的目标指标和方案、运行控制、应急准备响应、监测测量、合规性评审; c.合理安排共性要素的审核,如:4.2、4.4.1、4.4.2、4.4.3、4.4.5、4.5.4等。如共性要素在相关部门计划中没有具体写出,审核组长应在审核前的沟通会议上给予适当的安排;
6) 二阶段审核专业审核员的安排应根据一阶段审核了解的情况进行安排,重点安排与重要环境因素控制、监测测量及法律法规有关的重点部门/岗位、运行/活动。如纺织印染厂,二阶段专业审核员应安排在技术科/工艺科(染化料使用的选择、工艺选择的部门)、漂染车间、污水处理站、染化料仓库等。 7)对于多场所的审核计划:
a.应对每一现场进行审核,或根据一阶段现场审核的结果和多场所抽样原则确定抽样方案;
b.多现场抽样原则:具有相似性的现场可以抽样(具体考虑因素见6.1.3);不具相似性的现场不能抽样,必须进行审核。
c.抽样量(每次审核至少必须覆盖的场所数量):
二、三类风险行业的样本量为分场所数量的平方根y≥x,上入成整数。 一类风险行业样本量≥1.4×x,上入成整数。 d.抽样方法:75%采用选择性抽样,25%采用随机抽样。
e.对于在第一阶段审核中已经进行了充分而成功审核的分场(不包括一类环境风险的组织),在第二阶段审核时可不安排。
f.当抽样数量少于本规定时,应在审核计划备注一栏说明这种情况的合理性,以证明未违反本规定。
5.5监督审核计划
监督审核计划除符合5.1和基本要求外,还需注意:
1)审核应覆盖所有的要素,但并不要求覆盖所有要素的主控部门,可在相关部门获取证据,如4.4.2,4.4.5,4.4.6,4.5.4等。
2)监督审核每次不必覆盖所有的部门、区域、活动,但必须在证书有效期内覆盖所有的部门、活动、区域。
3)每次监督审核必检查的部门/岗位:管理者代表、环境管理体系策划部门(包括证书和标志的使用管理部门)、环保部门(如有)、污水处理站、废气处理设施操作岗位、危废处置归口部门,必要时财务部门。
4)复评可以取代/扩展一次定期监督审核。 5)多场所抽样:
a.考虑的因素、抽样方法同二阶段。 b.抽样量:
二、三类环境风险行业的样本量:y≥0.6x, 上入成整数。 一类环境风险行业的样本量:y ≥0.9×x, 上入成整数。 总部在每次审核时都应被检查。
5.6复评审核计划
复评审核计划除符合5.1和5.4的要求外,还需考虑:
1)复评计划应建立在对受审核方三年环境管理体系运行评价的基础上制定; 1) 多现场抽样:
a. 考虑的因素、抽样方法同二阶段;
二、三类环境风险行业的样本量:样本量与初次审核相同,对于其环境管理体系在三
年中运行良好的, 可适当减少样本量样本量,即y≥0.8x,上入成整数。
一类环境风险行业的样本量:复评样本量等于初审样本量,受审核方管理体系运行良好的,提出证据可适当减少复评样本量,即y≥1.1×x,上入成整数。
总部在每次审核时都应被检查。 6.现场审核
6.1一阶段现场审核
6.1.1一阶段现场审核的目的:
1)了解受审核方环境管理体系的基本情况,包括环境因素和相关环境影响,方针和目
标;
2)确认可进入第二阶段审核的可行性(包括基本条件和必备条件):
重点包括对受理条件和申请书附件要求的验证,受审核方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策划和实施程度,污染物防治措施和设施的配置情况,主要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包括环境的许可的资质)以及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整改情况等。 3)进一步验证认证范围。
6.1.2收集和验证有关信息的要求: 6.1.2.1现场巡视
重点应关注:
1) 组织的地域范围及周边情况、厂区布局(包括出租的区域); 2) 组织的活动、产品/服务(包括是否有新扩改项目); 3) 生产过程、工艺和设备(包括污染治理设备);
4)重要环境影响岗位的分布、影响(包括潜在事故和紧急情况的点位)及控制情况; 5)污染防治措施及治理设施配置和基本运行情况; 6)所使用的重点原材料、能源等。
6.1.2.2有关要素的审核(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环境方针的符合性、适宜性;
2)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重要环境因素应用的策划;
3)法律法规的获取、确认以及适用法律法规应用的策划
4)目标指标和方案的符合性、合理性以及环境方针与目标指标和方案之间的一致性;
5)组织机构、职责与管理权限:人、财、物管理权限;投入、产出的管理权限;环境因素与环境影响的管理权限;
6)组织与外部相关方的信息交流记录及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7)污染防治措施及治理设施配置情况;
8)监测测量关键特性的确认,尤其是污染物监测项目的确认。进一步确认那些在受理阶段无法判定环境影响的监测项目。污染物监测项目的确定依据参见附件。
