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8009征管资料管理作业指导书
征管资料管理作业指导书
1.0目的
通过规定征管资料收集、传递、整理和归档、调阅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以强化征管查各部门间的工作协调和配合,切实提高地税机关内部工作运转效率和涉税服务水平,实现征管资料的科学、规范管理。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地税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有税收征管有关的文件、凭证、报表、文书、案卷和电子文档等资料的管理。
3.0职责
3.1办税服务厅负责纳税人申请、申报等各类纸质资料的受理和受理项目的出件,负责受理数据、信息的录入、传递,负责税务登记、申报类等资料的整理、传递和申请、核算等类资料的分类建档;
3.2属地分局(所)负责征管资料的接收、处理和传递,负责日常税务管理资料的制作、传递,负责核批、核准后资料的回馈和纳税户分户档案的建立;
3.3稽查局负责税务稽查资料的收集、制作、传递和建档,负责征管建议的制作、传递和纳税评估、信用等级等级评定等资料的接收、处理、传递;
3.4县(市、区)局负责征管资料的接收、核准或审批、传递,负责本级审批纸质资料的整理、保存,负责纳税年度结束后征管资料的归档保管;
3.5省局、设区市局负责本级审批纸质资料的整理、保存。
4.0工作程序
4.1资料收集
4.1.1办税服务厅受理
办税服务厅受理岗、申报征收岗、代征税款报解岗和发票发售岗分别受理纳税人提交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资格认定、行政许可、涉税审批、税收减免、报送备案、发票管理等类别的表格和相应证明、说明等纸质资料。
纸质资料受理后,属征管软件中已开发应用项目的,即时将纸质资料所列信息、数据进行录入,形成电子文档。
对属地分局(所)、稽查局传递移交的处理处罚文书及欠税管理(呆账确认、死欠核销)等类类文书,在征管软件中尚未开发出属地分局(所)、稽查局录入职能的情况下,由办税服务厅受理后即时将相应数据录入征管软件,形成电子文档。
对审计、财政等外单位提供的监督检查处理(处罚)等涉及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文书,接收后交办税服务厅,据以录入、征收。
4.1.2属地分局(所)制作、收集
属地分局(所)根据税收管理的需要,通过采集、调查、检查等形式,制作形成发票管理、欠税管理、税务检查、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违章处理、纳税评估、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和其它等类别的表格、文书等纸质资料。
纸质资料制作或核准后,属征管软件中已开发应用项目的,即时将纸质资料所列信息、数据进行录入,形成电子文档。
对纳税人提交不全但按规定可以先行受理的资料, 办税服务厅移交后,由属地分局(所)在接收到相应书面通知或纸质清单的三个工作日内催补。
对国税、工商、技监、财政、审计等外单位提供的登记开业、发票开具、税收查补及其它各类涉税纸质资料或电子文档信息,接收后交属地分局(所),
根据相应信息强化税务登记管理、漏征漏管户清理和其它日常征收管理。
4.1.3稽查局制作、收集
稽查局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要求,通过稽查工作程序,制作形成的税务稽查类表格、文书等纸质资料。
纸质资料制作或核准后,属征管软件中已开发应用项目的,即时将纸质资料所列信息、数据进行录入,形成电子文档。
对审计等外单位提供的涉及偷税、逃避追缴欠税等信息的,接收后交稽查局,据以查实、处理。
4.2资料传递
4.2.1电子文档传递
对受理、收集和制作的各类纸质资料,在数据、信息录入后,各责任岗位应在相应作业指导书规定的处理期限内完成审核、处理和传递、提交。
对审核、处理过程中发现录入错误等问题的,每个责任岗位均可进行退回处理,但应输入文字内容,详细说明退回原因。
4.2.2纸质资料传递
4.2.2.1不传递的资料
a. 办税服务厅
办税服务厅受理的下列资料暂存或保存在办税服务厅,不进行纸质资料传递:
a) 税务登记类资料中,业户申请停复业、非正常户解除、税务证件挂失时填报的表单和缴回、换证收回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封存或缴销的发票领购折、发票;
b) 已录入征管软件进行电子文档传递且不需附送相应证件、证明原件或复印件作为审核、审批依据的资格认定、涉税审批、发票管理等类别的纸质资料;
c) 行政许可类纸质资料;
d) 代开发票申请表格及所附的证明材料;
e) 其它资料。
b. 属地分局(所)
属地分局(所)接收、收集、制作的下列资料自行保存,不进行纸质资料传递:
a) 接收办税服务厅随电子文档一并传递且后续审核、审批环节不需要对纸质资料进行审查的纸质资料;
b) 录入征管软件进行电子文档传递的应用项目的纸质资料;
c) 不需移交稽查处理的纳税评估类纸质资料;
d) 实施日常税务检查过程中收集、复制、复印、影印、摄制、录制的证据资料,记录的工作底稿,制作的通知书、告知书等的备案件;
e) 非正常户认定管理资料;
f) 其它资料。
c. 稽查局
稽查局收集、制作的下列资料自行保存,不进行纸质资料传递:
a) 已录入征管软件进行电子文档传递的通知、管理等应用项目纸质资料; b) 在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收集、复制、复印、影印、摄制、录制的证据资料,记录的工作底稿,制作的通知书、告知书等的备案件,由稽查局自行
