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生产审批流程
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流程
为进一步加强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环节安全管理的通知》(鲁安办明电〔2015〕9号),市安委会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环节安全管理的通知》(日安办发〔2015〕25号)通知要求,特制订本工作流程,明确审批环节各项工作要求,强化对试生产环节的安全监管,确保试生产环节各项安全措施落实,
一、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各环节工作说明
(一)新建化工装置试生产企业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确认试生产条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要及时整改。对符合建设项目试生产条件要求的,安评机构出具试生产条件安全评价报告;
(二)试生产企业根据《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做好组织、人员、技术、安全、物资及外部条件、营销及产品储运以及其它有关方面的准备工作,按规定编写试生产(使用)方案;
(三)试生产企业组织专家对试生产条件安全评价报告、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评审,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对评价报告、方案进行修改,并由专家对修改后评价报告、方案进行签字确认;
(四)试生产企业于试生产15日前将试生产方案,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外聘专家对试生产方案和试生产条件的签字确认意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试生产条件安全评价报告等事项书面报区安监局;
(五)区安监局对照《试车规范》对企业上报材料实施重点检查并审核
(六)区安监局审核同意,报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后,企业方可进行试生产
(七)区安监局建立试生产企业档案,并将试生产企业情况上报市安监局;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形成监管合力
二、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