9)受审核方法律法规符合性自我评价的输入、输出(输入应包括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组织的活动、产品和服务、监测测量的结果、事故记录、违反法律法规的记录以及与政府部门相关往来信函的记录);
判断受审核主要环境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一阶段应把重点放在环境许可要求、与政府部门的任何协议以及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主要环境法律法规遵守情况的审核参见第8
部分。
10)为减少认证成本,应在一阶段现场对以下重大违规、重大环境污染方面的问题重点考虑,并视情况进行处理,必要时向审核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人员报告:
a. 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需要许可/资质的活动而未能提供许可的文件/资质证书的; b. 责令停业、关闭的企业应停止审核;
c. 已被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仍在生产/使用的,且受审核方不可能在其期望的取证时间内停止该活动的,停止审核;
d. 在限期整改期限内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或其他活动,是否制定了目标指标管理方案,目标指标方案是否合理性可行,是否有证据表明组织正在有效实施整改;
e.造成重大污染事件的:审核组应获取有效的整改证据;
f. 污染物排放超标的组织:应首先了解超标的原因及纠正的措施。对于因没有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落后造成超标的组织,是否制定了目标指标管理方案,如受审核方不可能在其期望的取证时间内提供实质性的整改证据的(该证据应能保证在近期内迅速达标),应停止审核;
现阶段,凡属于《关于全国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和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污染物必须获取达标的监测报告(除运行原因外)否则停止审核。
11)内审计划和报告,确定内审的符合性和可信性;
12)管理评审,是否包括了对环境管理体系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的评价; 13)在前12个月内(如果体系实施不到12个月,可从实施之日算起),内部发现的不符合以及相关的纠正、预防措施,尤其是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纠正、预防措施;
14)继续对体系文件进行审查。 6.1.2.3认证范围的验证
一阶段现场审核应根据组织的活动/产品/服务、现场情况以及环境许可等情况对认证范围进行核实,如发现组织环境管理体系的覆盖范围不能支持申请的认证范围,审核组应与受审核方进行沟通、确认,必要时报告认证机构;
6.1.3一阶段对于有多场所组织的审核:
1)总部应为一阶段审核的重点,可在总部对各个分现场基本情况和异同点进行全面了解,并按照一阶段审核计划的安排对分场所进行审核。 2)审核要求
具有多现场组织的一阶段现场审核,除满足一阶段现场审核的一般要求外,还需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a.所有的现场都由同一环境管理体系覆盖,得到集中管理并统一进行内部审核和管理评
审;
b.根据内审程序,对所有的现场实施了审核;
c.如果在其总部或某一现场发现了不符合,纠正措施的程序应适用于认证证书覆盖的所有现场;
d.对各个分场所异同点进行了解,以作为第二阶段审核是否抽样或如何抽样的依据: ·分现场与集中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的结果
·管理评审的结果 ·各现场管理体系的成熟度 ·各现场的规模
·各现场环境管理体系的复杂程度 ·各现场的复杂程度 ·轮班情况 ·运行方式的变化 ·职能的重复性 ·活动的变化
·组织的人员在现场的分布情况
·各现场环境因素与相关环境影响的重要性与程度 ·各现场与敏感环境潜在的相互作用 ·法律要求的不同 ·相关方的意见
6.2 第二阶段现场审核
1)二阶段审核应关注标准所有要素的实施情况,(除了那些在第一阶段审核中已经进行了
充分而成功的审核的要素) 2)重点关注的内容:
a.进一步关注环境因素识别和重要程度的判定 b.环境方针的管理职责 c.经评审而制定的目标和指标 d.运行控制、应急准备响应
e.对照目标和指标而实施的监控、测量、报告和评价 f.不符合的识别与评价,纠正/预防措施的完成情况
g.遵守有关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承诺的实施情况 h.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i.方针、环境因素和环境影响、目标指标、职责、方案、程序、环境行为、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之间的关系