保存,不进行传递;
c) 其它资料。
4.2.2.2传递
a. 办税服务厅向属地分局(所)传递
办税服务厅受理且需传递至属地分局(所)的纸质资料,有电子文档同步传递、处理的,原则上在属地分局(所)保存,不再继续上传。
办税服务厅受理的下列资料,分别在不同期限内传递到属地分局(所): a) 税务登记资料(不含前款规定不传递的登记资料)一式二份,受理次日传递;
b) 纳税申报资料(含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资料受理清单》)一份,申报期内受理的,申报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传递;申报期届满后受理的,月底一次性集中传递;
c) 外出经营证明开具申请、缴销和外埠纳税人报验登记、报验核销资料一份,受理次日传递;
d) 《用票户发票开具使用情况表》一份,缴销发票当月月底一次性集中传递;但属于注销税务登记等情况下受理的,受理次日传递;
e) 已录入征管软件进行电子文档传递但需附送相应证件、证明原件或复印件作为审核、审批依据的资格认定、涉税审批、税收减免、纳税担保等类别的纸质资料,按要求的份数在受理次日传递;
f) 税额核定、变更申请资料,受理次日传递;
g) 报送备案类资料一份,每周集中传递一次;
h) 受理的征管软件尚未开发项目的纸质资料,除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
定表和纳税信用等级申请材料一份每10日集中传递一次外,其它均按要求的份数在受理次日传递;
i) 其它资料。
b. 属地分局(所)向办税服务厅传递
属地分局(所)受理、收集和制作的下列资料,分别在不同期限内传递到办税服务厅:
a) 已核批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税收减免、涉税审批等类申请文书或核发的证书一份,核准的次日传递,供送交申请人;
b) 申请办理资格认定、税收减免、涉税审批、纳税担保等业务所提交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明的原件,审结的次日传递,供退回申请人;
c) 由办税服务厅受理项目的核准或不予核准通知书一份,供通知申请人; d) 日常检查结论和处理、处罚决定书一份,审结后三个工作日内传递; e) 已核准的呆账认定、死欠核销批复文书一份,一般在收到批复后三个工作日内传递,月底收到的必须即时传递到位;
f) 核准退税抵税的申请表单,核准后一个工作日内传递;
g) 其它资料。
c. 属地分局(所)向县(市、区)局传递
属地分局(所)收集、制作的下列资料,分别在不同期限内传递到县(市、区)局征管(税政、业务)股:
a) 待进行欠税公告的纳税户基本情况和欠税数据和呆账确认、死欠核销申请审批资料,按《欠税管理作业指导书》要求的期限传递;
b) 征管软件尚未开发项目的申请审批资料,在相应作业指导书规定的传
递期限内传递到位;
c) 其它资料。
d. 属地分局(所)向稽查局传递
属地分局(所)收集、制作的下列资料,分别在不同期限内传递到稽查局:
a) 需转稽查局处理的纳税评估资料,评估发现问题的三个工作日内传递; b) 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申报资料,接收到资料的三个工作日内传递; c) 其它资料。
e. 稽查局向办税服务厅传递
稽查局制作的下列资料,分别在不同期限内传递到办税服务厅:
a) 税务稽查结论和处理、处罚决定书一份,审结后三个工作日内传递; b) 征管建议书一份,制作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传递;
c) 其它资料。
f. 稽查局向属地分局(所)传递
a) 税务稽查结论和处理、处罚决定书一份,审结后三个工作日内传递; b) 征管建议书一份,制作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传递;
c) 需回馈属地分局(所)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材料,三个工作日内传回; d) 年度、季度、月度稽查计划和选案名单;
e) 其它资料。
g. 其它传递
属地分局(所)接收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表格,在调查、采集、填写和核准后,由税收管理岗在三个工作日内直接送交纳税人;
属地分局(所)接收的外埠纳税人报验登记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执联,在工程竣工清算、核销一个工作日内直接送交纳税人;
属地分局(所)、稽查局制作的非办税服务厅受理项目的通知书、告知书等,由相关人员在规定期限内直接送达纳税人。
对需上报县(市、区)局及设区市局、省局的审核、审批、审理项目的纸质资料,在进行审核、审批、审理处理后一个工作日内传下一环节或相应审理部门。
4.2.2.3传递员和传接地点
办税服务厅、属地分局(所)、稽查局均应指定专职或兼职的资料传递员,负责本单位纸质资料的归集、整理、传递。
设区市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征收的,属地分局(所)、稽查局与办税服务厅进行纸质资料传递、接收的,其地点统一安排在办税服务厅内;其它情况的,纸质资料传递、接收的地点由县(市、区)局自行规定或三方协商确定。
