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安县旧城改造
瓮安县旧城改造(弘扬星城)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拆迁人:黔南州匀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瓮安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被拆迁人: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为加快瓮安县旧城改造建设步伐,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建设要求,为切实做好被拆迁户的拆迁安置工作,确保县城规划区(弘扬星志愿)建设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拆迁管理法》和《瓮安县县城规划区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以下简称《安置方案》)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被拆迁房屋现状
房屋结构类型混合;房屋的总楼层数4;房屋所在的楼层 层。
(二)房屋所有权证号瓮房权证雍阳镇字第国用(2004)第01751号;住房面积4576平方米,门面面积250平方米,停车场160平方米。
第二条 安置方式,乙方选择下列(B)方式进行安置;
A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甲、乙双方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的价格进行评估,或甲乙双方协商估价,并根据评估或协商
估价金额对被拆迁房屋产权人进行货币补偿。甲、乙双方确认的补偿金额:
¥元(大写: )。
B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方式。按“拆一还一、结构陈新不补差”的原则进安置。
l、住房安置:甲方根据经公示确认后的住房建筑面积,按照“拆—一还一、结构陈新不补差”的约定,在2013年6月6日前向乙方提供位于瓮安县雍阳镇文峰南路新建的(弘扬星城)宾馆作为乙方安置房。乙方被拆迁 的住房面积为4286平方米。
2、门而安置:甲方根据经公示确认后的门面建筑面积,按照“拆一还,结构陈新不补差’’的约定,在2013丛年6月6日前向乙方提供位于瓮安县雍镇文峰南路新建的(弘扬星城)商住电梯楼门面面积为 250平方米进行安置,地下停车位补偿8个。
3、若甲方安置的住房面积,所超面积在10个千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按合同签订时市场价“八折”优惠,10个平方
方米以上(不含10平方米)则按合同签订寸市场价补差,若安置的住宾面积刁
前款所称的市场价,是指由甲方开发的(弘扬星城)商住小区的市场价。住房按(弘扬星城)商品电梯房,以所选楼层相应的市场平均价计算。 门而按(弘扬星城)的门面市场平均价计算。
第三条拆迁补偿
(一)搬家费补偿
被拆迁住房面积按5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补偿到位,金额为¥(大写: / )。门面及其他经营性用房按10元/平方米计算,
一次性补偿到位,金额为¥ / 元(大写: / )。
(二)房屋室内装修补偿费经甲乙双方协商或评估价为:¥元(大写: 壹佰伍拾万元整 ),附属物补偿费为¥ 350000.00 元(大写: 叁拾伍万元整 )。
(三)过渡费补偿:
1、甲方对乙方被拆除住房建筑面积,按每月6元/平方米计算二年半的过渡费给乙方,共¥ 元(大写: )。
2、临街底层门面按每月20元/平方米计算二年半的过渡费给乙方,¥ 150000.00 元(大写: 壹拾伍万元整 )。
3、其他经营性用房按每月10元/平方米计算二年半的过渡费给乙方共¥ 1500000.00 元(大写: 壹佰伍拾万元整 )。
(四)以上补偿费用甲方支付给乙方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叁佰伍拾万元整 )。
(五)若甲方在月日前不能按期交房给乙方,从逾期之月起在原临时安置过渡费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按时间分段计算,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分段计算标准为:逾期不满半年的增加25%;逾期满半年不足一年的增加50%;逾期满一年不足二年的增加75%。
第四条 本协议议涉及的实物指标补偿费、室内装修补偿及搬迁过渡费等相关款项,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以甲方办理存折方式支付)。
第五条 其他事项
(一)在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相关资料交给甲方,由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二)乙方被拆迁的房屋、门面、被征用的土地及其他附属设施等若存
在与其他人有权属争议,造成的法律后果及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三)若乙方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搬迁完毕,则按甲方出具的“腾房验讫证明”编码先后顺序,对其应拆还的住房楼层和门面位置享有优先选择权。
第六条 争议处理
当事人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可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申请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裁决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违约责任
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若一方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协议涉及的相关附件,属于本协议的组成部分。本协议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协议一式三百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呈瓮安县房屋拆迁管理部分一份。
(三)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法定代表人: 被拆迁人(产权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