j.对于第一阶段审核中发现受审核方内审中未覆盖的领域、薄弱环节以及内审中可信度差的要素及领域,应加大审核抽样的数量,进行深入审核。
3)第二阶段审核方法
a.可采用按部门/要素/环境因素展开的审核方法,大中型企业最好按部门审核。。 b.如按部门审核时,既要考虑受审核部门的主控要素(必查)、辅助要素(选查)外,还要考虑重要环境因素之间的逻辑关系,应从部门的职责切入—环境因素—目标指标—管理方案—运行控制/应急准备与响应—监测测量展开审核(如以上要素均涉及)。
6.3监督审核
6.3.1监督审核至少应包括以下方面:
1) 认证组织的机构、许可要求、主要负责人、产品、工艺、活动、区域、文件化体系等
变更情况以及变化情况对环境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的影响; 2) 实现环境方针的有效性;
3) 根据组织的环境方针为强化环境管理体系以全面提高环境绩效所策划的活动的进展
情况;
4) 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关键控制点是否得到有效管理; 5) 组织是否实施了定期评价法律法规符合性的程序; 6) 与外部相关方交流的信息及其回应;
7) 管理评审及内部审核的结果以及对环境管理体系改进的跟踪;
8) 对上次外部审核不符合报告的纠正措施效果进行验证,有无遗留问题或再发生; 9) 是否发生过重大环境事故、事件,如何处理的;对相关方投诉所采取的措施; 10) 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等。
6.3.2对发生过的重大环境事故、事件、违法问题及相关方对认证组织的投诉、申诉等问题,须查明:
1)是否已查明原因、采取了相应纠正; 2)是否报告/通知了有关当局和相关方; 3)是否已完成了纠正措施/预防措施;
4)是否实事求是地向方圆标志认证中心进行了报告; 5)相关的程序/文件/记录是否得到了补充、更改、完善。
6)对所采取的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的有效性是否进行验证,是否强化了环境管理体系存
在的薄弱环节,提高了对重大环境问题的监控能力。
6.4 复评审核
1)复评审核的要求和方法与第二阶段审核相同。 2)复评必须至少确定:
a) 环境管理体系所有要素之间有效的相互作用; b) 在运作变化时环境管理体系整体的有效性; c) 环境管理体系得到了有效的实施和保持。 3)污染物监测报告和监测项目的确定,同监督审核。
6.5 审核记录的要求
1)应记录抽样的情况。不同性质的重要环境因素(大类)、活动、场所、职能、目标指标环境管理方案之间不能进行抽样。如水泥厂的粉尘排放和噪声排放之间不能抽样。粉尘排放活动是否能抽样应首先识别涉及粉尘排放的活动,如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活动之间不能抽样、电除尘和布袋除尘活动之间不能抽样,而电除尘和布袋除尘活动可分别抽样。
2)为有效地使用审核时间,对于监测报告等证实性材料的内容和数据不必抄写,可引用,但上述资料必需同审定材料一起上报,并对审核发现作出评价。
3)对那些在第一阶段现场审核中已经审核过的事项,可在第二阶段审核记录中注明:“见第一阶段审核记录”。
4)以下信息和审核发现应重点记录:
a.与重要环境因素相关的主要活动、产品/服务及流程;
b.组织所处环境的要求,如排放或环境质量的要求、厂区周边情况;
c. 环境因素识别结果的全面性;评价方法的合理性;重要环境因素的准确性,是否与组织的重大环境影响相适宜;重要环境因素应用的策划;
d. 法律法规要求及其他要求识别的适宜性、有效性;“要求”应用的策划和遵守情况; e.目标指标和方案的合理性及环境方针、目标指标方案的一致性; f.重要环境因素运行的策划与控制情况
g.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关键特性的确认、监测测量的规定和结果、自我测量能力的保障(如有);
h.法律法规定期评审的输入、输出,发现的问题是否采取了纠正措施; i.内审员的能力,内审的符合性、有效性 j.管评内容、管评输出、管评有效性;
k.不符合的识别、纠正与预防措施的有效性 l.培训内容、培训效果; m.事故、投诉及处理情况;
n.污染预防和持续改进的内容与评价(确定组织实现方针中持续改进和污染预防承诺的方法,以及为实施和测量其改进而制定的程序;认证机构应评价组织的程序是否合理并得到了执行;认证机构应向组织指出其方针、目标和指标与实施过程或结果的不一致之处,以便其采取措施);
o.对可能出现的不符合和有待追踪的事实。
5)应重视受审核方环境因素的识别和评价、环境方针和目标指标的实施与实现、人员能
力、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三级监控的有效性、不符合的纠正措施及效果。应将收集证据的重点放在对受审核方现场活动控制的有效性上,关注各项活动的控制结果和有效性,而不是过程控制的表面现象。
6.6末次会议前的审核组会议
1) 审核组应对组织污染预防、持续改进、守法承诺的履行情况进行深入讨论和评价: a) 是否有证据表明组织实施了污染预防的承诺,是否达到了避免、减少或控制污染物或废物的产生、排放或废弃;
b) 是否有证据表明组织实施了持续改进的承诺,环境绩效(表现、行为)是否得到改进;
c) 评价组织对GB/T24001标准所规定的守法性要求的符合性。如果没有证据表明组织按照GB/T24001标准有关要素的要求(涉及4.2、4.3.2、4.3.3、4.4.6、4.5.1、4.5.2、4.5.3、4.6的要求)履行了对守法的承诺,不应通过现场审核。审核组评价组织对符合性的管理时,应基于已证实的体系实施结果,而不仅仅是计划的或预期的结果。
对于有意不遵守法律法规的组织(如:组织决定交纳罚款后仍继续违规操作,而不寻找导致不符合产生的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应被视为未能执行方针中守法承诺的严重缺陷,这类组织不应通过现场审核,或建议暂停或者撤销GB/T24001证书。
如果组织因信息的法律授权或者权属问题,不能向认证机构提供评价所需的与法律法规符合性相关的特定证据或信息,则不应授予证书,或者中止审核;除非组织能够向认证机构提供客观证据,表明组织已通过充分文件化的、可验证的方式有效地执行根据标准适用章节要求所规定的有关守法性的全部体系要求。其中至少应包括进行守法性评价的文件化程序及其实施的客观证据,管理层进行守法性评价的客观证据,以及实施了针对性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客观证据。
6.7 不符合报告
1)与进入第二阶段可行有关的问题,受审核方应在第二阶段审核前提交整改证据。如以下方面问题:
·方针、目标指标、管理方案的策划 ·环境因素识别、评价 ·重要环境因素应用的策划 ·未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活动
·未提交必要的监测报告、相关的守法证明 ·与重要环境因素相关的外部抱怨尚未处理 ·内部审核的可信度、有效性问题
·管理评审有关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方面的问题 2)实施方面的问题
问题的整改时间,可由受审核方自行决定,可在二阶段审核前整改,也可在二阶段审核后与其他问题一起整改。并应向受审核方说明在第二阶段审核时关注,如发现不符合,将以不符合报告出具。
7.各要素审核要点、方法 说明:
(1) 本审核要点是在文件审核符合要求的基础上提出的基本要求;
(2) 一阶段审核的深度和广度没有明确的界定,但是标注“1”的问题应为一阶段至少审核的内容,需要时二阶段还应进行深入审核;
(3) 标注“2”的为二阶段审核重点;标注“3”的为监督审核的重点。该审核提示仅供参考(4)这里的“审核方法”不涉及抽样的方法;
(5) 本审核要点基本按照要素的要求展开,同时为体现审核思路的连贯性,有些要素出现链接的现象。 环境方针
环境因素
法律法规他要求
目标指标和方案
资源、作用、职责和权限
能力、培训与意识
信息交流
文件
文件控制
运行控制
注:对于生产型组织,与受审核方重要环境因素的运行可考虑以下内容 a.废水污染防治的控制 b.废气污染防治的控制 c.噪声污染防治的控制
d.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的控制,(重点是危险废弃物) e.化学品的贮存、使用的管理控制 f.节约资源能源使用的管理 g.新产品、新工艺环境影响的控制 h.新、扩、改项目的管理 i.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
j.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运行管理(1)等
应急准备与响应
说明:现场审核时,还需根据组织情况,并结合相关专业环境管理体系审核作业指导书进行专业内容的审核。
监测测量
注:环境绩效的监测测量,根据受审核方的运行和可能产生的重大环境影响,可考虑以下方面(标注1的必须在一阶段审核): ·原材料或能源的使用水平 ·材料和能源的使用效率 ·单位产量的成品所产生的废物 ·废物再利用率
·包装材料中再循环利用材料的含量 ·废气排放量、排放浓度(1) ·环境保护投资
·意外环境事件、事故的次数(1) ·诉讼次数(1)
合规性评价
不符合、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记录控制
内部审核:标注(1)的为一阶段必查事项
管理评审
说明:标注(1)的为一阶段必查事项
8.法律法规遵守情况的审核 说明:
对具体法律法规要求,评价组织正常运作中的遵循情况 该审核提示主要针对受审核方普遍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要求。
标注“1”的问题为一阶段审核应考虑的重点;标注“2”的为二阶段审核重点;标注“3”的为监督审核的重点。一阶段审核的深度和广度没有明确的界定,该审核提示仅供参考。
附件:污染物监测报告的有关说明 1、监测目的
1) 作为组织建立、保持和持续改进环境行为的证据; 2) 作为组织遵守法律法规的证据。
2. 对污染物监测报告、项目的确定原则:
1) 审核组应根据受审核方使用的原辅材料、化学品、生产工艺、产品等判断可能产生
的污染物项目,同时可参考第3条的依据确定。
2) 初次认证,对受审核方具有或可能具有较大环境影响的污染物均应提交监测报告;
3.污染物监测项目确定的参考依据
1)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涉及的项目;
2) 《关于全国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和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
方案》;
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表6-2必测项目一栏中的项目; 3) 行业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项目;
4) 不执行行业性排放标准的组织,应结合受审核方的重要环境因素,按照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确定监测项目; 5)地方环保部门日常监督考核的项目;
6)有噪声发生源,且其噪声可能传递到外界的组织(如生产型企业、宾馆、酒店和娱乐场所的噪声)应提交场界噪声监测报告。
7)位于城市以及周边有敏感区的其他区域的建筑施工的噪声,应提交其场界噪声监测
报告;
8) 酒店/宾馆、餐饮业:还应提交生活污水(SS、COD、动植物油)和食堂油烟的监测
报告;
9) 受审核方内部食堂的污水:未进入受审核方污水处理站/城市污水处理站的内部食堂
的污水应提交监测报告(除非用餐人数极少且有隔油池);
9)环境影响无法判定的项目,应由审核组在第一阶段现场进一步判断。
10) 对于区域性认证的组织(如人民政府、有政府职能的管委会、自然保护区、风景区
等)应根据区域内的情况提交区域内的环境质量监测报告,如地表水监测报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报告、区域噪声监测报告。现场审核时应对区域内污染源整体达标目标和实施情况进行审核,并对区域内重点污染源的达标情况进行抽样。
4.下列组织可不提交监测报告:
1)没有锅炉、食堂的贸易公司、咨询公司、培训机构、政府机关等办公管理类的组织; 2)上述机构有食堂,但食堂在共用的写字楼中,没有单独的监测点。
5.监督审核、复评审核的污染物监测报告
1) 应要求受审核方按照本组织规定的监测项目提交监测报告。
2) 如受审核方对污染物的监测项目未规定/规定不准确/不充分时,监督审核时仍应开
具不符合报告。
3)对于一类环境风险的组织,复评必须要求受审核方在现场审核前提交污染物监测报告;监督可现场确认监测报告;
4) 对于二、三类环境风险的组织, 只有充分证据表明满足以下要求时,可不出具监测
报告。对于未能提交监测报告的二、三类组织,必须对以下3点情况加以充分说明,审核证据的记录和提供必须详细:
a. 初次认证的监测结果必须是达标的(浓度、吨产品排放量/小时排放量、年度总量指
标);
b. 处理工艺稳定;
c. 原辅材料、生产工艺、生产量未发生变化。
5、监测报告的监测单位:
(1)初次审核的监测报告,必须由法定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法定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是指:
a. 各级环保部门建立的环境监测站;
b. 环境保护系统之外的监测机构应获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
环境保护局的资质认证(见环发[1999]246号《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2)监督与复评的监测报告
对于有环境监测能力的组织,在满足以下要求并审核组确信其监测能力可以保证监测结果准确性的前提下,可将企业的监测结果作为环境行为评价的证据之一: a.建立了监测分析内部质量控制程序/规定。
b.监测人员的经验、能力(学历/工作经历、培训/实际操作水平); c.规定了满足污染物控制监测的监测频次。
d.使用的监测方法:应为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指定的监测方法或有证据表明受审核方所使用的监测方法与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指定的监测方法可比;
e.监测仪器设备:为指定监测方法中规定的仪器设备或有证据表明受审核方所使用的监测方法与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指定的监测方法可比,并按规定时间进行了校准检定;
f.采样方法:符合有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