设区市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征收的办税服务厅对应每个县(市、区)局的属地分局(所)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县(市、区)局应安排征管(业务)股人员或另行指定人员统一办理纸质资料传递事宜。具体需传出资料的归集和接收资料的分流管理,由县(市、区)局自行规定。
4.2.2.4传递记录
需传出的纸质资料由传递人分类分户进行明细登记,使用《税务文书传递清册》。传接双方对照《税务文书传递清册》进行纸质资料的传接清点,传接完成,双方分别签字确认。
4.3资料整理
4.3.1整理时限
税收征管资料的整理,根据传递与保存的规定分别按下列时限进行: a) 次日或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纸质传递的,应在受理、制作当天下班前交本单位资料传递员进行分类整理、登记;
b) 按周以上进行纸质资料传递的,可在传递截止日前一天下班前将一周或一段时期来受理、制作的纸质资料集中一次整理、登记;
c) 受理、制作的纸质资料留存部门、不需对外传递的,可按周集中进行一次整理、登记;
d) 税务稽查资料,在单个案件结案时进行整理、归集;
e) 征管软件中生成的征管清册、台账等综合资料每年底前应集中打印、归集。
4.3.2整理原则
税收征管资料的整理采取分类与分户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a)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的日常税收征管资料,由属地分局(所)按户进行整理归集;税务登记类资料和纳税评估、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资料,由属地分局(所)分类整理归集;
b) 税务稽查案卷,由稽查局按户进行整理归集;
c) 办税服务厅受理、保存的资料,分类整理归集;
d) 打印、归集的征管台账、清册,分类整理归集;
e) 其它单位、部门保存的资料,分类整理归集。
4.4资料保管
征管资料的保管分保存和归档两个阶段。
一般纸质资料,对应“4.2资料传递”的规定,分别由办税服务厅和属地分局(所)、稽查局整理后各自保存;需审批的纸质资料由最终审批部门整理、保存;电子文档的备份、保存按信息中心的有关要求进行。
4.4.1归档期限
税收征管资料分别按下列期限进行归档:
a) 属地分局(所)的分户资料按年归档,每个年度的资料在次年5月份进行归档;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资料在评定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归档;
b) 办税服务厅保存的分类资料和属地分局(所)保存的其它分类资料,原则上按月进行归档;
c) 税务登记类资料滚动使用,只进行分类整理,不归档保管;
d) 税务稽查案卷的归档期限,按稽查案卷管理规定执行。
4.4.2征管档案存放地点
日常属地分局(所)和县(市、区)局办税服务厅(点)、稽查局保管的纸质征管资料,按前款归档期限要求整理后,及时移交县(市、区)局档案室归档管理。
设区市局办税服务厅、稽查局应设立档案室,按前款归档期限归档保管各自保存的纸质征管资料。
4.4.3分户档案内容
分户档案归集的资料至少应包括:
a)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本情况资料;
b) 纳税项目登记资料;
c) 纳税申报表;
d) 日常税务检查资料;
e) 税务稽查资料;
f) 财务报表;
g) 其它。
同类资料归档时,按税收征管环节、时间顺序依次排列。
4.4.4征管档案的保管期限
征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规定分为永久性、长期性和短期性三类:
a) 定性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伪造倒卖发票、伪造发票监制章和防伪专用品等,并进行了行政处罚的案件资料,永久保存;
b) 上款规定以外的一般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的资料,保管期为15年; c) 税收征管过程中形成的一般资料、凭证等,保管期为10年。
4.4.5其它
征管档案的装订、装盒、调阅等,严格按照各地《档案管理作业指导书》操作。
5.0工作标准
5.1办税服务厅受理岗:受理项目录入征管软件后应认真复核再行提交;受理的纸质资料按规定期限整理、交至资料传递员;
5.2办税服务厅、属地分局(所)、稽查局资料传递员:及时归集、整理、传出本单位受理、收集、制作的纸质资料,及时分发接收的纸质资料;
5.3税收管理岗、属地分局(所)长岗:认真审核处理电子文档业务,及时制作、传递、处理相关文书、资料;进行分户征管资料和分类资料的保管;
5.4稽查局长岗:组织稽查案卷的立卷、保管,及时安排人员落实稽查结
论、决定书的传递和征管建议的拟定、传递;
5.5征管处(科)长岗、综合岗:及时处理、提交电子文档业务和部分纸质传递资料的审批、传递、保管;
5.6省局、设区市局、县(市、区)局分管领导:及时处理、提交或核准电子文档业务。
6.0相关文件
6.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6.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年第362号)
7.0表证单书
7.1《税务文书传递清册》 JXDS/QR—A18039—2006
7.2征管类表证单书
7.3征管类作业指导书
7.4《档案管理作业指导书》
编写:计贵柳 初审:胡振宇 审核:付和平 发布日期:2006年1月4日 修订日期: