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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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界定
作者:赵丹
来源:《商情》2015年第24期
【摘要】2009年新《保险法》的颁布,对人身保险的条款作了一定的修改和完善。本文分三个部分论述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通过对保险利益的大概了解来探讨保险利益存在的时效性和主体范围的变化。但是,由于其现实内涵及实务操作中出现的问题,《保险法》也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最后就如何完善保险利益的立法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
保险法;人身保险;保险利益;时效性;主体范围;建议
一、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概述
(一)人身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
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保险法》(2009年)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保险合同是射悻合同,规定保险利益的目的,一是为了减少道德风险,二是为了避免赌博行为的发生。
(二)保险利益与保险标的关系
保险利益是存在于保险标的之上的利害关系,这表现在:保险标的存在,这种利益关系存在;如果保险标的受损,则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也会受损。人身保险中具有保险利益的主体是投保人,保险标的是人的身体或者寿命,具有不可估价性,是一种无形的、特殊的标的。
(三)保险利益原则的认定
在人身保险实务中,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时,保险利益有几种原则:1、利益原则,多为英美等国采用,即根据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来确定;2、同意原则,即认为人身保险合同不需要存在保险利益,只需被保险人同意即可,如日本、法国等;3、混合原则,即在规定一定亲属范围的同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来确认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我国采取的即是混合原则;4、直接以法律形式明确一定的亲属关系或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